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越学(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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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暨越地文化名人研究

江南暨越地文化名人研究

论贺玚礼学的学术影响[1]

吴从祥

摘要:会稽贺氏是六朝时期著名的学术世家,拥有贺循、贺玚、贺琛等礼学大师。贺玚是齐梁时期著名的礼学大师,著有《礼记新义疏》等。贺玚礼学思想不仅在当世有不少影响,而且对后世礼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礼记新义疏》广为后世《礼记》学著作引用。梁代著名礼学家皇侃是贺玚的入室弟子,因而多受其师影响。唐代孔颖达主编的《礼记正义》引录《新义疏》四十余条。宋代卫湜的《礼记集说》直接引用《新义疏》二十余条,元代陈澔的《礼记集说》引用《新义疏》近二十条。清代孔希旦的《礼记集解》引用贺氏观点近二十条,朱彬的《礼记训纂》引用贺氏观点二十余条。另外,王夫之、郝懿行等人的《礼记》著作对贺氏观点亦多有引用。

关键词:贺玚;《礼记新义疏》;皇侃;《礼记正义》;《礼记》学

会稽山阴贺氏是六朝时期著名的学术世家,世代以礼学著称。李慈铭云:“山阴贺氏,自晋司空循,至孙道力,曾孙损,玄孙玚,玚子革、季,及从子梁太府卿琛,六世以三礼名家,为南土儒宗。”[2]贺循、贺玚、贺琛皆为一代著名礼学大师,深得当时与后世称赞。贺循《丧礼》学、贺玚《礼记》学以及贺琛《谥法》学等,不仅为一代学术经典,而且对后世影响深远,为后世礼学著作大量引用。

贺玚(452—510),字德琏,晋代礼家大师贺循之玄孙,其祖贺道力善于《三礼》。贺玚少传家业,精于《三礼》之业。贺玚长于礼学,仕于齐、梁两朝,任太学博士、太常丞等职,为齐、梁礼乐建设做出了不少贡献。贺玚一生著述甚丰,曾著有《礼讲疏》《易讲疏》《朝廷博议》《宾仪仪注》等,但这些著作均早逸,今仅《礼记新义疏》有马国翰辑佚本存世。贺玚《礼记新义疏》(后简称《新义疏》)是南朝时期较为重要的一部《礼记》注疏。贺玚著述及其礼学思想不仅在当世有较大影响,而且对后世《礼记》注疏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

一 贺玚与皇侃礼学

《梁书·儒林列传·贺玚传》载,在齐、梁两朝,贺玚一直长期任太学博士,梁时兼《五经》博士,“玚于《礼》尤精,馆中生徒常百数,弟子明经封策至数十人”。贺玚弟子多不可考,唯吴郡皇侃最为著名。《梁书·儒林列传·皇侃传》:“侃少好学,师事贺玚,精力专门,尽通其业,尤明《三礼》《孝经》《论语》。”如上所说,唐代孔颖达主编的《礼记正义》引贺玚的《新义疏》45条,数量不可谓不多。《礼记正义序》:“据皇氏以为本,其有不备,以熊氏补焉。”可见,《礼记正义》是以皇侃义疏为本,以熊氏为辅,兼采众家学说编撰而成的。据学者统计,《礼记注疏》共引皇侃义疏239条,为礼家中引用最多者之一(熊氏亦引用239次)。[3]皇氏既师贺氏,故其《礼学》颇受贺氏影响。如《内则》:“雉兔鹑鷃。”郑玄注:又以“鷃”为“鴽”也。《正义》:“皇氏用贺氏之说‘鴽,蝙蝠’,其义未闻。”皇侃承其师说而误。再如:《祭统》:“夫祭有三重焉:献之属莫重于祼,声莫重于升歌,舞莫重于《武宿夜》,此周道也。”《正义》云:皇氏云:“师说《书传》云:‘武王伐纣,至于商郊,停止宿夜,士卒皆欢乐歌舞以待旦,因名焉。’”据《梁书·儒林列传·皇侃传》,皇侃师少师贺玚,此“师说”当指贺玚说无疑。

再如《杂记上》:“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履不易。”《正义》:“贺玚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练衰。其三等大功,衰虽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细于三年之练衰,以其新丧之重,故皆易之。皇氏云:‘或不易。’”如上所说,贺氏观点胜于范宣子和庾蔚之二家,但其弟子皇侃却因受其他人影响而游移不决。孔氏《正义》以皇氏为本,可见皇氏义疏远胜其师贺氏,真可谓“青胜于蓝”。综观二者义疏,皇氏确多有胜出其师之处。如:《杂记下》:“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正义》:贺玚云:“若新死者服轻,则不为之制服。虽不为重,变而为之制服。往奔丧哭之,则暂服所制之服。往彼哭之事毕,反服故服也。”……皇氏云:此文虽在功衰之下,而实通初丧也。假令初丧而有五属之亲死,则亦暂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上云“自诸侯达诸士”,然诸侯绝期,不应有诸亲始死服。今云“服其服而往”,当是敌体。及所不臣者,谓始封君,不臣父诸昆弟也。故郑明之也。贺氏仅仅对丧服变更作了详细说明,而皇氏则从上下语境进一步指出此礼“实通初丧也”,显然解说更完整、清晰。皇氏对贺氏说作了些补充。对此孙希旦的《礼记集解》有较好评说:愚谓……功衰虽不吊人,若有五服之亲丧,则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之。此虽承“功衰”而言,其实未练亦然。《檀弓》曰:“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皇氏谓“实通初丧”,是也。大功之麻,变三年既练之葛。此仅服基服而哭之,贺氏、庾氏谓“惟据小功以下轻丧”亦是也。[4]再如,《内则》:“鲂鱮烝雏,烧雉薌。”《释文》:贺读“鲂鱮烝雏”为句。[5]皇氏“烝”字、“烧”字、“雉”字、“薌”字为句。贺氏读“鲂、鱮、烝雏”为句。[6]后世学者多从皇氏说,“孔氏同皇,今从之”[7]。《礼记·内则》:“鹑羹、鸡羹、鴽,酿之蓼;鲂、鱮烝,雏烧,雉、薌,无蓼。”前句以“羹”修辞“鹑”“鸡”,后句当以“烝(蒸)”饰“鱮”,以“烧”饰“雏”。可见皇氏说可信,贺氏误也。这样的例子还有一些,就不再枚举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沿用,还是修正,皇氏的确多受其师贺玚学说的影响。

二《礼记正义》与贺玚礼学

如上所说,孔颖达主编的《礼记正义》引贺玚的《礼记新义疏》达四十五条之多,具体而言,《正义》引贺氏的《新义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录新义

如上所说,贺氏注疏冠以“新”,其释义颇多新见异说。对于一些富有创见的新异,《正义》往往加以采纳。如《郑序》:“礼者,体也。”贺玚云:“其体有二。一是物体,言万物贵贱高下小大文质各有其体。二曰礼体,言圣人制法,体此万物,使高下贵贱各得其宜也。”贺氏“二体”说很好地概括了礼的内涵。又再如,《檀弓下》:“虞人至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必取祀木”者,贺玚云:“君者德著幽显,若存,则人神均其庆,没,则灵祇等其哀伤也。”贺氏说进一步提升了“取祀木”的深层意义。再如,《杂记上》:“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郑玄注:“妾于女君之亲,若其亲然。”贺玚云:“虽是徒从而抑妾,故为女君党服,防觊觎也。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者,以摄女君差尊,故不为先女君之党服也。”贺氏则从尊卑角度对此丧服制度作了合理解说,故《正义》引之。

(二)引以解经

有些《礼记》原文,郑氏无注,其他注家或许无注,或许不足取,故《正义》引贺氏说以解经。如《曲礼上》:“别同异。”贺玚云:“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正义》引之以深化对“别异同”之理解。再如,《学记》:“强而弗抑则易。”郑氏无注。《正义》引贺氏说解注,“贺氏以为,师但劝强其神识,而不抑之令晓,则受者和易,和易亦易成也。”又再如,《乐记》:“大小相成。”郑玄无注。《正义》引贺氏说解经,“十二月律,互为宫羽而相成也”。《杂记上》:“纁裳一。”郑氏对此无解说,《正义》引贺氏为说,贺云:“冕服之裳也,亦可鷩、毳,任取中间一服也。”这样的例子颇多。

有时郑注过于简单,《正义》引贺氏注以作补充说明。如《乐记》:“欣喜欢爱,乐之官也。”郑玄注:“官,犹事也。”郑注过简,未能将经义解说清楚,《正义》引贺氏说加以补充,贺玚云:“八音克谐,使物欢欣,此乐之事迹也。在心则伦类无害,故为乐情。在貌则欣喜欢爱,故为乐事也。”有时郑氏虽有注,但有所遗漏,故引贺氏说加以补充。如《丧大记》:“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郑玄注:“归,谓归其宫也。……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郑氏只对“归”作了解说,而未指明具休所指,《正义》故引贺氏说作补充。贺氏云:“此弟谓嫡弟,则庶兄为之次,云至卒哭乃归也。下云兄次于弟,谓庶弟也。”这样的例子颇多。

(三)引以申郑

郑玄的《礼记》注是今存最早的注释,其在《礼记》学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故《正义》对郑注皆加以收录。但郑注成书较早,数百年后,因语言的变迁,郑注自身亦成为注释的对象了。郑注有时过于简单,《正义》常引贺氏以作补充说明。如,《内则》:“三牲用藙。”郑玄注:“藙,煎茱萸也。《汉律》:会稽献焉。《尔雅》谓之樧。”贺氏云:“今蜀郡作之,九月九日取茱萸,折其枝,连其实,广长四五寸,一升实,可和十升膏,名之藙也。”贺氏解说更为详尽、形象。再如,《效特牲》:“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郑玄注:“谓求索也。岁十二月,周之正数,谓建亥之月也。飨者,祭其神也,万物有功加于民者,神使为之也,祭之以报焉,造者配之也。”郑注虽详尽,却未指明祭者。贺氏则加以明确说明,贺玚云:“谓造此腊祭,配此八神而祭。”《丧大记》:“皆升自东荣。”郑玄:“荣,屋翼。升东荣者,谓卿大夫、士也。”郑玄仅对“荣”作了解说,但未说所以然。而贺氏作了详细解说。贺玚云:“以其体下于屋,故谓上下在屋,两头似翼。故名屋翼也。”

有时,郑注本身颇为晦涩难懂,故引贺氏注加以解说。如《郊特牲》:“冠而字之,敬其名也。”郑玄注:“重以未成人之时呼之。”“重”颇让人费解,故《正义》引贺氏说以明之。贺氏云:“重,难也。难未成人之时呼其名,故以字代之。”再如,《玉藻》:“立容德。”郑玄注:“如有予也。”郑注过简。故引贺氏说作补充,贺云:“德,有所施与之名也。”立时身形小俯向前,如授物与人时也,故注云“如有予也”。会前两注也。此类例子颇多。[8]

(四)引以为据

贺氏《新义疏》平实通达,且颇多新见,故《礼记正义》解说时常引之以为据。如,《明堂位》:“俎用梡嶡。”郑玄注:“梡,始有四足也,嶡为之距。”郑注解说颇不具体。《正义》:“俎用梡嶡”者,梡、嶡两代俎也。虞俎名梡,梡形四足如案。《礼图》云:“梡长二尺四寸,广一尺二寸,高一尺。诸臣加云气,天子牺饰之。夏俎曰嶡。嶡亦如梡,而横柱四足,中央如距也。”贺云:“直有脚曰梡,加脚、中央横木曰嶡。”贺注精练准确,故引之为据。《丧服小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正义》:“为祖庶母可也”者,又触类言之。此既可为庶母后,则亦可为祖庶母后。故云“为祖庶母之后可也”。祖庶母者,谓己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今无也。父妾既无子,故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后,故呼己父之妾为祖庶母。既为后,亦服之三年,如己母矣。必知妾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贺玚云:“虽有子道,服于慈庶母三年,而犹为己母不异,异于后大宗而降本也。”《正义》引之为解说依据。再如,《少仪》:“饮酒者、禨者、醮者,有折俎不坐。”《正义》:“有折俎不坐”者,折俎,谓折骨体于俎也。禨、醮者,若有折俎者,禨、醮小事为卑,故不得坐也。折俎所以为尊者,贺云:“折俎则殽馔尊。”故《冠礼》:庶子冠于房户之前,而冠者受醮不敢坐,及禨者并不敢坐也。案《乡饮酒》《燕礼》有折俎者皆不坐,独云禨者、醮者不坐者,以禨者、醮者无酒俎之时则得坐,嫌畏有折俎亦坐,故特明之,云“有折俎不坐”。亦引贺氏说为据。这样的例子颇多。

(五)存异说

如上所说,贺氏《新义疏》不乏新说,但这些新说往往标新立异,与传统说法迥异,虽有几分道理,却不为人们所认同。对于这些观点,《正义》往往出于保存“另类声音”的目的加以收录。如,《曲礼上》:“六十曰‘耆’,指使。”郑玄注:“指事使人也。”贺氏申郑氏说,贺玚云:“耆,至也。至老之境也。六十耳顺,不得执事,但指事使人也。”贺氏此说与郑注、《说文》《释名》等皆异,但颇有几分道理,故《正义》加以收录。再如,《檀弓下》:“于大夫,将葬,吊于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郑玄注:“出谓柩已在路。”而贺玚以路为载柩之车。《正义》认为“义亦通”,故加以收录。再如,《乐记》:“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郑玄注:“敦和,乐贵同也。率,循也。从,顺也。别宜,礼尚异也。居鬼,谓居其所为,亦言循之也。鬼神,谓先圣先贤也。”《正义》:云“鬼神,谓先圣先贤也”者,鬼则先贤,神即先圣。圣人魂强,能神通变化,乐者清虚无体,亦能变化,故云“率神”也。贤人魂弱,但归处居住有形,上下之礼亦有体,依循鬼之尊卑,故云“居鬼”也。贺云:以为居鬼者,居其所为,谓若五祀之神,各主其所造而受祭,不得越其分,是不变化也。五祀之神造门,故祭于门;造灶,故祭于灶,故云“居”。“义亦通也。”故加以收录。再如,

《少仪》:凡羞有湇者,不以齐。

郑玄:“齐,和也。”

庾云:“湇,法也。若羞有法,则有盐梅齐和。若食者更调和,则嫌薄主人味,故‘不以齐’也。”

贺玚云:“凡湇皆谓大羹,大羹不和也。”(《正义》)

再如,《杂记下》:“已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郑玄:“已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下殇小功,齐衰,除丧而后可为昏礼。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正义》:庾氏《要记》云:“卒哭之后,则得与寻常大功同,于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虽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庾记非,今从贺义。

(六)存众说

贺氏《新义疏》有时并非《正义》所取,但作为一家之言,《正义》将其加以收录,以供后人参考或选择。如《丧服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郑玄:“宗子之妻,尊也。”《正义》:贺玚云:父在,嫡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在,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嫡子皆然。嫌畏嫡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余嫡子母在为妻禫可知。贺循云:“出居庐,论称杖者必庐,庐者必禫。”……贺循又云:“妇人尊微,不夺正服,并厌,其余哀。”如贺循此论,则母皆厌,其嫡子庶子不得为妻禫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厌,故特明得禫也。……(孔疏)如贺循此论,则母皆厌,其嫡子庶子不得为妻禫也。故宗子妻尊,故特明得禫也。再如,《杂记上》:“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履不易。”《正义》曰:此一经,明先有三年练冠之节,今遭大功之麻易之。先师解此,凡有三义。按《圣证论》云:范宣子之意,以母丧既练,遭降服大功而易丧衰。以母之既练,衰作八升,降服大功,衰七升,故得易之,其余则否。贺玚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练衰。其三等大功,衰虽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细于三年之练衰,以其新丧之重,故皆易之。皇氏云:“或不易。”庾氏(蔚之)说,唯谓“降服大功,衰得易三年之练。其余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则不得易三年之练”。今依庾说。《正义》罗列三家学说,再表明其观点。这样的例子颇多。

(1)《杂记下》: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

贺玚云:“若新死者服轻,则不为之制服。虽不为重,变而为之制服。往奔丧哭之,则暂服所制之服。往彼哭之事毕,反服故服也。”庾氏云:“将往哭之,乃服其服者,谓小功以下之亲轻也。始闻丧,不为之制服,至于往哭吊,乃服其服。”(《正义》)

(2)《丧大记》:吊者袭裘,加武带绖。

贺氏云:“武,谓吉冠之卷。主人既素冠素弁,故吊者加素弁于武。”……贺氏以为加素弁于吉冠之武,解经文似便,与郑注不改冠其义相妨。熊氏云:“加武带绖,谓有朋友之恩,以绖加于武,连言带耳。”……两家之说,未知孰是,故备存焉。(《正义》)

(3)《丧大记》:妻于夫拘之。

“妻于夫拘之”者,卢云“拘轻于冯,重于执也”。庾云“拘者,征引心上衣也”。贺云“拘其衣衾之交也”。(《正义》)

(4)《丧大记》:“大夫画帷,二池。”

庾云:“两边而已。”贺云:“前后各一。”(《正义》)

(七)批误说

贺氏的《礼记新义疏》至初唐依然有一定的影响,故对其一些误说,《正义》编撰者特加罗列,并指出其谬。如,《内则》:雉兔鹑鷃。(“鷃”即“鴽”)皇氏用贺氏之说“鴽,蝙蝠”,其义未闻。再如,《内则》:芝栭、菱、椇。《正义》:“芝栭”者,庾蔚云:“无华叶而生者曰芝栭。”卢氏云:“芝,木芝也。”王肃云:“无华而实者名栭,皆芝属也。”庾又云:“自‘牛脩’至‘姜桂’凡三十一物也。”则芝栭应是一物也。今春夏生于木,可用为菹,其有白者不堪食也。贺氏云:“栭,软枣,亦云芝,木椹也。”孔疏:郑下注云“三十一物”,则数芝栭为一物也,贺氏说非也。《丧服小记》:“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正义》:贺云:“此谓子出时已昏,故此妇还。则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而税,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今按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熊氏云:“然恐贺义未尽善也。”

总之,作为南朝时期较有影响的一家礼说,《正义》对其学说采取辩证的态度加以采纳,取其可取,存其可存,批其可批。正是基于此,《正义》对贺氏《新义疏》多加引用。这使得《新义疏》的一些内容得以保存下来,流传后世。

三 宋元学者对贺玚学说的接受

自孔颖达《五经正义》出现后,不仅前代众多经注渐逸,并且后世亦少有出其“规矩”者。就《礼记》注疏而言,自《礼记正义》之后,唐代《礼记》注疏极少,更无传世者。到了宋元时期,情况略有变化,出现了两部影响较大的注疏本,一是宋代卫湜的《礼记集说》,二是元代陈澔的《礼记集说》,二者颇能代表同时代的《礼记》学水平。

(一)卫湜《礼记集说》

卫湜(生卒年不详),宋代礼学家,凡二十余载完成《礼记集说》一书。该书“采摭群言最为赅博,去取亦最为精审,自郑玄注而下,所取凡一百四十四家,其他书之涉于《礼记》者,所采录不在此数焉”[9],该书对于保存古注有着相当大的贡献,因此被誉为“礼家之渊海”[10]。全书篇幅宏大,共一百〇六卷,《四库全书》收录,达三大册(经部117—119册)。

卫氏在前言中列举了所引诸家姓名,惜失误,将“贺玚”误作“贺循”。如《檀弓下》:“虞人至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礼记正义》:贺玚云:“君者德著幽显,若存,则人神均其庆,殁,则灵祇等其哀伤也。”而卫氏《集说》仅云“贺氏云”。可见,“贺氏”指的是“贺玚”,并非“贺循”。且如上所说,《礼记正义》引贺循说仅五条,且多明确标明,其余皆为“贺玚”说,而卫氏注疏以《礼记正义》为本,故其误也。但此并不影响其书学术价值。

据笔者统计,卫湜的《礼记集说》一书直接引用贺氏的《新义疏》共达二十条之多(不包括用其意者),几近《礼记正义》所引总数一半。卫书引贺氏观点在形式上表现为两类:一是直接引“贺氏曰”,二是将其当作孔氏注疏,包含于“孔氏曰”之中。据笔者统计,卫氏的《礼记集说》一书直接标明“贺氏曰”者共5条。

(1)《檀弓下》:虞人至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

卫《集说》:贺氏曰:必取祀木者,君者德著幽显,若存,则人神均其庆,殁,则灵祇等其哀伤也。

(2)《玉藻》:立容德。

卫《集解》:“贺氏曰:德,有所施与之名也。”立时身形小俯向前,如授物与人时也,故注云“如有予也。”

(3)《丧服小记》: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卫《集解》:贺氏曰:此谓子出时已昏,故此妇还,则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而税,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

(4)《丧服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

卫《集解》:贺氏曰:父在,嫡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在,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嫡子皆然。嫌畏嫡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余嫡子母在为妻禫可知。

(5)《乐记》: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卫《集解》:贺氏曰:虽有礼、乐、刑、政之殊,及其检情归正,至理一也。

其余十五条则包含于孔氏注疏“孔氏曰”之中。现略举数例如下:

(1)《曲礼上》:别同异。

贺玚云: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正义》)

卫《集说》:孔氏曰:……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

(2)《郊特牲》:冠而字之,敬其名也。

贺氏云:重,难也。难未成人之时呼其名,故以字代之。(《正义》)

卫《集解》:孔氏曰:……难未成人之时呼其名,故以字代之。

(3)《明堂位》:俎用梡嶡。

贺云:直有脚曰梡,加脚、中央横木曰嶡。(《正义》)

卫《集解》:孔氏曰:……直有脚曰梡……加脚、中央横木曰嶡。

(4)《丧大记》:大夫画帷,二池。

贺云:前后各一。(《正义》)

卫《集解》:孔氏曰:……二池,前后各一,或云两边而已。

卫氏的《集说》以资料汇编为主,不重是非考辨,但其收录时当有所选择,故所收贺氏说往往是较为平正可取之说,对于一些奇怪新说,往往不予采用。

(二)陈澔的《礼记集说》

陈澔(1260—1341),元代著名理学家,有《礼记集说》传世。该书问世后便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明代胡广等编纂的《礼记大全》便选中陈氏的《集说》。自明永乐十三年(1415)至清乾隆元年(1736),陈氏的《集说》一直是明清两代科举考试官方指定的教材,《明史》卷七十《选举志二》:“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礼记》止用陈澔《集说》。”[11]因此在社会上流传极广。陈氏集注除多引郑注、孔颖达《正义》之外,对于汉唐、宋元诸家,亦广加引用。陈氏的《集说》对贺玚的《礼记新义疏》亦多加采纳。据笔者统计,陈澔的《礼记集说》一书共采纳贺氏的《新义疏》17条,超过《正义》所引总数三分之一。陈书中仅1条直接标明“贺氏云”。《杂记上》:“素端一。”陈《集说》:贺氏云“衣裳并用素为之。”皮弁一,第三称也。皮弁之服,布衣而素裳。另有两条直接引为孔疏。

(1)《曲礼上》:别同异。

贺玚云: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正义》)

陈《集说》:疏曰:……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

(2)《杂记下》: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

贺玚云:十五许嫁而笄者,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女宾以醮礼之。未许嫁而笄者,则妇人礼之,无主妇、女宾,不备仪也。(《正义》)

陈《集说》:疏曰:十五许嫁而笄,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女宾以醮礼之。未许嫁而笄者,则妇人礼之,无主妇、女宾,不备仪也。

另有多条直接抄录贺氏注疏,仅有个别字词改动,却未标明出处。此种情况共计6条。

(1)《丧服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

贺玚云:父在,嫡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在,则为妻得杖又得禫。(《正义》)

陈《集说》:父在,则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父没母存,则杖且禫矣。

(2)《杂记上》:玄端一。

“玄端一”者,贺云:燕居之服,玄端朱裳也。(《正义》)

陈《集说》:玄端,玄衣朱裳,齐服也。天子以为燕服。

(3)《杂记上》:纁裳一。

“纁裳一”者,贺云:冕服之裳也。(《正义》)

陈《集说》:纁裳,冕服之裳也。

(4)《杂记下》:已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正义》)

陈《集说》:下殇之小功,自期服而降,以本服重,故不得冠娶也。

(5)《丧大记》:皆升自东荣。

贺玚云:以其体下于屋,故谓上下在屋,两头似翼。故名屋翼也。(《正义》)

陈《集说》:翼,在屋之两头,似翼,故名翼屋也。

(6)《丧大记》:大夫画帷,二池。

贺云:前后各一。(《正义》)

陈《集说》:二池,一云两边各一,一云前后各一。

另有大量采纳或化用贺氏观点。这种情况则更多。

(1)《明堂位》:俎用梡嶡。

贺云:直有脚曰梡,加脚、中央横木曰嶡。(《正义》)

陈《集说》:梡形四足如按,嶡则加横木于足中央为横距之形也。

(2)《丧服小记》: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庾氏、贺氏并云:“祭为存亲,幽隐难知。除丧事显,其理易识。”恐人疑祭之为除丧而祭,故记者特明之,云“丧不为除丧也。”(《正义》)

陈《集解》:祭与练虽同时并举,然祭非为练而设也。

(3)《少仪》:凡羞有湇者,不以齐。

庾云:湇,法也。若羞有法,则有盐梅齐和。若食者更调和,则嫌薄主人味,故“不以齐”也。贺玚云:凡湇皆谓大羹,大羹不和也。(《正义》)

陈《集说》:湇,大羹也。大羹不和,故不用盐梅之齐也。

陈氏集庾氏说与贺氏说于一体。

(4)《杂记上》: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履不易。

贺玚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练衰。其三等大功,衰虽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细于三年之练衰,以其新丧之重,故皆易之。(《正义》)

陈《集说》:当此时忽遭大功之丧,若是降服,则其衰七升,与降服齐衰葬后之服同,故以此大功之麻绖,易去练服之葛绖也。惟杖屦不易者,言大功无杖无可改易,而三年之练,与大功初丧,同是绳屦耳。

再如,《乐记》: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贺云:虽有礼、乐、刑、政之殊,及其检情归正,同至理极,其道一也。(《正义》)

陈《集说》:刘氏曰:礼、乐、刑、政四者之事虽殊,而其致则一归于慎其所以感之者,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此虽引为“刘氏曰”,其实代表的亦是陈氏的观点。

陈氏对贺氏误解之处,则加以质疑。如,陈氏《礼记集说》以“简便浅近著称”[12],故其征引资料远较卫氏同名著作简略[13],其注引贺氏的《新义疏》达17条,数量不可谓少也。此外,明代吴澄的《礼记纂言》直接引用“贺氏云”4条,胡广等编撰的《礼记大全》直接引用1条,当然有不少虽大意相近,但未标明,故不好统计。

四 清代学者对贺玚学说的接受

从学术史角度而言,经过宋明衰微之后,至清代《礼记》注疏渐至巅峰。清代《礼记》注疏甚多,多达三十余种,并且“考释经记,补正注疏,往往超越前人,大有裨于后学”[14]。在清代,《礼记》注本众多,如孔希旦的《礼记集解》、朱彬的《礼记训纂》、王夫之的《礼记章句》、郝懿行的《礼记记笺》等,现以此数种著作为例,以管见清代学者对贺玚的《新义疏》的接受。

(一)孙希旦《礼记集解》

孙希旦(1736—1784),浙江瑞安人,曾参加《四库全书》的编纂工作。孙氏博学多才,精于礼学,著《礼记集解》共六十一卷(附《尚书顾命解》),同治七年(1868)三月刊成,中华书局列入《十三经清人注疏》系列之中。

孙希旦的《礼记集解》一书先对前代注疏加以汇编,再进行考证、辨析。孙氏的《集解》一书对贺玚的《新义疏》征引或采纳颇多,据笔者统计,孙氏直接征引贺氏观点共5条,以“孔氏曰”方式引贺氏观点者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贺氏观点者4条,对贺氏观点进行质疑或批判者共5条,总计19条,几近《正义》所引总数一半,涉及贺氏的一些较有影响的观点。其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贺氏富有创新点观点,孙氏直接引为“贺玚云”或“贺氏云”,以明确其所有权

(1)《檀弓下》:虞人至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

孙《集解》:贺玚云:君者德著幽显,若存则人神均庆,没则灵祇等其哀也。

(2)《丧大记》:掗用浴衣。

孙《集解》:贺氏云:“以布作之。”

(3)《丧大记》: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

孙《集解》:贺氏云:“此弟”谓嫡弟,下云“兄次于弟”,谓庶弟也。

(4)《丧大记》:大夫画帷,二池。

孙《集解》:贺云:“前后各一。”

(5)《杂记下》: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

孙《集解》:孔氏曰……贺玚云:“新死者服轻,不为制服。往哭之则暂服所制之服。事毕而反故服也。”庾氏云:“此谓小功以下之亲,始闻丧,不为制服,至于往吊,乃服其服。”

在按语中,作者表达了对贺氏观点的支持:“愚谓……功衰虽不吊人,若有五服之亲丧,则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之。此虽承‘功衰’而言,其实未练亦然。”[15]

2.有时,如同其他学者一样,孙氏直接将贺氏观点当作孔疏加以引用,直接引为“孔氏曰”。此类情况不少

(1)《曲礼上》:别同异。

贺玚云: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正义》)

孙《集解》:孔氏曰:……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

(2)《曲礼上》:六十曰“耆”,指使。

贺玚云:耆,至也。至老之境也。六十耳顺,不得执事,但指事使人也。(《正义》)

孙《集解》:孔氏曰……耆,至也。至老之境也。六十不得执事,但指事使人也。

(3)《杂记下》: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

贺玚云:十五许嫁而笄者,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女宾以醮礼之。未许嫁而笄者,则妇人礼之,无主妇、女宾,不备仪也。(《正义》)

孙《集解》:孔氏曰:十五许嫁而笄,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女宾以醮礼之。未许嫁而笄者,则妇人礼之,无主妇、女宾,不备仪也。

3.采纳贺氏观点,将其融于解说之中

(1)《少仪》:凡羞有湇者,不以齐。

庾云:湇,法也。若羞有法,则有盐梅齐和。若食者更调和,则嫌薄主人味,故“不以齐”也。贺玚云:凡湇皆谓大羹,大羹不和也。(《正义》)

孙《集解》:湇,大羹也。齐,谓盐梅之齐和也。大羹不和。

孙氏对“湇”的解释以及“大羹不和”源于贺氏说。

(2)《乐记》: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贺云:虽有礼、乐、刑、政之殊,及其检情归正,同至理极,其道一也。(《正义》)

孙《集解》:故礼、乐、刑、政,其事虽异,然其归皆所以同民之心而出治平之道也。

孙氏与贺氏大意相同。

(3)《丧大记》:皆升自东荣。

贺玚云:以其体下于屋,故谓上下在屋,两头似翼。故名屋翼也。(《正义》)

孙《集解》:荣,屋翼也。天子诸侯四注为屋,大夫以下不得四注,但南北二注而为直头,以其体下于屋,在屋两头似翼,故名屋翼。

孙氏对“屋翼”的解说基于贺氏说。

4.对贺氏观点加以质疑,或提出批判

(1)《内则》:芝栭、菱、椇。

孙《集解》:愚谓孔氏以芝栭为一,则为三十一物,贺氏以芝栭灵二,则为三十二物,未知孰是。

(2)《丧服小记》: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孙《集解》:孔氏曰:“贺云:此谓子出时已昏,故此妇还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君而税,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熊氏云:“然贺义未善。愚谓夫为人后,谓所后者为父母,则其妻当谓夫所后者为舅姑,而于夫之本生父母乃亦称舅姑者,据其本亲言之,亦犹《丧服》‘齐衰不杖’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之义也。为人后者为父母期,嫌其妻或据所后亲疏以服其舅姑,故特明之。”

孙氏先全录孔氏的《正义》所引观点,再以按语的形式对贺氏观点进行了反驳。

(3)《丧服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

孙《集解》:孔氏曰:贺玚云:“父在,嫡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在,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嫡子皆然。嫌宗子尊其妻,故特云然。”贺循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则非宗子,其余嫡、庶母在,为妻并不得禫也。妇人尊微,不夺正服,并厌其余哀。”愚谓其二贺之说不同,而后说为是。

孙氏先全录孔氏的《正义》所引诸家观点,再以按语的形式支持贺循观点,反对贺玚观点。

可见,贺氏的一些观点遭到了清代学者批判。

(二)朱彬《礼记训纂》

朱彬(1753—1843),江苏宝应人。他博览子史百家,于经义研究尤勤,著《经传考证》《礼记训纂》等。朱氏的《礼记训纂》影响较大,被中华书局列入《十三经清人注疏》系列之中。朱彬的《礼记训纂》一书不仅征引广博,而且极为严谨,往往直接引录原文,少作文字处理,亦少有用其意,或概其旨者。朱彬的《礼记训纂》一书直接征引贺氏的《新义疏》共计24条,几近《礼记正义》所引总数一半,也是历代《礼记》注疏著作中征引较多者。朱氏征引时往往直接引自《礼记正义》或《经典释文》,其“贺玚云”“贺氏云”、贺云”皆不作改动,故最易辨认。现略举数例如下:

(1)《曲礼上》:六十曰“耆”,指使。

朱《训纂》:《释文》:贺玚云:“耆,至也。至老境也。”

(2)《效特牲》: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

朱《训纂》:《正义》:贺玚云:“谓造此腊祭,配此八神而祭。”

(3)《玉藻》:君在不佩玉,左结佩,右设佩。

朱《训纂》:《正义》:贺云:“事佩,绶且不鸣,今云‘结绶不使鸣’,则犹佩玉也。”

(4)《乐记》: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朱《训纂》:贺云:“虽有礼、乐、刑、政之殊,及其检情归正,同至理极,其道一也。”

(5)《乐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则既闻命矣,敢问迟之迟而又久,何也?

朱《训纂》:《正义》贺氏云:备戒已久是迟,久立于缀亦是迟。而又久,何意如此。

朱氏时有舍贺氏说而取他人观点者,但并未对贺氏之误作辨析。

《杂记上》: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履不易。

朱《训纂》:《正义》:贺玚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练衰。其三等大功,虽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细于三年之练衰,以其新丧之重,故皆易之。……赵氏主澍曰:……固不如贺氏之说,谓三等大功皆得易之,重新丧也。

明末清初王夫之的《礼记章句》引“贺玚云”两条:

(1)《曲礼上》:六十曰“耆”,指使。

贺玚云:“耆,至也。至老之境也。”

王《章句》:耆,之为言至也,言已至老境也。

(2)《杂记上》:素端一。

贺玚云:“以素为衣裳也。”(《正义》)

王《章句》:素端者,衣裳皆以素为之。

另引“贺云”两条,亦是贺玚观点:

(1)《明堂位》:俎用梡嶡。

贺云:“直有脚曰梡,加脚、中央横木曰嶡。”(《正义》)

王《章句》:梡、俎下有四足,嶡四足,中间横木为距。

(2)《丧大记》:大夫画帷,二池。

贺云:“前后各一。”(《正义》)

王《章句》:二池,前后各一。

晚清郝懿行的《礼记记笺》直接引“贺玚”两条:

(1)《曲礼上》:六十曰“耆”,指使。

郝《记笺》:贺玚云:“耆,至也。至老境也。”

(2)《杂记下》:已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正义》)

郝《记笺》:余按:必偕祭乃行者,冠、娶必祭,须父、子同在丧末,乃后得行也。疏引贺玚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

间接引用贺玚观点3条:

(1)《少仪》:凡羞有湇者,不以齐。

贺玚云:“凡湇皆谓大羹,大羹不和也。”(《正义》)

郝《记笺》:愚按:大羹也,故不和。

(2)《乐记》: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贺云:“虽有礼、乐、刑、政之殊,及其检情归正,同至理极,其道一也。”(《正义》)

郝《记笺》:贺氏云:虽有礼、乐、刑、政之殊,及其检情归正,同至理极,其道一也。

(3)《乐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则既闻命矣,敢问迟之迟而又久,何也?

“迟之迟”者,贺氏云:备戒已久是迟,久立于缀亦是迟。而又久,何意如此。(《正义》)

郝《记笺》:“迟之迟”谓久立于缀。

此外,清代乾隆时的《钦定礼记义疏》直接引用“贺氏玚云”三条,“贺氏云”三条,亦是引用贺玚观点。纳兰性德的《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引用“贺氏云”两条,实乃贺玚观点。[16]杭世骏的《续礼记集说》以“孔颖达曰”的形式引贺玚观点1条。

从以上分析可以,自唐代以降,诸家《礼记》注疏对贺玚的《礼记新义疏》征引颇多。至清代,学者不仅大量征引贺氏的《新义疏》,还对其观点进行辨析、考证,支持其正确者,驳斥其错误者。不管是支持还是批判,表明贺氏的《新义疏》作为一家之说,在后世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作者简介】吴从祥,绍兴文理学院中文系教授。


[1] 本文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越文化研究中心)课题“六朝会稽贺氏家族研究”(编号:13JDYW02YB)阶段性研究成果。

[2] 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64页。

[3] 何希淳:《〈礼记正义〉引佚书考》,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66年版,第80、137页。

[4] 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97—1098页。

[5] 黄焯:《经典释文汇校》,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00页。

[6] 即皇氏句读为“鲂鱮烝,雏烧,雉,薌”;而贺氏句读为“鲂,鱮,烝雏,烧雉、薌”。

[7] 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49页。

[8] 何希淳多将贺氏注归为此类。详情参见何希淳《〈礼记正义〉引佚书考》一书各条说明。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66年版。

[9] 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9页。

[10] 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9页。

[11] 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94页。

[12] 万久富:《礼记集说整理说明》,载万久富校注《礼记集说》,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13] 卫湜《礼记集说》(《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共煌煌三大册,一百六十卷二千四百余页,而陈澔《礼记集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仅十卷三百三十余页。

[14] 钱玄:《三礼辞典自序》,载钱玄、钱兴奇编《三礼辞典》,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15] 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97—1098页。

[16] 该书引“晋贺循云”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