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历史、逻辑和未来 :振兴中华变革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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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富民才能强国的经济学内在逻辑详细讨论参见本书第15章。

为什么之前的强国实践会先后失败?为什么洋务运动时期、抗日战争前后、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三次以国有企业推动工业化的尝试,均未取得成功而改革开放能够成功?其强国路径的内在逻辑是什么?结合历史上国内外几千年的强国实践以及经济学理论,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在于:欲强国,必先富民;欲富民,必赋私权;保私权,必限公权。

欲强国,必先富民

欲强国,必先富民,这是几千年来中国和世界强国的经验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遍览古今中外,我们找不到一个忽视富民却取得国家富强的成功例子,无论是苏联和东欧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践,中国的洋务运动,抗战前后的国有化运动,还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而民间投资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一味追求国家的强大而忽视民富,最后无一不以失败告终。而强调民富,把富民放在优先位置,给予个人追求和创造财富的机会与激励,国家随之也富裕强大起来,这样的例子不少。无论是中国汉代的文景之治、唐朝的开元之治、清朝的康乾盛世,美国强国之路,还是邓小平的改革开放,都不同程度地说明了此点:“休养生息”、“轻徭薄赋”,让老百姓先富才有国富。

富民才能强国这一内在逻辑的基本出发点是任何政策或制度安排必须面对两个基本客观现实:个体逐利性与信息不对称性。如前所述,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即个人或多或少都逐利,这是目前发展阶段的一个客观现实,是经济学最基本的一个行为假设,也是追求国家富强的一个约束条件。在社会发展现阶段,人们的思想境界不可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境界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个人自利性权利——个人在法规、制度、技术等环境约束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个人在一般情况下的基本选择倾向,但这并不否认在危机时刻或特殊情景下,个人会表现出利他倾向或奉献精神。

与此同时,决定资源有效配置所需要的信息是分散的,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管理者能够知道无数个人的偏好以及生产成本信息,也不可能及时掌握分散的经济活动中各类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在这两个基本客观现实下,一项改革或制度安排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就要满足机制设计理论所界定的两个基本约束条件:参与性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这两个约束条件不仅构成了“富民才能强国”这一命题的逻辑起点,也说明了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辩证互动关系。一个国家,尤其是对于改革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要摆脱极度贫困,实现强国目标,必须先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关键是调动个人的财富创造积极性。这就要求改革原有抑制或扭曲个人致富动力的制度,使得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与强国发展目标一致,使得制度安排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所以,要强国、要发展就必须改革,但是改革必须要以社会稳定为前提,因而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是满足参与性约束条件。

欲富民,必赋私权

欲富民,必赋私权,这是唯一正确的富民途径。富民是强国的基础。十七届五中全会已经提出了富民目标,但是如何才能富民,目前仍然缺乏明确的认识。许多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忽视根本性的制度安排。这种负面政策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富民,反而成为富民的障碍。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富民呢?我们认为,根据经济学的基本逻辑,由于一个经济社会受到个体逐利的约束、资源的约束、信息非对称的约束,要实现富民,首先要赋予公民基本的私权,最核心是基本生存权、经济自由选择权、私有产权。

一旦个人拥有了这三种私权,让他们充分竞争,自愿合作和自愿交换,即使事先不决定任何制度安排,根据微观经济学中的经济核极限定理,在个体逐利的情境下,导致和竞争市场一样的配置结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以,市场机制是一种内在逻辑的社会选择结果,正如邓小平曾精辟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只是一种手段,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用。而要真正确保公民这三种权利得到保障,一方面需要国家向公民放权、政府向市场放权,同时要求对政府权力施加约束与限制。需要指出的是,从长期均衡来看,民富和国强是基于公平、正义和个人幸福等价值元素之上的,否则不可能有长期的、持续性的民富,也就不可能有长期的国富。换言之,公平、正义和个人幸福是持续性民富的必要条件。

保私权,必限公权

保私权,必限公权,这是保私权的内在逻辑结果,也是许多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所面临或经历过的发展陷阱给我们的教训。个人的生存权、经济自由选择权、私有产权的真正落实,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持基本的法律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以防止无政府主义的无限放任,防止和应对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并且有相应激励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于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拥有强制力和行政垄断力的政府而言,要成为一个有效政府必须是一个定位恰当的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的必要性源于政府特殊的属性。首先,政府拥有其他经济个体所没有的国家强制力,这是政府在履行其职责、扮演“援助之手”时所必需的,但也可能被滥用、误用导致对私权的侵犯与掠夺,成为“掠夺之手”。第二,政府同时是参与资源配置最大的经济人,政府在经济中占有资源、雇用劳动力、有大量的消费,同时也生产出许多物品,既包括国防、警察之类的公共物品,也包括私人物品(如中国现在的一些企业比如铁路、电信、电力等都是政府拥有的),所以政府也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具有自利性。第三,政府作为一个组织是由许多有着不同目标的个人组成的,政府职能需要这些个人来执行完成,在自利性和信息不对称约束下就存在激励相容问题,即,如何使这些政府工作人员运用公权有效地为公民服务、保障私权,而不是滥用和误用公权。而且,与私人组织或企业相比,公共组织的最终委托人在法律上或形式上很明确,但实际中由于委托代理链过长存在委托人缺位现象,激励扭曲问题比私人组织更为严重。

总之,一个不受约束的全能政府与有效政府是激励不相容的。在自利性和信息不对称约束下,不可能保证一个不受约束的全能政府会自觉去保护私权、提供民众所需要的公共品,成为有效政府。所以,只有限公权,才可能保私权,只有私权得到保障,民才可能富。这既是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得到的内在逻辑,也是历史上世界强国的实践经验。这也是为什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限制和减少政府的权力,包括大量的行政审批权,让市场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