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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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司法制度的新时期走过了近40年的时光。近40年里,中国司法体系得以不断完善,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诞生,依法治国得以实现。但与此同时,司法改革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尤其在基层司法领域,很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一、部分机构存在腐败问题

腐败问题,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法律的贯彻与执行。江泽民同志就曾指出:“在1992年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司法腐败的现象愈演愈烈,以法牟利、权钱交易的行为渗透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多个层面和多个环节。在这个领域里发生的贪污受贿,公然索贿,越权办案,非法羁押,草菅人命的事件越发触目惊心,已到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

近年来,伴随着反腐浪潮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官员被依法查处,但是反腐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基层腐败问题,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执法机制和司法机制失灵。部分地区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如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形式上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实质上则由本级党委控制。因此,这就很容易出现徇私舞弊。以地方为主导的司法人员任免体制和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极大地削弱了司法的独立性,腐败问题自然频发。一旦形成“小圈子”,人民群众的利益就难以保障,基层司法的工作就很难有效展开。

二、人员力量严重不足

尽管基层司法工作在不断推进,但伴随着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基层司法机构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如今愈发明显。尤其对于农村地区来说,这种人员缺口更加显著。

2016年7月14日,南宁法制网报道: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基层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横县每个乡(镇)司法所平均只有2人(包括外聘人员),加上由于空编招录的时间差、组织调动、抽调、借调等因素,司法工作人员逐年减少,并有1个司法所所长空缺,导致一些2人所变成1人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不足,现县司法局社矫配有股专职协管员2名,17个乡镇共配有协管员25名,平均每所不到1.5人。加上“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经费紧缺,未能满足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

如何解决基层司法部门的腐败问题,以及如何解决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成为中国基层司法建设未来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