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新媒体,新在哪里?
既然称为新媒体,就必须有体现“新”的地方,比如采用新技术,体现出新的形式,以及以新的理念呈现。笔者认为,就这三方面来说,理念上的“新”尤为关键,因为无论是技术的变化还是形式的变化,都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完善,不能称为革新,只有以新的理念呈现出来,才能够称为新媒体。
也有很多人认为,只要某个媒体可以进行互动性操作,它就可以被定义为新媒体,其实这种观点是存在偏颇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新媒体都必须满足互动性要求,虽然互动性是一部分新媒体的显著特征,但不应该将其衡量范围夸大。
立足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新媒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四项。
图1-2 衡量新媒体的四个关键点
价值(Value)
媒体,是指在传播过程中在信源与受信者之间承载并传递信息的载体。这种载体是有价值的,因为受信者需要通过载体获知信息,而信息传递过程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及空间条件,这些都是媒体本身的价值所在。
除了媒体作为载体与工具所具备的价值之外,它承载的信息价值也是媒体价值的一部分。这两者共同构成媒体的存在价值。虽然从理念层面上来说,经过科技改造完善的媒体也会吸引部分受众,但事实上,这些受众实现的经济效益根本达不到媒体的成本消耗水平,自然也就不能构成媒体价值的一部分。
例如,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市场上的媒体种类不断增加,许多新颖的媒体形式层出不穷,然而只有极少一部分是没有被市场淘汰的。究其原因,其中不乏模仿已存在的理念尝试通过新包装来吸引受众的媒体形式,也有一部分是因为理念超出多数人的认同范围。这都是未谨慎研究用户形态,导致最终研发的媒体在价值体现上不够显著,抑或不能满足消费者实际需求的结果。
原创性(Originality)
具备原创性是最能体现新媒体之“新”的地方,这一点也是新媒体必须满足的。新媒体的原创性,并不是指由个人或团队独立研发出来的,而是指在时代发展的基础上,在某个时间段里研发出的创新型媒体,其创新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理念及内容上,拓宽了创新意义的传统范围。
例如,分众传媒属于新媒体发展的范畴,体现出了原创性。它的原创性就在于,在某段时间内,根据时代特征诞生新的理念,对传统媒体形式进行了全新的应用。分众媒体产生之后,很多聚众媒体随之而来,它们也都属于新媒体的范畴,因为聚众媒体概念也体现出理念层面上的原创,虽然很多媒体在应用过程中有很多相似性,但原创是指在某段时间里的创新,而这些媒体符合这个条件。
效应(Effect)
所谓效应,指的是当周围条件满足时,某种动因或原因发挥作用产生的科学现象。新媒体应当能够产生某种效应,也可以说,新媒体能够使其所在的环境发生新的变化,意即新媒体能够对处在特定环境中的用户在视觉或听觉上产生作用,最终产生某种特定结果。
我国于20世纪末开启了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大门,这种信息传播工具的出现产生了显著的作用(或称为效应),网络的应用在很多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状态,最终导致相关结果的产生。如今这种效应还在继续蔓延,新媒体也有可能在未来跻身主流媒体行列,突破新媒体的概念限定,毕竟任何一种概念都不可能在发展过程中一成不变。
为了更好地理解效应,我们在这里用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分众无线是分众传媒旗下的广告公司,他们主要通过手机短信向用户发送广告内容,这种应用也属于新媒体应用的范畴。
新媒体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分众无线陷入低谷并不意味着这种媒体形式从此失去了发展空间;相反,这样一种紧跟时代潮流的媒体形式一定会走得更加长远。
生命力(Life)
生命力是所有媒体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新媒体也不例外。媒体在其存在过程中会体现出相应的价值,从其价值诞生到结束的时间被称为生命周期。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媒体也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细分思维的作用下,众多媒体形式不断涌现出来。
然而,仅在技术应用和形式方面体现出创新是不够的,如今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竞争中败下阵来的并不在少数。这些媒体形式之所以被淘汰出局,就是因为经营者没有认清媒体的本质及核心价值,一味简单模仿,使媒体没有体现出足够的生命力。所以,被市场淘汰的媒体形式也就谈不上是新媒体。
在这里,我们仍然以分众无线为例加以分析,虽然分众无线的持续发展遇到阻碍,但分众无线所应用的创新概念仍然会继续存在下去,最终以新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因而这种媒体形式属于新媒体范畴。
再如,在交通工具或是公共场所的视频广告,诸如公交车、高铁、超市播放的广告信息,确实能够产生效应,也能体现出媒体的价值,也就是说它在特定时间内体现出生命力,因此其属于新媒体的范畴。不过具体到特定经营方来说,其执行状况与创新能力都会影响企业的最终发展趋势。
对以上分析加以概括,我们可以将新媒体称为VOEL媒体(取自Value、Originality、Effect、Life的首字母),若以后三者来概括,就是OEL媒体。
除此之外,其他一些因素也会对媒体的发展产生影响,不过就目前来看,通常可以用以上这四个因素来判定某个媒体形式是否为新媒体,对于新媒体来说,以上四个因素缺一不可。另外,这四个因素是普遍意义上的,无论是形式上还是技术层面或理念层面的创新,都包括在以上四个因素中。
换个角度来说,并不是应用新技术的媒体形式就可以称为新媒体,也并不是采用了新技术就一定能体现出媒体价值。
有些概念也很容易混淆,例如,随着网络应用在我国的不断普及,人们的生活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在某些情况下,网络已经突破了新媒体概念的限制。但是,还有一些在网络作用下诞生的信息载体或工具,或者在网络领域一些特定的媒体形式,也属于新媒体范畴。如博客、腾讯网、人人网等媒体形式也属于新媒体的一种,它们也在特定的时空产生了效应。再以电视购物为例,电视当然属于传统媒体范畴,但电视购物在理念层面具有创新性,这种媒体形式也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而产生的,所以电视购物也是新媒体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