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美国专利许可223898号奇案
我并没有失败。我只是发现了一万种不成功的做法。
——托马斯·爱迪生
谁发明了灯泡?
这就是本案的主题。技术上说,这起诉讼的双方分别是爱迪生电灯公司和芒特莫里斯电灯公司,但是众所周知,这两家公司都是各自母公司的附属机构兼法律代理方。就连这桩十亿美元的讼案的双方律师都简单明了地将其称为爱迪生诉威斯汀豪斯案。摆在他们面前的问题是:1880年1月27日授予托马斯·爱迪生的美国专利许可证第223898号证明他发明了一种“白炽电灯泡”。该项专利很快被媒体取了个外号叫作“灯泡专利”,它毫无疑问是美国历史上发放过的最值钱的一项专利,而乔治·威斯汀豪斯被控侵犯了这项专利。
然而,正如保罗向他的客户所指出的,即使是如此简单的一个问题也可以被拆解为很多个层次。实际上,这取决于对这一问题中每一个词的精确定义——“谁”,“发明了”,以及最重要的一个词,“灯泡”。
实际上,大约一个世纪之前,第一盏电灯就被发明出来了。这是保罗刚刚着手研究此案时了解到的。汉弗莱·戴维爵士在1807年曾经公开展示过早期的“弧光灯”。他给两支碳棒接上电池,碳棒之间就会产生一条电流形成的U形“弧”线。爆发出的强光令人目眩;如果能够被安全可靠地控制,则非常适合为户外的黑暗地区提供照明。
接下去的几十年中,这种控制得以实现。1830年,迈克尔·法拉第通过在线圈组中移动磁片产生电流,从而制造出第一台手摇式发电机。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名字拗口的比利时发明家泽诺布-泰奥菲勒·格拉姆在法拉第发电机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并通过把发电机反向组建的简单方式,制造出第一台电动马达。1878年,美国人查尔斯·布拉什把大量的户外弧光灯系统销售到全国的城市和乡镇。地球的另一端,一名叫作保罗·亚布洛奇科夫的俄国人也在出售他所谓的电子“蜡烛”。这些“蜡烛”比戴维发明的那款弧光灯尺寸小得多,但也是根据同样的原理制造,这些“蜡烛”几乎已经能够适用于室内环境……
……几乎。所有这些早期的发明改进中,没有一项适合家用——美国的家庭主妇们都不愿在家里安装操作复杂、维修昂贵,而且很容易把织物点燃的电灯。此外,电灯光本身的质量也是个问题。它很吓人,很丑陋,近距离照明会对人的眼睛造成不适。产生于两根碳棒之间的电流仍然太原始了,产生的烧灼感太剧烈。煤气灯仍然是安全又美观太多的选择。
就在那个时候,托马斯·爱迪生出现了。当时他已经因电报和电话而成为全世界最著名的发明家。1878年9月16日,爱迪生在《纽约太阳报》上宣布他创造出了一种可靠、安全,而且关键是很令人愉悦的室内照明方式,从而解决了困扰大家的难题。他发明了“白炽电灯”。他告诉满怀敬慕的媒体,几个月之内,他要在整个曼哈顿下城地区架设起室内电灯的线路。
爱迪生宣布这项发明的当天,美国和英国所有大型煤气公司的股价跌幅都超过20%。科学界对此则并不以为然:象牙塔里的学者们对这件事的反应首先是怀疑,随后是彻底的嘲笑。不可能,他们声称。目前没有办法能够让通过灯丝的电流保持稳定来产生柔和并持久的灯光。电能是无法约束的。它不像煤油或者石油这些由上帝创造并可以被人们加以利用的天然元素。电是一种自然力。驯服电流就像一厢情愿地抵抗地心引力,就像穿越时空。这个世界上有一些事物连科学都无能为力。爱迪生的“柔光”违背了一切公认的物理学定律。
因此,保罗仔细翻阅了办公室里成堆的旧报纸后了解到,爱迪生当时组织过一系列的非公开演示,只有数位经过精心挑选的新闻记者和未来投资者受邀参加。后来出资成立这家公司——也就是爱迪生电气公司——的那些人被带进去观看点亮的灯泡,每次的时长只有几分钟。从未有人给他们看过设计图。然而这些人还是震惊于他们在那个戒备森严的黑房间中所看到的景象。平生第一次,他们看到了一种全新的光。他们一刻不停歇地在报纸、杂志、周刊和投资人报告书中描述着这种光。十年后的这个春天,保罗把他们的描述全部阅读了一遍。这些人写得好像他们发现了一种新的颜色。他们将它命名为“爱迪生”。
1879年11月4日,在媒体上宣布新发明之后又过了一年多,托马斯·爱迪生终于为白炽灯泡递交了专利申请。保罗把那份专利申请书的副本放在办公桌上,每天盯着它看。整个诉讼的命运全赖于此。如果专利仍然成立,那么在美国境内除爱迪生之外没有人可以生产并销售白炽灯泡。如果保罗不能推翻这份专利中的声明,那么电灯光本身就会被托马斯·爱迪生一手垄断。
爱迪生直截了当地阐述了关于这项发明的故事,专利申请很轻松地得到了批准。但是以保罗的专业观点来看,没有任何一个故事会是如此简单的。只需要稍微改变一下看问题的角度,再稍加重新组织,爱迪生的故事可能就会给人完全相反的印象。
所以,谁发明了灯泡?
首先,“谁”。爱迪生的实验室里远远不止他一人。有多少人帮助过他?如果爱迪生发明电灯的过程中也利用了别人的劳动成果,他们的工作也能归他所有吗?或者,另一个人是否也可以宣布自己拥有爱迪生所谓的突破中的部分功劳?此外,美国和欧洲有上千个实验室都在致力于解决同样的问题——爱迪生是否借鉴过一些由其他地方率先研究出来并在众多著名工程期刊上发表过的想法?偷窃就是偷窃,无论有意还是无意。
第二,“发明了”。爱迪生的白炽灯是一项全新发明,抑或只是针对某一款早期设备的改造?法律规定,判定有效专利权的标准是所述发明项目必须被视作一项重大突破。你不能把别人的设备加以简单调整之后,就把修改后的机器当作自己的发明。它必须是一项真正的新事物。约瑟夫·斯万不是早已获得过白炽灯的专利权吗?索耶和曼不也一样?爱迪生的白炽灯泡跟别人的有什么不同?是什么让它有资格被认定是一项新发明?
第三,是“灯泡”前面的定冠词,或许是一整句话里最有玄机的地方。就算爱迪生确实是发明者本人,就算发明这一行为确实成立,那么他发明的是“灯泡”——还是“某一种”灯泡?前面为什么没有加上这个定语?灯泡的种类可能像中央公园花圃里盛开的玫瑰种类一样多。凭什么爱迪生的灯泡可以占据主导地位?爱迪生通用电气公司的律师们并没有宣称爱迪生拥有某一种灯泡的某种特定设计的专利;他们宣称这项专利覆盖了所有灯泡的所有设计。他们认为其他公司在法律上没有生产白炽灯泡的权利,因为白炽光本身也在爱迪生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这就是整件事的核心所在。乔治·威斯汀豪斯和尤金·林奇还有伊莱休·汤普森以及其他几十位竞争者都在各自销售不同的电灯。威斯汀豪斯出品的电灯泡更短小一些,使用的是直线型、没有经过卷绕的灯丝,而不是线圈式灯丝。在工人被焚的惨剧导致他的公司陷入破产之前,尤金·林奇生产的电灯有更宽的底座。所有这些不都是我们所谓的“灯泡”吗?不都是五花八门的灯泡中的一种吗?保罗可以谨慎但完全合乎逻辑地指出,托马斯·爱迪生可以为某一种特别的灯泡申请专利,但是他不能为灯泡这个概念申请专利。他或许能够阻止威斯汀豪斯销售某一种特定款式的灯泡,但是他不能完全禁止他的竞争者们生产所有的灯泡。
最后,还有充满魔力的新名词本身:“灯泡。”甚至都没人知道这个词来自哪里,或者是谁创造出来的。直到最近几年,“光”才开始从“玻璃泡”里发出来,从……好吧,是从托马斯·爱迪生开始。这个词流行开来并且越发家喻户晓。然而保罗站在一名律师的立场上,有责任提问:这个词真正所指的是什么?是什么能让一样东西可以被称为灯泡?法律规定,如果一件设备可以申请专利权,它必须具有“非显见性”。你不能拿一样已经存在的东西去申请专利——比方说,火鸡三明治。饥饿的美国人好几辈子都在吃这种三明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你也不能拿着一个加了德国泡菜的火鸡三明治去申请专利,即便你真的是全美国第一个创作出这种恶心搭配的人。随便哪个醉醺醺的厨子都有可能意外干出这种事来。
所以这个问题需要被提出:如果托马斯·爱迪生和他的律师团队认为他的专利应该包括灯泡的完整概念,那么,灯泡这个概念不是早就存在了吗?人们为了制造出这样一件物品,不是已经疯狂地努力了好几十年吗?工程师和科学家们不是从1809年起就在讨论这种灯泡概念的可能性吗?灯泡这一概念根本不具备“非显见性”——只有爱迪生发明的某一种独特,也确实很巧妙的电路设计图,才具备这个特性。保罗只是想说,爱迪生在灯泡方面做出的贡献就像是阿巴拉契亚山脉上最高的那一棵冬青树。伟大而夺目,甚至是值得赞美,但同时,它也只是很大一群冬青中的一株而已。
那么是谁发明了灯泡?根据保罗的论证,答案要视情况而定。而联邦政府也不应该在这个仍然很新的领域中将创新扼杀在摇篮里。承认托马斯·爱迪生发明了灯泡对自由企业不利,对科学进步不利,对商业不利,对消费者不利,并且也对美利坚合众国不利。
“你知道吗?”保罗花了几个小时滔滔不绝地把这一策略跟他的客户陈述清楚之后,威斯汀豪斯终于开口了。“你之前对我的判断是对的。我不喜欢律师。”
威斯汀豪斯望向实验室方格窗外的日落景色。
“不过就律师而言,你算是还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