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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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为什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权限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将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权限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加强低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加强城乡和区域统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权限层级的上移,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为突出的政策调整,也是解决一些地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科学性不足的治本之策。一方面,这一调整有利于缩小区域低保标准差距;另一方面,这一调整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