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关于收入分配的争论与实证

从官方的统计来看,虽然按国际标准中国的收入差距是较大的,但是,近年来已经开始有所缓解,基尼系数趋于缩小。例如,官方公布的基尼系数从1985年的0.29提高到1995年的0.42,进而攀升到2008年的0.49,而2012年则回到0.47的水平。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130118402867315.htm。一些国际组织的研究团队也通过经验研究支持了这样的判断。不过,也存在一些研究,认为中国的基尼系数比上述水平要高得多,而且没有出现显著的缩小趋势。例如,甘犁通过自己团队的独特研究,计算得出201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高达0.61(甘犁,2012)。

此外,王小鲁通过调查与估算,发现中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有规模庞大的隐性收入,2011年总量高达15.1万亿元,没有被覆盖在常规统计体系内(王小鲁,2013b)。根据他的估算,2011年城镇居民真实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官方统计数据的2倍,而且,这种隐性收入的70%以上为收入最高的20%的居民所有。根据王小鲁2005年、2008年和2011年三次调查,可以看出这个隐性收入部分有扩大的趋势。如果把这个巨额隐性收入,按照其极端不均等的方式分摊到不同组别的居民收入中,则收入不均等程度无疑将大大提高。

对收入分配状况持不同观点者,倾向于否定对立面的结论(参见宋晓梧等,2013)。但是,诸如收入分配这样复杂的经济社会现象,并不能以简单的逻辑做出非此即彼的结论。实际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经验上,我们都可以把看似对立的观点予以融合,并由此得出更丰富的信息。我们假设,国家统计局调查并发布的数据,在反映居民常规收入特别是劳动收入方面是准确且权威的,但存在着对财产性或资产性收入,特别是灰色收入的低估。由此,我们可以用王小鲁(2013a; 2013b)的研究作为一种数据补充,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观察。

王小鲁的研究将隐性收入考虑在内,使用分组分析法,对2005年和200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了估算。此外,其研究还使用模型分析法,对2008年和201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了估算。王小鲁(2013b)使用模型分析法,并将隐性收入考虑在内估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8年为32154元,2011年为43663元,均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据此推算出,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为21853元。以此年均增长率(10.1%)可以推算出2009年、2010年和2012年的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

根据王小鲁(2013a)的分组分析法,将隐性收入考虑在内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5年为19730元,2008年为35462元,分别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倍和2.2倍。据此推算,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为9237元,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为19681元。根据2005—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的年均增长率28.7%,可以推算出2006年和2007年的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假定1997—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保持同样的增长速度,则我们可以逐年向前推,计算出该时期每年的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

由此,我们就推算形成了1997—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队列。国家统计局在按收入等级对城镇居民进行分组时,将城镇居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分为最低收入(占10%)、较低收入(占10%)、中等偏下(占20%)、中等收入(占20%)、中等偏上(占20%)、较高收入(占10%)和最高收入(占10%)共七个组。根据王小鲁(2013b)估算的2008年和2011年隐性收入在各个收入组的分布状况,可以发现这两年隐性收入分布状况的差异并不是特别大。我们假定2010年和2012年隐性收入的分布状况与2011年相同,2009年以及2008年之前的年份隐性收入的分布状况与2008年相同,根据前面计算出的各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队列,可以推算出历年各个收入组的隐性收入数额。将隐性收入加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就可以得到各个收入组包括隐性收入在内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我们将其称为估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数据的性质,我们针对估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了两种组间比率(图1-1)。首先,我们对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的比率进行估算,这似乎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即把最高收入组的收入与最低收入组的收入进行比较,观察收入差距。其次,我们还计算了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40%收入组的收入比率。经济学家帕玛发现,在全球化的时代,决定收入差距的主要在于富人的收入,因为其他收入组都受此影响,比如要看中等收入者能否守住自己的收入、低收入者是否在不利的竞争环境中陷入更深的贫困(Palma, 2011)。这种收入差距产生模式也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的现实,因此,我们计算了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40%收入组的估算收入和公布收入比率。

图1-1 公布和估算的收入差距

资料来源:公布的D10/D1-D4和D10/D1系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得到;估算的D10/D1-D4和D10/D1系笔者依据王小鲁(2013a; 2013b)数据和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得到。

从计算的两个比率情形可以看到以下关于中国收入差距变化的重要信息。首先,以收入组间比率衡量的居民收入差距,多年来呈现扩大的势头,这与大多数观察是一致的。其次,这种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已经或多或少被抑制住,显现出一定程度的收敛,意味着收入差距在峰值之后开始缩小,无疑在经验上支持库兹涅茨转折点到来的判断。再次,无论以哪种组间比率度量,把隐性收入加入统计局公布的各组收入中之后,收入差距的幅度都显著地提高。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借助王小鲁的隐性收入数据,只是承认存在着(主要作为资产性收入的)隐性收入被低估的情形,并不代表接受他所估计的数量幅度。因此,加入隐性收入估算的收入组间比率,也不是实际的收入差距,而只是为了揭示资源分配中不公平、不均等可能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后果,从而得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