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实践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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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香港基本法作为授权法的性质、意义及其实践

香港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保持了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但是,在基本法实践中,香港社会有些人士对基本法规定的内容认识不清楚,存在不同意见,在诸如宪法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剩余权力、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特别是对全国性法律审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主导权等问题上产生不少争论。甚至有人片面强调“两制”、“高度自治”,排斥“一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重大事务的主导权。这些争论根源于对香港基本法的不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其中缺乏对“基本法”的授权法性质的正确认识甚至否定基本法的授权法本质是重要原因。这已经成为香港社会不断发生政制、法律争执并影响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正是忽视甚至否定基本法作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法性质的认识,导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产生错误认识,影响到对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正确处理。实践证明,只有准确把握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正确认识到基本法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特别授权法”,许崇德主编《港澳基本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54页。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争议,才能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处理好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因此,正确认识香港高度自治权的性质,对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章拟对此问题进行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