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问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根据4号文等政策文件,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7项实施条件。
(1)产权明晰。
企业所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归属明确、清晰,相关资质、证照齐全。若出现关键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一般会优先梳理解决。
(2)发展战略明确。
企业制定并正在执行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或确认的“五年”发展规划。
(3)管理规范。
企业按照国家或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并按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内部管理。
(4)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
企业属于董事会应建尽建范围的,其需要完成董事会建设,且外部董事占多数,配套治理体系文件健全,初步形成以董事会为决策中枢的治理体系。
(5)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在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所在集团公司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企业每年开展审计工作,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近3年未收到有关财务、税收等行政主管机构,以及国资监管机制等违法、违规、违纪的相关文件。这项条件检查最容易被企业忽视,需要专门检查确认。
(7)研发费用及研发人员占比要求。
转制院所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及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其中研发费用包括日常性支出和资产性支出,企业统计时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47号)(以下简称国统47号文)的相关定义;若企业依据统计规范,研发费用已经包括合并在报表的“研发费用”科目下,可直接以该科目数据为准;若由于历史等客观因素导致有关研发费用未全部体现在“研发费用”科目下,需要在计算研发费用时进行加回处理并进行说明。
企业统计研发人员时参考32号文的相关定义;职工总数统计口径参考195号文,或与所在集团公司规定的统计口径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