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美国创新战略对华意图(3)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美国科技优势
美国一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完善的法律保护是其国家创新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所在。在美国的创新战略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在最近几年政府发布的创新战略中,都包含大量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阐述及具体目标,充分体现出美国创新战略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的原则价值观。对外方面,美国经济高度依赖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贸易出口,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将给美国企业带来长效的实际利益,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美国出于国家经济利益考量的必然之举。
历史上看,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美国对外经济、科技交往及合作最重要的核心内容。美国的战略意图就是将知识产权政策作为重点,以技术创新的先发优势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对此美国也毫不掩饰。纵观中美建交40多年来的历史,无论是在双方都给予高度评价的科技合作方面,还是在今天双方高度依存的经贸往来中,保护美国知识产权都是美方不懈追求的目标,中美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展开了多年激烈的攻防。目前,该问题仍是中美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的主要议题之一。
毋庸讳言,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曾经是一片空白。改革开放前,中国几乎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中国改革开放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固然是主要动因,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施加的外在压力客观上也是重要的推动力。[47]中国首次遭遇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施压是在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的谈判,当时美方代表强烈要求在协议中加入互相保护版权的条款,并宣称根据美国总统的指示,不含知识产权条款的科技、文化和贸易协定,他们无权签署。当时正值中国对外开放国策的初步实施阶段,发展对美贸易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之举,有利于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因此中方最终极其不情愿地签署了包含其尚不了解的知识产权条款的协定。
随着20世纪80年代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趋势的不断加强,美国颁布了《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强化了美国知识产权谈判的单边地位,以控制其贸易赤字的扩大和国际竞争力下降的趋势。同时,由于美国在全球高技术领域全面领先,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点也包括将美国的专利保护技术向全球输出,以保护美国创新者的利益。1991年,美国依据国内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首次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指控中国的某些法律、政策和做法否定了充分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否定了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和平等的市场准入。经过激烈交锋,1992年初中美两国达成了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即《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为了兑现《备忘录》中的内容,中国于1992年修改了专利法,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被列入其中,并且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完善了专利权审批程序。此外,还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同年,中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在第19条中规定了我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具有直接优先适用的效力。
1992年《备忘录》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改进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美国并不满意。1994年6月,美国再次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发起了对中国的调查。此后经过六轮谈判,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妥协。
随着美国宣布对华进行制裁最后期限的到来,贸易战已呈剑拔弩张之势。但是在1995年2月第九轮知识产权谈判中,双方经过务实、灵活的协商,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的第二个协议。协议采用双方换文的方式,并以《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作为附件。
1996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第三次将中国列为“特别301条款”下的“重点国家”。与上两次不同的是,此次不需要进行调查,只要确认中国对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履行未能让美国满意,就可以直接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但是,此时中美关系的发展已使两国有了更多的共同利益。同年6月,中美签署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双方在侵权工厂、加强执法、边境措施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取得了共识。中国方面承诺,将监督知识产权执法的职能部门由中国新闻出版署转为公安部,同意关闭现有光盘工厂的一半,对剩下的15家工厂进行积极调查,并且禁止把制造光盘的冲压机运到边境等。第三个协议是一个行动性的协议,而不再是一系列的承诺。此后,中国知识产权状况一直处在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的监督之下。1998年以后美国发布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开始重点关注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终端使用侵权问题,认为中国商业软件的终端使用者存在着广泛的侵权。2000年,中国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
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适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的最低保护要求,中国在短时间内连续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再次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入WTO后,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并未停止。美国国内以计算机、影像业为代表的高科技行业,督促美国通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特别301条款”来迫使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05年,中国再度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的黑名单中,并被美国威胁处以数亿元的贸易制裁。并且,美国开始对中国进行所谓的“不定期”审查,以评估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2007年4月9日,美国决定就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和文化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首次把中美知识产权之争推向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多边解决机制。(就在美国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同时,2007年5月,中、美海关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这是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2009年1月26日,WTO专家组发布最终报告,驳回了美国的大多数指控,但对其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指控却给予了支持。2009年3月2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报告,中美都决定对专家组的报告不上诉,这起争端尘埃落定。中国修改《著作权法》,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年,即2010年3月20日之前,《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要做相应的修改。
美国在多双边对华施压屡次受挫后,也逐步认识到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的复杂性及对其切身利益的影响,不得不重新回到谈判桌前,携手合作。在WTO裁定的次年,也就是2010年,中美举行第二轮战略与经济对话,双方在对话中达成共识,在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框架下增设中美创新对话机制。同年10月,中美双方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创新对话,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甘少宁副局长出席会议并就中美创新政策发言。他介绍了中国政府对待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基本立场,指出专利制度是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基本之一,中国的专利制度完全符合世贸规则,并受到国内外申请人的充分认同。[48]2011年5月两国又在华盛顿举行第二次创新对话。
2011年11月,在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和美国商务部部长布莱森、美国贸易代表柯克的共同见证下,第22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双方正式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这是该届商贸联委会中方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该届会议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之一,更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与他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签署综合性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掀开了一个新的历史篇章。根据协议,中美双方将共同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术支持与能力建设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交流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共同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环境,探讨构建和谐平衡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这是《框架协议》中确定的知识产权合作方向。在《框架协议》下,美国承诺对中国提供知识产权方面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持,承诺推动其立法和司法部门与中国相关机构加强交流,推动美国各地方与中国各地方的交流合作,这有利于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绩和提升影响力。此外,《框架协议》还将促进双方知识产权机构与大学及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发挥作用后,对两国的产业界都有着实际意义。一方面,《框架协议》使中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更加紧密,双方将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及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等方面努力,从而增强打击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企业可从中受益;另一方面,根据《框架协议》建立的长效对话平台,企业如果遇到侵权纠纷,甚至发现美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不公正等问题,都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最后反映到对话平台,得到更快速有效的解决。[49]《框架协议》的商谈和签署过程既凸显了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的信心,也体现了美国心态和姿态的转变,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