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授权的法理诠释
一 授权的含义
授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一种法律理念,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授权是指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一方权力主体将其权力授予另一方行使。授权法律关系包括授权者和被授权者两方主体,其中授权者一方享有固有或法定的权力,并将自己一部分权力授出,交由另一方(即被授权者)行使。被授权者自身并不享有被授权的权力,通过取得授权者的授权,才能行使有关权力。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授权,不得越权。授权者对自己授出的权力有监督权,有权改变或撤销授权。授权制度除了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外,还包括授权法或授权文书,授权法载明授权事项,明确被授权者行使授权的限度,既是被授权者行使授权的依据,也是授权者监督授权行使的依据,被授权者必须在授权法(文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超越授权范围无效,即越权无效。
授权概念既存在普通法系中,也存在大陆法系中,是各国法律制度中普遍适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授权关系既存在于公法中,也存在于私法中,二者有共同的地方,也有较大的区别。共同的地方在于:基于授权关系,被授权者获得权力(利)的行使权。不同的地方在于私法中的授权也称为委托或委托授权,授权者(即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委托他人进行处理,被授权者(即接受委托一方)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活动,基于委托授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私法中的委托授权一般采用委托授权书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私法中授权或者委托反映在各种民法典中。
授权作为一种法律理念主要体现在公法中,用此解释公共权力的起源与限制,授权与控权是法律调整公法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公法中授权经常用来表现权力的来源与转移。基于人民主权的宪政原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组织国家机关并授权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宪法是授权法,是人民对国家机关的授权法,本源上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直接来源于宪法。
授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公法领域广泛运用。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运作的有效性,宪法授予的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也广泛采用授权方式运作。立法中的授权(即授权立法)是立法权运用授权方式行使,国家立法机关将部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行使。行政授权或委托以行政权的授权或委托方式行使,享有法定(宪法或法律)职权的行政机关将该权力交由其他机构行使。与私法中授权不同,在公法某些领域授权与委托使用上有严格区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有严格区分的。
法治国家,一切权力关系都受到法律调整。为了保证授权关系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也保证一切权力依法行使,授权必须依法进行,并有法律依据,授权也采取授权法形式。授权法也就是授权关系中授权者对被授权者授予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公法的授权关系中,突出之处是阐明权力的来源与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授权的控制,并不要求被授权者以授权者的名义行使权力,由被授权者承担行使授权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 授权与分权
公法中的授权与分权也是两个有联系与区别的概念。“授权与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表达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概念上,授权是指权力主体将本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被授权者行使。分权则是将权力在两个以上权力主体之间进行分割或分配。
在地位关系上,授权概念下的授权者与被授权者不是对等的法律地位,授权者与被授权者之间一般存在隶属关系,授权者对被授权者行使授权有监督权,授权者根据需要可以变动授权或者收回授权。由于授权主体和被授权者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在双方发生争端时,不能诉诸第三方解决,而只能由授权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分权概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力主体,按照分权规定各自独立行使其权力,权力主体之间是并行互不隶属关系,权力主体的权力共同来源于一个法律文件,比如宪法。在发生权力争端时往往须诉诸第三方解决。
在是否存在剩余权力问题上,授权概念下,被授权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授权者未授予的权力保留在授权者手中,授权概念中没有剩余权力归谁的问题。分权概念下,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分别属于各个权力主体的权力外,还有一个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需要解决。
总之,授权与分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是两种不同权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