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内学者对生育抉择的研究
国内生育抉择的研究多同生育意愿研究重合,总的来看,很少有研究直面生育抉择本身及其形成,也很少关注女性怎样作出生育抉择。针对生育抉择本身的研究主要是以生育决策为标题的寥寥几篇。
石智雷(2015)在《多子未必多福——生育决策、家庭养老与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中分析了农村家庭在多子多福文化传统下的生育决策,发现单纯子女数量的增长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只有负面影响,女儿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更有利于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改善。此文探讨的是传统文化下生育决策结果的影响,研究结果非常有新意,但仍以家庭为考察对象,并没有凸显生育抉择本身如何作出以及女性在其中的作用。
较早研究女性和生育抉择并提出生育决策概念的文献并不多。金和辉(1995)在《农村妇女的生育决策权与生育率》中指出,大多数女性在家庭的生育决策中都没有实质性发言权,所谓由家庭共同作出的生育决策其实也主要只依据了男性一方的意愿。年轻的、受过教育的女性相对拥有更多的生育决策权。而一旦女性在生育决策上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性,就会有效地降低生育率。类似地,秦均平(2008)将两性的生育地位直接界定为两性有无生育的决策权以及权力的大小。回族女性在生育决策中的地位较高,两性能够平等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生育决策,尤其是女性的意见在生育决策中已经开始起重要作用。女性地位越高,夫妻越平等,妻子在生育决策中实现意愿的可能性就越大。女性地位与参与生育决策具有双向作用。该研究直接探讨了生育决策本身在夫妻中如何作出,由女性生育地位入手,看到了女性在生育抉择中地位的提升。
有的学者探讨了女性参与生育抉择的策略。姜振华(2002)通过对闫村妇女的定性研究发现,女性策略性地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贤惠孝顺)和现代社会为妇女提供的教育和就业机会等资源优势来获得家人和邻居的认可和理解,又积极地利用计划生育这个国家话语作为保护伞,在生育抉择中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研究提示我们要重视女性在生育抉择方面的自主性。吴莹等(2016)指出,女性是在获致性的生育制度和内生性的生育文化作用下作出生育抉择的。当制度和文化各自的强弱程度呈现出不同类型组合时,女性会使出“弱者的武器”,要么通过与制度的博弈、协商、互构来躲避制度约束,要么迂回地维护传统生育文化,要么接受制度规范和新文化的共同作用。这些研究启示我们,女性在生育抉择中应当拥有并运用一定的策略。
也有学者关注生育抉择中女性同生育率的关系。郑真真(2015)认为,中国妇女在生育率下降中的作用往往被低估,那就是妇女从事家庭之外的劳动并有决定生育和避孕的自主权。“大部分女性通过从事有酬劳动有了收入,不仅增强了她们的自主能力,而且提高了在重要事务上夫妻共同协商的可能性,包括在生育和避孕方面的协商。”(郑真真,2019)家庭的发展需求与社会环境的不友好可能迫使妇女放弃再生育,但这又与家庭需求产生矛盾,令妇女陷入生育抉择的困境。生育抉择的困境应当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田瑞靖(2016)则从更加微观的角度——家庭权力探讨了女性的生育抉择。她发现,家庭权力在生育决策中会产生重要影响,男性的生育观念更为传统,所以男性当家可以提高家庭的生育意愿(数量)。妇女当家并不会抑制二孩生育意愿,女性的生育抉择会更理性、以核心家庭幸福为准则。在这里,家庭权力是指家庭(经济)资源的控制支配权,并没有涉及其他方面。
还有学者用定量研究分析二孩政策后的夫妻生育抉择。风笑天和李芬(2016)的研究客观展示了二孩的生育抉择现状。他们认为生育抉择表现为二孩政策出台后妻子是否提出二孩生育申请。调查结果显示,提出申请者仅占14%,她们通常是年轻、一孩年龄小和性别是女孩的女性,“想生育二孩”是她们提出申请的最主要原因。对现有子女数不满意、妻子年龄相对年轻、第一孩为女孩、生活在非中心大城市、双方祖辈对其生二孩的愿望强、丈夫的文化程度高等因素,都会增加符合条件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可能性。这就为预测二孩生育群体的生育抉择提供了很高的参考价值。龙书琴和陈海林(2017)等也运用调查数据分析了女性的二孩生育抉择,但测量生育抉择的指标是“如果过几年国家开始实行‘全面二孩’生育政策,所有夫妻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那样的话,你是否想再生一个孩子?”这事实上与政策生育意愿相似,严格来讲并不属于再生育抉择的范畴。
上述研究向我们展示了生育抉择中夫妻双方的作用发挥是不同的,由谁作出决定很可能直接影响生育行为和结果。特别是在女性家庭地位一度相对较低的我国,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当关注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在生育抉择中的角色地位,而不是仅仅关心家庭和政策层面。女性怎样作出再生育抉择,如何在再生育抉择中发挥作用,以及在生育意愿和再生育抉择实现的过程中遭遇了什么、如何应对,都留有值得讨论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