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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上述所称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