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
本书基于普惠金融目标的视角,在对我国过去农村金融改革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寻求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的新模式。因此,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文献能为本书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①关于金融组织成长的相关文献。对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的研究,首先需要对金融组织成长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这能为本书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另外,还需要关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中的政府与市场行为的相关研究文献,这能为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研究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②关于普惠金融内涵及研究动态的相关文献。本书的研究是在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普惠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进入新阶段以后从国外引进的新理念。因此,普惠金融的内涵及其研究动态将为本研究提供方向性指导。③关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或者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相关文献。从启动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以来,我国关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相关研究文献较多,这些文献或者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主题,或者以具体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为主题,主要研究其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关于金融组织成长的研究
国外关于金融成长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成长的思想起源于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和金融发展理论,Goldsmith, Raymond(1969), Mckinnon(1973), Shaw Edward(1973)的研究都发现金融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但金融发展的内生根源是什么?为什么有的国家形成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而有的国家则没有?这引起了国外学者对金融成长模式的探讨。Hugh T. Patrick于1966年提出金融机构“需求追随”和“供给领先”两种模式,其包含了内生和外生成长的思想。②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提出为金融成长理论注入活力,随着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以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为核心的研究逐渐扩展到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成长过程的研究上。Dutta, Kapur(1998), Bencivenga, Smith(1991), Schreft, Smith(1993), Allen, Gale(1997), Bacchetta, Caminal(1996, 2000), Chater(2001)建立了各种模型,他们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方面解释金融机构的内生形成。而金融市场的内生形成的模型以Boot & Thakor(1997)和Greenwood & Smith(1997)的模型为代表。Boot &Thakor(1997)表明信息获取和信息汇总的优势导致金融市场的形成。Greenwood & Smith(1997)指出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运行成本导致了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内生形成。Cecchett(1999)、Becker & Levine(2003)发现金融发展和金融结构是内生变量还是外生变量存在多方面讨论,但从金融自由化的趋势来看,金融应该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并服务于经济发展。Bodie &Merton(1993)提出了金融功能观理论,金融组织应该走内生成长路线,金融成长离不开特定的生存环境,只有与其生存环境相适应的金融组织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Jonathan Conning(2005)、Getaneh Gobezie(2009)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很多不适应金融内生成长的特殊性。③在金融发展和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影响下,20世纪80年代前,“农业信贷补贴论”是主流农村金融理论。随后占主流的是“农村金融市场论”,其主张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Adams, 2000)。Hellman, Murdock & Stiglitz(1997)提出被认为是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的“金融约束论”,主张政府对金融部门选择性地干预。
国内关于农村金融组织成长的研究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改革的具体实践进行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关于农村金融组织成长的内生与外生模式的研究
对“金融成长”研究较早的是张杰(1999),他把金融成长分为内生成长和外生成长,认为金融体制变革是内生成长对外生成长的替换过程。林毅夫、刘明兴、章奇(2004)研究不同金融中介在金融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一个国家的金融结构应该内生于本国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产业、技术和企业规模结构。李义奇(2005)研究了内生金融机构的适应性及转轨经济背景下政府可能的干预。张杰(2004)认为金融组织体系的有效性不能脱离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金融供给归根结底是内生于金融需求的。姚耀军(2005)从“理性小农”命题出发,认为只有真正的内生于农村经济之中、由农民自己选择或者创造的农村金融组织才是最具有生命力的。在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模式方面,王玉海(2005)认为只有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组织才能获得更好发展。陈雨露、马勇(2010)认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内生金融元素“呼之不出”,而外生金融元素“欲之难进”,生动地说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需要寻求一种新的成长模式。周立(2010)研究发现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以后成立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不被传统农村经济所接受,是介入现代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的“过渡型”组织,因此这会出现“金融排异”现象。杜晓山(2010)、何广文(2011)认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要注重内生成长,以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为目标。
(2)农村金融改革中的政府与市场研究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实际环境较为复杂,在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起来以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时间。纵观改革历程,政府干预渗透了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且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存在比较严重的金融抑制。政府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深化改革的主导者,政府行为在农村金融改革中的表现和所发挥的作用被众多学者广泛研究。张杰(1997)认为从分权的角度进行的改革会直接导致金融寻租竞争加剧和金融组织规模扩张,这促使地方政府将金融风险积聚在农村。何广文(2008)认为农村信用社制度的变迁主要体现在明晰产权和调整利益分配两个方面,新一轮的改革由于缺乏目标设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协调好;外部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效果有所偏差,这样的改革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陈旗、褚立波(2009)通过分析农村金融体制现状与“三农”问题存在的矛盾,提出政府应当参与到农村金融改革中来,并且其应界定清楚自身的功能范围,避免出现过度介入和过度放任问题。王修华、邱兆祥(2010)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农村金融市场现状,通过实证分析检验政府行为对制度效率产生的影响,农村金融制度效率的提高更加需要农村金融体系和机构自身的完善。杨雷在2013年的研究中通过对日本、印度、孟加拉国等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分析,提出我国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必须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周孟亮、李俊(2014)认为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不能适应我国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其应当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以建立“适应性”的改革方式。旷红梅(2012)研究发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功能发挥不完善,政府行为对农村金融改革会起决定性作用。颜显著在2010年的研究中考察了政府行为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和影响效果,认为过去我国在农村金融改革中政府干预行为过多,我国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孙天琦(2001)认为在转轨经济环境下政府行为必须被严格界定而且要适度,政府不能随意干涉市场交易行为,并且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政府介入的模式不固定,其不能拘泥于单一模式。
二 普惠金融内涵及研究动态
普惠金融的基本含义是: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满足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其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确定的“千年发展目标”是普惠金融理念的直接来源。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联合国正式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在“普惠金融”一词中,“普”字反映的是将所有的人都纳入金融服务体系中,即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得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这体现了一种“平等的权利”;“惠”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服务可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意义(李明贤、叶慧敏,2012)。因此,普惠金融的内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普惠金融倡导“人人具有平等融资权”的理念,认为信贷权也是一种人权,穷人与富人应具有同等的金融机会(尤努斯,2008)。二是普惠金融是一种责任,立足于满足所有需要金融服务的人,特别是为那些被排斥在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小微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支持,避免小微经济主体遭受信贷歧视与不公平。三是普惠金融是一种创新,为了让每个人或群体获得金融服务,应该在现有金融体系中进行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的创新。
普惠金融吸引了国际上大批学者、政策实践家的关注和参与。目前国外对普惠金融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普惠金融目标本身的概念诠释和原则性介绍,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微型金融(Microfinance)研究和推广机构,在普惠金融研究和建设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开创性工作,2006年出版的第一本系统研究普惠金融的著作《Access for All: Building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在对微型金融发展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微型金融发展的基本原则;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提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②由于微型金融是实现普惠金融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对微型金融的研究成为普惠金融研究的重点内容,其主要的研究集中在微型金融组织扶贫和财务指标之间的关系上,而且研究结果存在较大的争论(Humle & Mosley, 1996; Johnson, Olivares- Polanco & Cull, 1997; Otero, 1999; Ghosh, 2008; Schreiner, 1999; Conning, 1999; Cuevas, 1999; Zeller, 2002)。另外,对于微型金融小组联保模式、动态激励等信贷机制的研究也较多(Besley T., Coate S., 1995;等等)。对把普惠金融当成金融发展的目标的研究,国际上的重点在于对实现该目标的途径——微型金融的研究,而且其对微型金融的内涵和范畴有非常严格的界定。
国内关于普惠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①将普惠金融的国际理念引入国内。在国际普惠金融理念提出以后,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最早将普惠金融概念引入国内。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焦瑾璞副局长在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上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在普惠金融概念被引入国内之初,其使用主要局限于小额信贷研究领域,在社会上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反响,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在我国至今发展得并不顺利。但以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和中国社科院杜晓山为代表,他们一直在我国倡导普惠金融理念,中国人民银行也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推行小额信贷,践行普惠金融。2007年以后,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在政策导向上配合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实行新的减贫计划,此时,普惠金融理念的影响力逐渐扩大。②介绍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框架。普惠金融概念被引入国内以后,一些学者敏锐地捕捉到普惠金融理念在我国特别是农村金融领域的广阔应用空间,认为发展普惠金融是服务我国弱势群体的需要,提出我国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性(焦瑾璞,2009;杜晓山,2009;曹凤岐,2010),将普惠金融策略作为缓解我国金融排斥,实现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杜晓山,2008;马九杰、沈杰,2010),关注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机构发展在实现普惠金融中的作用(李明贤、叶慧敏,2012;杜晓山,2010;周孟亮等,2012),普惠金融应该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新方法(周孟亮,2009)。这些研究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做出了探索性贡献,使普惠金融理念在我国社会各界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普惠金融理念的影响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实现普惠金融的政策规定,这对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很大的作用,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以普惠金融理念指导自身的业务发展,纷纷投入普惠金融建设中来。③关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实现普惠金融中的作用和行为研究。这主要是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的介绍,以阐述这些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在实现我国普惠金融目标中的作用。周孟亮、李明贤(2012)认为中国农业银行等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我国普惠金融建设中应该大有可为,“大型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农户”是大型商业银行探索普惠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张海峰(2010)、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政策与规划部课题组(2010)对商业银行探索普惠金融服务也进行了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小额信贷业务是各种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未来市场拓展的方向,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优势,而且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杜晓山、刘文璞、任常青,2009)。学者们普遍认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有序发展是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这些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具有服务农村的天然优势(周孟亮等,2012;吴少新等,2013)。如何增进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中的市场化程度,规范政府行为,避免“使命偏移”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三 关于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的研究
从我国开始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以来,随着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和不断壮大,总体来说,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成长迈出了踏实的第一步,但由于我国在整体上处于经济的“渐进式”转型时期,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时间不长,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政策不完善、风险突出、金融人才匮乏、金融监督缺失等方面的问题,与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1.融资困难,产品与服务缺乏创新和竞争
与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一样,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这是保持资金流动的基本要求。另外,要真正实现服务“三农”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只有不断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茁壮成长。从我国“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以来,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融资难、产品和业务创新性不足的问题引起了较大关注。付琼(2012)认为资金来源问题在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中普遍存在,这也是制约其发展的突出困境。郭军(2005)认为由于发展不完善,监管部门对其融资的限制,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规模扩大被直接限制了。杨连波(2008)认为多数农户手里闲置资金不多,村镇银行处于初创阶段,社会声誉和公信力不足,这导致村镇银行常常“无储可吸”。对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产品和服务创新问题,郭军(2005)等发现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覆盖面较小,其很难辐射到农村边远地区,存在服务空白,且其产品和服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别不大,不能适应农户需求,缺乏竞争力。胡卓红在2013年的研究中认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中间业务创新少,其贷款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方面,对农户需求量较大的消费类贷款涉及较少。武函竹在2012年的研究中认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存在创新懈怠,部分原因是政府严格的利率管制和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不完全。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需加强自身创新能力,提高竞争力。苏志敏(2012)提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应从客户角度推陈出新,满足客户真实需求。谭文培在2012年的研究中倡导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创新性开拓和发展金融产品。
2.经营金融风险突出,金融人才匮乏
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规模较小、业务分散、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有效的风险控制是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问题。崔成伟在2011年的研究中认为我国农户信用意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坏账率高,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内部控制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较弱,难以应对农村复杂的社会形势。付琼(2012)认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服务对象的弱质性决定了其资产的高风险性,同时其缺乏必要的信用担保产品和风险分担机制。学者们对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信用风险问题也进行了研究。赵天荣(2013)研究发现国际上广为流行的小型金融组织信用制度在中国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其原因是国内在构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信用制度时比较重视正式规则的引进,而忽略了非正式规则的积累,并且他从制度演化的角度来分析如何构建适合国内情况的小型金融组织信用制度。陶劲在2010年的研究中认为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针对信贷情况建立信用等级评级制度,对提高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信用风险防范能力非常有益。刘宵在2012年的研究中认为要加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征信体系建设,针对不同农户和小微企业的需要创造合适的金融产品和征信要求,以实行差别服务,切实降低风险。在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风险管理方面,付琼(2012)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认为其要在政府、金融机构、需求者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风险和收益分配,并从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和试点存款保险制度几个方面来优化。杜晓山(2007)、史建平(2007)研究发现农村金融门槛降低会给监管带来严峻挑战,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正向激励的良性机制。王曙光、邓一婷(2009)研究了小额信贷组织的风险控制、商业化前景和法律监管框架。张曼(2009)基于农户声誉机制研究了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脆弱性和风险管理。吴占权(2009)从贷款定价、担保抵押技术设计、小额信贷保险方面研究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贷款风险管理。高凌云、刘钟钦(2008),岳意定、刘蕾(2009),鲁朝云、廖航(2009)研究了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管理。
人力资源是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的第一动力,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大多数具有“体制外”和“草根金融”色彩。受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和薪酬待遇等因素限制,大多数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无法聘请到高素质的有从业经验的金融人才,管理经验和人才匮乏的问题也引起了较多的关注。吴志新(2013)在调研中发现村镇银行员工培训内容单一、员工数量少、员工从业能力较差,且其在吸纳人才方面的竞争力较弱,优秀的业务人才严重短缺。徐沈(2012)认为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内部管理和组织结构仍不完善,这增加了交易和经营成本,提高了内部经营风险。学者们对此也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刘赛红、杨静(2013)从金融生态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应当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其要科学划分股权持有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分立约束机制,构建高效的组织架构,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顾福珍(2012)认为人员素质高低是影响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应完善人员准入机制,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防范道德风险,并建立人才储备和激励机制,从根本上留住优秀金融人才。
3.自身定位不明确
沈杰(2010)研究发现我国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不清,不符合普惠金融发展的要求,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杜晓山(2006)认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应该确定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和功能,在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并举的情况下,其应侧重于商业化和市场化,同时创建不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应向中低收入农户倾斜。何广文(2008)提出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出发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吴晓灵、唐欣语(2009)认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应该考虑规模效益与风险控制,重点培育贷款零售商,努力做好银行全资附属的贷款公司、社会化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和非政府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工作。焦瑾璞在2008年的研究中认为不能拿城市金融的思路经营农村金融,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应该定位服务“三农”,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马九杰、徐雪高(2008)认为“以稳定县域为基础”是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农村金融机构不能盲目跨区、做大,不能盲目地向更高层次的法人转化,应该切实发展本地化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李喜梅(2009)从博弈论视角研究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是否会履行社会责任。李莉莉(2008)对试点过程中不同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之间发展不均衡、资金来源不足、机构设置区域不均衡等问题进行研究。朱婧纯在2012年的研究中认为我国没有形成系统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体系,这不利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普惠金融目标定位,我国应该整合财政和金融政策,促进二者与农村金融市场的衔接,最大限度激发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支农积极性,以为构建普惠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必要条件。
4.不尽完善的法律环境和监管体制
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是在我国“渐进式”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进行的,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良性有序发展更离不开政府提供的完善的法律环境,以开展有效的监管。李明贤、周孟亮(2010)认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在管理上忽视了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特殊性。尹波在2010年的研究中认为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定位和规范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性质导致它的发展受到诸多阻碍。崔成伟在2011年的研究中认为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影响了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陆智强、熊德平、李红玉(2011)认为过多的行政手段限制了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其用“人治”代替了“法治”,不能有效地从法律政策上去激励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服务“三农”。黎红梅、李波(2010)认为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监管模式存在内控不完善、外控僵化问题,政府外部监管不适应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要求。
众多学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的对策与建议,李明贤在2010年的研究中提出要从推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与市场需求对接的创新激励机制等方面创新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法律制度。王怀勇、曹琳(2012)认为要从制度体系、市场主导、监管和制度协作四个方面来促成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法律的不断完善,并依次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吴楠(2011)提出政府应当建立适合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配套的政策保障制度,激励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服务“三农”,并对其监管要注重灵活性和适应性,而不是实施与正规金融组织一样严格而僵硬的监管制度。谢升峰、路万忠(2010)等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针对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特点,加强有效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流程和方法,积极给予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服务、指导和政策扶持,促进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健康规范发展。许莎雯在2013年的研究中认为要促进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应该要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和对其进行利率市场化、实施差异化的存款准备金率等制度;在兼顾发展与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对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监管可以放松,以吸纳民间资本的进入,且坚持规范与严厉打击相结合,建立高效、灵活的监管体系。
四 文献述评与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①国外关于金融成长的研究主要是沿着金融发展理论这条主线来进行的。从早期的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到系统的金融发展理论,都蕴含着关于金融成长的思想,这些理论性研究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国内关于金融成长的研究基本都是在张杰提出的内生成长模式和外生成长模式基础上进行的,其注重对金融改革中的政府行为进行研究,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金融改革采取外生模式存在很多弊端,主张采取内生模式。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渐进式”经济转型时期,政府的影响力不可能在短期内被消除,单纯的内生模式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其被运用到我国的金融改革中不一定合适。目前,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实践已经证明我们应该寻求新的成长模式。②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到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普惠金融”,再到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这表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进入新时期,普惠金融是我国未来经济金融改革的长远目标。目前,关于普惠金融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将普惠金融理念引入国内,以我国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为背景,研究金融机构特别是新型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在发展普惠金融中的作用。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成长应该以实现普惠金融为目标,应为实现我国普惠金融的目标贡献应有的力量,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成长是农村金融领域改革的一部分,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部分内容。关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的研究将进一步充实普惠金融的研究。③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研究大多数集中在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上,如法律政策不完善、风险突出、金融人才匮乏、金融监督缺失等方面,我国缺乏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的总体模式上进行研究。
当前,发展普惠金融已经进入国家“顶层设计”的视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要以实现普惠金融目标为任务,让广大农户、小微企业等贫困弱势群体享受低成本、可持续的金融服务。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具有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的天然优势,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要实现改革任务,就需要充分发挥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优势,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健康成长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普惠金融目标的重要基础。未来,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健康成长需要我们转变思路,我们将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成长置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选择新型的成长模式。本书以实现我国普惠金融为目标,从现实层面深刻剖析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在实现普惠金融目标中的作用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理论上阐述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的内在机理,研究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如何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明确其服务“三农”和“支农支微”的社会目标定位,实现资金与机制的有效结合,实现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的协调发展。政府逐渐放松管制,加强有效监管,明晰政策目标,加强政策创新与引导,提高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的制度适应性效率,实现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适应性”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