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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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提出的低保救助申请,仔细核查每一份申请材料,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在申请人申请困难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2)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查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群众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于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不予批准,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县级民政部门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异议复核制度,认真调查、核实处理群众对于审批结果提出的异议,提出维持或变更审批意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