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问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有哪些要求?如何合理确定?
企业在确定激励对象时,首先应该满足政策要求,不能扩大范围;其次,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需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确定。
一、政策要求
4号文规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且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
另外,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二、选择范围
国有科技型企业激励政策4号文所说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该具体包括哪些岗位呢?知本咨询认为应包括以下三类人:高层管理者、中层干部和技术人员(见图2-1)。
高层管理者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秘/总助等。高层管理者主持企业的全面生产经营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理应成为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图2-1 4号文所说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类型建议
中层干部是指企业的部门负责人,但不是所有部门的正职都应纳入激励范围。研发部门正职、业务部门正职对于科技型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应纳入激励范围。但是对于职能部门,需要进一步研判各部门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可以仅选择部分职能部门正职纳入激励范围。
技术人员是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重点激励对象,应包括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完成人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解决了哪些人员应该纳入激励范围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哪些人员不能或不建议纳入激励范围的问题。
首先是企业监事和独立董事,这两类人员是不能参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因为4号文是明令禁止的。企业监事和独立董事在企业中承担了监督的职责,若参与股权激励,其个人利益就与企业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很难再公正履行其应有的监督职责。所以企业监事和独立董事是一定不能参与激励的。
其次是专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4号文没有明确这三类人能不能参与股权激励,企业需要谨慎地将他们纳入激励范围中。专职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与企业监事和独立董事类似,都承担了一定程度的监督职责,需要谨慎纳入。可以参考133号文的要求来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鉴于133号文和4号文同为股权类中长期激励政策,133号文的此条要求对于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条件如表2-1所示。
表2-1 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条件
三、筛选方式
满足激励对象条件的基本要求,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将全部满足条件的对象纳入激励范围,仍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筛选确定。
在激励对象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方面,虽然4号文仅要求“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但是我们不建议比例过高。因为股权激励是针对核心员工的激励,而不是普惠性质的福利。根据案例经验,建议将激励对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50%以下较为合适。对于初创型企业,若现有人员均为核心员工,建议可以适当提高激励对象人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