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写在前面(4)
用人之道
有一位官赠左仆射的老臣宋白病逝,有司议论,上谥号为“文宪”。
但有一个密奏得到真宗批准,传了出来。密奏说:宋白素无检操,不当获此谥。于是有司重新讨论,改为“文安”。
按古人谥法,“宪”,意思是“赏善罚恶,博闻多见,行善可纪”;而真宗和“密奏”者认为宋白不具有这个品行。作为盖棺论定的谥号,一般都在褒贬之际尽力向褒扬方向靠一点,以此来表示圣朝的宽大,以及对家属的安慰;但宋白个人品行与“行善可纪”似有距离。国家刑赏,乃是治理天下之重要权柄,更是推演共同体道义天下的制度性杠杆,因此,所有的文明邦国对死后评定的用词用语都格外讲究。
宋白在太祖时主持考试,接受了很多请托,因此他担心放榜时人心不平,就将名单先报给太祖,他的意思是,借助皇上的批示来压服那些可能的不服之人。但此事被赵匡胤一眼看穿,当即将其斥退,要他自己去处理。
并告诉他:如果不公,就用他脑袋来平息众怒。最后宋白不得不公平处理。
宋白还曾到名臣何承矩家访问,正碰上宴会,席间有一位品行欠佳的进士赵庆,投在何承矩门下。他看到宋白与何承矩关系深厚,于是悄悄出来叩拜宋白,求他向何承矩推荐自己。后来何承矩果然重用了他。此事被士林不屑。
有个大臣王沔,生性苛刻,待人无诚信,口碑不佳,但官做得大。宋白就将自己的妹妹许配王沔。虽然王沔后来被罢官,但宋白联姻王沔的事,却传播得人人皆知。
大宋建构“天下为公”的帝国,因此对于道义一节,极为看中。这与五代乱世中“事当务实”,全然不顾及个人操守的治国用人之道是完全不同的。魏晋时期的曹操曾多次下《求贤令》,大意说:治理天下不一定需要“廉士”,即使像陈平那样,“盗嫂受金”不良品行,但富有才干之人,也可以重用;甚至即使像吴起那样,贪图官位,不惜杀妻自证,散金求官,母死不归的人,也可以重用。曹操认为:“进取之士未必能有品行,而有品行之士未必能有进取之才。”所以曹操的用人原则就是“唯才是举”,在“品行”与“才干”的天平上,极力向“才干”方向倾斜。这就与大宋有了路径的不同。
大宋并非不重用有“才干”的“进取之士”,但在“进取之士”的“品行”欠佳时,则尽力做到控制使用,不使他担任足以影响共同体道义水平的重要职务。这种控制,是大宋君臣共识。
国家赔偿
大中祥符七年(1014),正在城西北修建玉清昭应宫,开封府上言:修筑配套工程“谢天地坛”时,占用民田十八户。
诏下:除按市场价给予民户国家赔偿外,另赐钱三十万,并蠲免诸户田租。
又诏:贫民有住在官方租赁房屋者,遇冬至、寒食,免三日租金。
天禧四年(1020),开封府有民居私搭乱盖,有些房屋侵占了街道部分面积。于是府尹上书,要求清除这些违章建筑。史称“上以劳扰不许”,真宗认为此举扰民劳烦,不许。
编敕
大中祥符七年(1014)时,京城有一无赖,娶妇后十天裹挟家产跑路。
当时律法有规定:丈夫逃亡,六年之后,可改嫁。但这个无赖之妻迫于饥寒,来到登闻院敲登闻鼓,上诉。真宗特降诏令:“不逞之民娶妻,但骗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他人。”
大宋,士庶有冤屈,可以到登闻院上访。
大宋,妇女可改嫁。
大宋,可根据往日所无的案由案例,修订律法,由皇帝下“敕令”,若干年后,将这类散见于各个时期的“敕令”编纂为册,补充律法之不足,史称“编敕”。大宋建国后,“编敕”,几乎每个朝代都不断,是个很繁重的类似“宪法修正案”的工作。如,太祖时,国家编《刑统》三十卷,附《编敕》四卷;太宗时,曾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于世;真宗时,曾制新编敕十五卷,雕印颁行……
编纂《敕令》时,编敕官认为“敕令”不合适,可以上奏修订。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编敕官言:“监守自盗,过去规定,从盗五匹判处徒刑两年,递加到盗取二十五匹判处流刑两千五百里,盗取三十匹就入绞刑;但法律规定,凡加重刑,都要循次而行,只有这个敕令规定过严,未能循次而行。建议改为:盗取三十匹判处流刑三千里,盗取三十匹判处绞刑。”
真宗同意了这个意见。
赃物
大中祥符五年(1012),京东都大巡检胡守节上言:部下庶民王吉,知道群盗的藏匿之所,秘密告官,请求擒获盗贼后,将其赃物赠给他。
真宗接到奏章后说:“如此,则被盗之家不就更加受到伤害了吗?应该赐给王吉官钱三万,赃物悉归其主。”
护生
景德四年(1007),真宗西巡,到巩县。用膳时,有人献洛河的大鲤鱼。
多年来流传一句美食名言:“洛鲤伊鲂,贵于牛羊。”说洛水的鲤鱼、伊水的鲂鱼,比牛羊肉都珍贵。但真宗看到活蹦乱跳的大鲤鱼后,说:“吾不忍食也。”命令将大鲤鱼放生。
大中祥符四年(1011),有人上言,说京城杀禽鸟、水族,用来供应食馔,数量很大,有伤爱惜生命的道理,希望能加以约束。真宗说:
“如果听说宫中内廷和皇亲及皇亲封地诸县,有人购买此类生灵者特别多,可以令宫中管理部门严加约束,希望能‘自内行外’,由内部做出表率,慢慢影响外面,让庶民知道应该自我约束。”
大宋“护生”政策是“自内行外”。
放权
大中祥符四年(1011)冬,有个太常博士江嗣宗上言:
“陛下躬临庶政,十有五年,殿廷间事,一取圣断,有劳宸虑。今请礼乐征伐大事出于一人,自余细务委任大臣百司。”
这个意见是要皇上放权,除了“礼乐征伐”大事外,其余都可以委放。
按政治治理性质言,此类生态近似于“虚君”而“共和”。
真宗回答道:“此颇识大体。”
此言很符合国家治理的根本义理、大局。
史称“乃诏褒嗣宗,从其所请”,于是下诏褒扬江嗣宗,接受了他的意见。
刑罚没有私意
大中祥符三年(1010)九月,真宗到山西汾阴祭祀后土神。一个为真宗特别信任的入内高品也即高级宦官,名叫江守恩,他违背制度规定,购置青苗,私自役使军士六百人,到民田去取麦穗,做粮食倒卖;又擅自参与丁夫的管理,非理鞭打逃亡者二百人;命令役夫蔡文义买驴,没有买到,就将人杖死。
真宗得到消息后,难得发怒,下诏监察御史王迎调查处理此事。
狱成,江守恩应该“抵法”,也即被正法。
但因为他是皇上近臣,所以很多官员都想救助他,一来讨好真宗,二来可以借此靠近侍臣。真宗一律不允,甚至将几个试图“捞人”的官员给予降职处分。史上评论此事道:“守恩虽近侍,上不贷以法,论者以谓朝廷至治,行罚不私,中外莫不悚庆。”江守恩虽然是皇上近侍,但是真宗并不因此而宽贷。评论者认为这是朝廷最好的治理。刑罚没有私意,朝廷内外人人都有了敬畏和庆幸。
奖励雪冤
大中祥符年间,陕西有饥民,不得已卖子,每一口不满千钱。真宗知道消息后,当即下诏:“官为购赎还其家”,由官方出资赎回孩子,还给原来的家人。
景德年间,青神县(今属四川眉山)的小民史光宝,家中被贼盗劫掠。
地方“耆保”(略似后世之“保甲”)提供线索说:史光宝家被劫那天,有大雷雨,但村民延赋、延谊这兄弟俩不在家。显然,雷雨之夜出门的动机值得怀疑。县尉正为破案发愁,当即将二人逮捕。县吏王嗣等人,则利用公权力,对这二位“疑犯”“恣行拷掠”,二人不屈,在酷刑中被折磨至死。
不久,眉州得到了真正的盗劫者七人,这才让延赋、延谊得以雪冤。
执法官员受到处罚;延赋、延谊两户人家,免除三年田租和徭役,算作“国家赔偿”。
大宋帝国,就像今天世界各个文明邦国一样,并不能杜绝冤狱,但它也像今天世界各个文明邦国一样,一旦发现冤狱,必将昭雪。圣贤并不期待人间完美无憾,也从未梦想建造一条通往完美政治生态之路,但总是在做着通往公正的努力。大明帝国思想家吕坤有名著《呻吟语》,内中所载多为圣贤“金句”,其中有一句话长久地感动着我。我已经不止一次引用过他这句话,他说:
为人辨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假如为官为吏,可以有一句终身奉行的座右铭,我推荐这一句话。它应该是“官箴”中的“官箴”,“金句”中的“金句”。
现在可以看到:大宋帝国,乃是一个有冤必申的邦国。所谓“政治文明”,就是这样点点滴滴化解着民生“戾气”,慢慢推演“生成”的,不是许愿式聒噪“建成”的。“文明”,尤其是“政治文明”,必须相信眼泪!
但在帝国内部,有人认为“辨冤白谤”乃是寻常事,所以在定期评议职务,以备升迁时,不将此事列为“课最”,也即最好的政绩。著作左郎曹定先生,就持这类意见,他认为官吏令冤死者雪,令判死者活,乃是天然的职分,算不上什么“劳绩”。但是另一位官员,太子詹事、判刑部慎从吉认为:“平反冤案后,误判、用刑的官员都要受责;但雪活、申冤的官员却不受赏。这类政策,未免赏罚不当。期望能够有敕令奖励为人雪冤的官员。”
慎从吉是从“工具理性”方向鼓励“为人辨冤白谤”的,但却符合圣贤理念、孔孟精神,因此,此议又是符合“价值理性”的。
《吕氏春秋·察微》记录的“子贡赎人”的故实,似可说明此案大义。
当年鲁国有法:有人如能将流落诸侯间的鲁人赎回鲁国,可以到国府取金。子贡赎买了一个鲁人回来,却不去取金,表示自己更高尚。孔子批评他说:“子贡你错了。从今以后,鲁人不再赎人了。你取金,事实上无损于行。”
后来子路又在水里救人,人家赏他一只牛,子路接受了。孔子表彰子路说:“从此鲁国人有可能去救落水者了。”
奖励雪冤官员,可以推演天下“祥和之气”。真宗接受了慎从吉的意见,颁诏:“自今诸州官吏雪活得人命者,并理为劳绩。”从现在开始,各州地方官员,如果能为人雪冤、让人活命,都要处理为职业政绩。
法有常典
寿春县主上言说:“我丈夫的哥哥掌管粮草之职,失职,被有司(有关部门)举报,请求宽恕。”
寿春县主,是封为寿春县的公主,楚王赵元佐的女儿。赵元佐是宋真宗的伯伯。
真宗“不许”求情,“使正其罪”。
而另一位皇亲,秦国长公主,又来为儿子求官,要做“正刺史”,而不是“领刺史”。这位公主下嫁左卫将军王承衍。真宗说:“正刺史系朝廷公议,不可。”
鲁国长公主,为翰林医官使赵自化求官,要做“尚食使兼医官院事”。
真宗也没有答应。
鲁国长公主下嫁驸马都尉石保吉。石保吉因此常常有机会在真宗前“请对”,请求说话。有一次,他说他的仆人张居简为驸马府邸掌管私财,但有所侵盗,希望能由皇上下个诏书“重责”。真宗说:
“(国家)自有常典,岂可以卿故,法外加刑,乱天下法哉?”
真宗不同意石保吉“从重”处理疑犯的意见。
石保吉又请求,不再想着“法外加刑”,也即不再“重责”了,我石保吉就在家中设刑,按照大理寺的判决,我亲自执行,可以吧?
真宗仍然否决了他。
说来石保吉这个人,后来也颇有功,但作为驸马,他贪财,一点儿亏也不吃。据说他家大业大,常常让仆人用批发价格买了针缕、脂粉等小小的家庭用具之类,在府中开办一个“家庭市场”,家人有需要,就在家里买。
他这样做是希望所得“缗钱不出于外”,不令仆婢们赚取可能的“跑道钱”。
史称此人“鄙近”,庸鄙而又浅薄。
大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向上,令人欣羡。
“刑措”“狱空”
咸平年间,天下太平,负责刑狱案件的大理寺上言:
“本寺案牍没有处理的,常常积压有几百个事,但近日以来,超过一个月没有公案。汉文帝时,处决死刑四百人,唐太宗时,处决死罪三百人,史臣都认为这是‘刑措’,也即不用刑而天下安。现在四海这么大,而听不到刑奏方面的案子,动不动这种安静就超过一个月。足以知道‘民识礼义’,而不会触犯法律啊!这事可以载诸史策。”
后来,知河南府冯拯更报告说:军巡院,也即汴梁监狱之一,自春以来,狱空,甚至有鸠鸟来此做巢,还生了两只雏鸟。
“刑措”“狱空”,是传统皇权时代努力追求的一种太平景象。从太祖时代开始,常常有这类记载。考真宗朝,开封府与各地报告“狱空”者更是年年不断。但由于太祖以来,国家鼓励“刑措”“狱空”,于是,就像大汉鼓励“孝廉”有人作假一样,大宋也有人在这类题目下作假。两浙提点刑狱、太常博士皇甫选,就将部内拘捕的囚犯,转移到别的拘所或监狱,然后说部内囚犯都空了,以此来换取法制清明的荣誉。此事被知杭州王济告发,罪名是“妄奏狱空”,于是,皇甫选被罚金三十斤,调离两浙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