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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应当如何保障其基本生活?
答: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这一规定吸收了各地普遍做法,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分类施保进行规范,是对低保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所谓分类施保,就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给予更好的救助。低保制度原有的设计强调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对支出因素考虑相对较少,低保对象在致贫原因、困难程度和实际救助需求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按照低保标准计算,部分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由于自身特殊原因,得到的低保金与实际需求之间可能还存在一定差距。只有针对这些特殊对象的实际困难,提供差异化救助服务,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才能保障好他们的生活,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暂行办法》对四种类型的特困群体提出了救助要求,就是要在以家庭为单位救助、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同时,体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特别关爱。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按照“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享受分类施保的对象类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同时,探索总结分类施保的经验和做法,适当提高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水平,使这些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