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对生育抉择的研究
通过将生育抉择视为一个过程,一些学者讨论了夫妻互动与生育抉择的形成。这一视野不只关心抉择结果本身,更加关心这个抉择如何形成,所以生育抉择是一种选择,并不一定总是理性计算,女性可能认为经济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条件(Maggioni,2004)。Odimegwu等(2014)强调夫妻共同参与生育抉择的重要性。他们指出,生育和避孕决策是夫妻共同作出的,因为避孕或早或晚是必须面对的事实,否则意外怀孕的责任就要由那个不参与讨论的人来承担。衡量生育抉择是否发生,要基于夫妻是否讨论过他们所期望的家庭规模、在要不要孩子上谁具有最终发言权。而夫妻共同参与则与受教育水平和家庭计划讨论的频率有关。这就将夫妻的互动与各自对生育抉择的发言权提上研究日程。Bankole(1995)指出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具有同等的作用,而并不取决于其中一方。Stein和Pavetic(2013)也强调夫妻在抉择中的互动,认为夫妻各自对孩子的偏好会彼此影响,也都会对最后的生育抉择产生影响。但是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妻子对丈夫的影响要大于丈夫对妻子的影响。
既然在生育抉择中夫妻共同参与并彼此影响,那么当他们产生意见分歧时,会怎样作出生育抉择呢?意见冲突可能来源于夫妻为人父母的回报和成本(Beckman,1984)。丈夫和妻子都会因生育后代而增高自己的机会成本且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性的补偿而产生意见冲突(Seiver & Cymrot,1984)。此外,冲突也可能来源于夫妻对家庭规模的主观预期所代表的价值观。如果生育孩子有助于实现价值观,那么夫妻就会选择生育;但当双方的主观预期不一致时,冲突就会发生(Townes et al.,1980)。还有研究发现,当妻子的职业地位较高时,夫妻双方很难在想要生育孩子的数量上达成一致(NII-Amo dodoo,1993)。最终,意见分歧的结果可能会使夫妻更倾向于不打算或不生孩子(Thomson,1997),也可能降低夫妻的晚育率(Coombs & Chang,1981)。
学者们比较关心意见冲突发生时,夫妻中哪一方会对生育抉择产生更大的影响。不少学者认为妻子的影响更大。当妻子倾向于怀孕和生育时(Townes et al.,1980),夫妻最终选择生育的可能性更大;妻子倾向于不愿生育时(Beckman,1984),她们可以通过控制生育调节方法来影响生育抉择。妻子的影响力更大同妻子对孩子效用的认知有关,即通过生孩子来提升自身的社会和家庭地位(Coombs & Chang,1981)。Stein、Willen和Pavetic(2014)的另一项研究发现,男性伴侣的工作时间和受教育程度会对女性伴侣的生育意愿产生显著影响,但女性伴侣对夫妻的决定有更强的影响和临时否决权。也就是说,丈夫对妻子生育意愿的影响力并不比妻子对丈夫的影响力更大(Reynar,2000)。
更多学者认为在意见冲突时丈夫会对生育抉择产生影响(Seiver & Cymrot,1984;Thomson et al.,1990;Thomson,1997)。丈夫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年龄越大,冲突发生的概率越高。中国人有很强的家长制传统(Greenhalgh,1988),中国夫妇中丈夫对最终生育行为有压倒性的影响;加纳的青年人普遍希望男性来进行生育决定,即便与妻子象征性地讨论过此事,但女性事实上在生育选择中并没有地位(Ren,2008;DeRose et al.,2002)。换言之,生育抉择即便经由夫妻共同参与,最终决定权也在于男性。正如Thomson(1997)所言,丈夫对生孩子的意愿不仅影响了妻子的意愿,也最终影响到孩子的真正出生。当然,夫妻的影响也可能是均衡的。由于意见分歧降低了夫妻一方达到个人预期生育的可能性,因此妻子和丈夫的家庭规模欲望对出生率具有相同影响(Thomson et al.,1990)。这体现了学者对夫妻共同参与讨论生育抉择时各自发挥的作用存在不同观点。
如果说丈夫对生育抉择的影响力更大,那么女性在生育抉择中同丈夫讨价还价(bargin)的能力便成为学者们进一步讨论的议题。Phan(2013)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妇女赋权对妇女生育产生影响的四个方面:妇女教育、妇女劳动力参与、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妇女结合人口政策使用避孕药具。女性自主权或曰女性地位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女性与丈夫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而导致女性决定生育更少的孩子(Eswaran,2002)。Kishor(1995)将女性自主权划分为五个维度,包括自我择偶、职场参与度、对女性个人成就至关重要的就业、照顾好自己的健康、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强调生育自主的重要性。Nawar(1996)则使用了三个指标:习惯性(作出与生育和抚养子女有关的决定)、非习惯性(在这些传统领域之外作出决定)和实现性(拥有行动自由等实际自主性),来表征女性的自主性。而女性地位的提高以及自主和选择权利的增加,Ehrhardt和Kohli(2011)则称之为个体化。尽管对自主权的界定几乎涵盖了女性的全部生活,但很容易发现,女性生育(避孕)的自主被公认为自主权的重要组成,指的是女性自己能够作出生育几个孩子的决定并坚持自己的观点。同丈夫讨价还价的过程正反映了女性在生育抉择中的话语权。
讨价还价能力还常由女性的相对工资来代表。Komura(2013)认为,家庭生育抉择反映的其实是性别讨价还价能力,它由婚姻市场决定,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赋权程度则取决于她们与男性的劳动收入之比,故而充分赋权的女性往往会选择少生育。然而,在丹麦这样的性别平等程度高的福利国家,母亲的收入同是否生育二孩却并无关联。由于夫妻之间的讨价还价,丹麦职业女性还可以通过强化父亲照顾孩子来降低做母亲的机会成本(Brodmann et al.,2007)。女性讨价还价能力的具体效应会因对孩子的偏好而存在差异。如果女性的孩子偏好比丈夫强烈,那么会对议价能力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女性的孩子偏好比丈夫弱,则会对议价能力产生消极影响,孩子偏好一致时,议价能力效应为零(Hener,2015)。反过来,生育抉择也会影响讨价还价的能力,妇女计划生育能力的提高可以提升她们在家庭中讨价还价的地位,并增强其要求男人更充分地参与家务和照顾孩子(Folbre,1982)的力度。
在关于生育抉择的论述中,生育抉择的形成与夫妻互动方面的研究,是为数不多的直接探讨生育抉择本身的研究。如果说大多研究关注的是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生育抉择、生育甚至生育率等概念都只是生育意愿的不同表达形式,那么上述对生育抉择过程本身的关注就显得弥足珍贵,因为生育抉择过程中的主体参与和互动,从动态视角拓展了生育意愿和生育抉择的静态结果。这些研究提示,在未来研究中可以尝试突破仅仅将教育、就业以及由此带来的女性地位提升和育儿困境作为生育影响因素的既有框架,从生育抉择的过程角度即夫妻参与和各自在生育抉择中发挥的作用等角度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