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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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层司法改革的主要成果

改革开放近40年,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尤其在基层司法领域,制定了一系列便民惠民的政策。尤其在进入21世纪之后,基层司法的变革进入黄金期。期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三年检察改革实施意见》,以及从2000年推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2001年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订,对我国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与此同时,公安系统也进入了快速变革期,并产生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

一、基层公安系统的司法改革成果

基层公安系统的司法系统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这几个领域:

(1)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鉴定技术标准。

(2)开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和培训工作。

(3)公安工作的监督得到加强,人民监督成为重要方式。基层所有公安系统都完善了警务公开制度,并组织开展了警务工作评议。

(4)《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得到进一步强化,从组织管理、编制标准、职务序列、任职条件等方面加强了队伍管理。

二、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成果

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系统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这几个领域:

(1)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避免了基层法院徇私舞弊,大大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2)对审判组织形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各级法院设立执行机构,实行审判事项与执行事项分离,保证了执行力度的增强。同时,公众也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初任法官的选拔程序得到规范化管理,法官队伍的素质得到了极大提升。

(4)优化民事审判的程序。为了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得以优化,通过扩大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办案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改革成果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系统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这几个领域:

(1)完善和强化了侦查工作机制,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同时也杜绝了审讯过程中的徇私枉法,强化了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实行检务公开、诉讼参与人权利告知等制度,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得到加强,检查工作更加透明。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实行,对检察权的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

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让司法在基层的执行与贯彻得到了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一系列成果,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