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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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与政策含义

避免中等收入陷阱和缩小收入差距,都只有通过改革的手段才能够达到。特别是,缩小收入差距可以通过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40%最低收入组),以及调节过高收入(10%高收入组)的途径达到,而这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都大有可为。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通常是在两个环节形成并得到调整的,即初次分配环节和再分配环节。

在初次分配环节,很久以来有几个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因素。首先,由于长期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所以收入分配向更为稀缺的资本要素倾斜。其次,在生产要素价格被扭曲的条件下,如资本要素的相对价格被人为压低的情况下,收入分配也向资本而不是劳动要素倾斜,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再次,在资源和生产资料等分配领域,存在着不公正、不公平和不透明的现象。例如,有人利用特殊的身份,或者借助不正当手段,得到了较大份额的土地、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权,或者原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注定了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和不公平。因此,利用刘易斯转折点到来这个有利的时机,在初次分配环节进行深入改革,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不可回避的途径。

初次分配环节形成的过大收入差距,可以通过再分配环节进行调整。事实上,那些看似收入差距较小的发达国家,其相对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主要是在再分配之后才形成的。例如,日本就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一个收入水平高度均等化的国家。从其实施收入倍增计划开始,日本经济增长就开始越来越倚重于大规模投资和扶持大企业,并以之作为主力军推进重化工工业化。这样一种增长模式,也必然带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结果。人们之所以得出日本的收入分配比较平均的印象,是因为没有看到政府实施再分配之前的收入分配状况。事实上,1967年日本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375,经过再分配调节降低到0.328,从而改善了12.6%;2008年日本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0.532,再分配之后降低到0.376,改善幅度高达29.3%(孙章伟,2013)。

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作用并不是自然而然的。实际上,扭曲的制度安排和不恰当的政策取向,不仅不能在再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差距,反而会扩大已有的差距。例如,如果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按照企业、地域或者身份类型有所区别的,甚至把某些群体排斥在外,则这种再分配性质的公共服务便是嫌贫爱富的,或者说具有累退的性质,反而扩大了居民之间在生活质量上的差距。因此,再分配环节的改革是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必要前提。

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无论是已经形成的收入差距,还是造成这种收入差距的资源分配不公格局,甚至不利于对此进行调节的再分配政策,都可能形成既得利益,这些获得既得利益的群体便会有意无意地成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阻碍力量。打破体制僵局要求更大的政治勇气、更高的政治智慧,从而达至更大的改革推进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