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月向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账户,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由低保对象持银行卡或存折自行到金融机构领取。特殊情况下,或者暂时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发放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并适当放宽低保金发放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