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瓦格纳的国家干预论及其政治经济学基础
尽管财政学研究在欧洲大陆可以追溯至官房主义传统,但真正使财政学系统化的还是亚当·斯密,这也确立了将财政学作为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之一部分的学科传统。连同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在德国占据主导地位,斯密的财政学思想体系也曾取代官房主义成为德国财政学的主流。瓦格纳能够成为社会政策学派财政学的主要代表,是从其反对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并建立新的经济学体系开始的,其系统性成果反映在他187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基础》(10)中。这也给我们揭示了财政学基础理论创新与经济学基础理论创新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要有财政学基础理论创新,必须先有经济学基础理论创新。
在历史上,德国与英国的学术交流非常密切,而且长期以来德国都扮演了对英国进行“输出”的角色,不仅英国常年有大量学生前往德国学习,德国的教授也频繁前往英国“送教”。但伴随英国随工业革命的崛起,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不仅反向输入德国,还取代官房主义在德国学术界占据了主流地位,这种局面在拿破仑战争之后特别是拿破仑大陆封锁政策失败后尤甚,童蒙正先生在附录中所提到的约翰·普林斯·史密斯(John Prince Smith,1809—1874)及其组建的自由贸易党就为这些思想的传播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英国商品大量涌入对德国手工业及其社会造成的冲击也引发了一些德国经济学家的反思,在十九世纪上半叶最著名的代表就是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List)和罗雪尔(Roscher)等,针对德国工业化的需要,李斯特在1841年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罗雪尔在1843年出版了《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与斯密、李嘉图等基于比较优势的自由贸易理论或交换价值理论的“世界主义经济学”不同,李斯特建立了基于生产力理论的国民经济学,进而提出了包括保护关税在内的一系列发展生产力的政策建议,其核心要义就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是加速本国生产力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说李斯特国民经济学所主张的国家干预论主要是对英美等国工业化经验的理论化(11)并主要指向关税保护这一实际上曾为英美等国采取的国际贸易政策的话——这一主张实际上深刻影响了之后几乎所有落后国家的工业化赶超政策(12),而随着德国工业化快速推进所导致的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所主张的国家干预就更多指向了国内政策。但无论是李斯特还是瓦格纳,他们都在当时占据国际主流地位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体系之外推进了经济学基础理论创新,但这种创新并非真的是要全面否定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这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李斯特的关税保护只是其主张走向自由贸易的“必经之路”!
将斯密的经济学理解为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完全反对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这只是后来者对斯密理论的理解或诠释,李斯特和瓦格纳所反对的也正是这种面目的斯密主义经济学。实际上,斯密本人也并非完全的自由放任主义者,这从罗斯巴德这位较为彻底的自由放任主义者对斯密经济理论的不满就可以看出来。在罗斯巴德看来,不仅“在《国富论》中,自由放任变成了仅仅是一种有限制的假定,而不再是一个严格的规则”(13),而且斯密对自由放任开出的例外清单也是惊人地长,所倡导的政府干预事项以及所倡导的税收名目都是特别地多,这些都是罗斯巴德所反对的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因此,李斯特和瓦格纳的经济学所反对的是自由放任主义而非斯密的经济学,恰恰相反,斯密的经济学可以与李斯特和瓦格纳的经济学进行对话和衔接。基于落后国家工业化赶超的需要,李斯特和瓦格纳的经济学理论都更加突出了国家间利益的差异以及一个国家不同发展阶段对发展道路和发展政策的不同选择,他们的努力建立和巩固了国民经济学(national economics)在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也使他们成为国际著名的经济学家。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季刊》(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在1886年第1期刊发《瓦格纳论政治经济学的现状》时在“编者按”中称瓦格纳是“一位在世的最杰出的经济学家”。
从《瓦格纳论政治经济学的现状》来看(14),瓦格纳的国家干预论是基于其对人性或决定人的行动的动机的看法的。瓦格纳将决定人的行动的不同的动机还原为五种,其中一种是非利己主义的,四种是利己主义的,包括(1)自身的产业优势以及对自身匮乏的恐惧;(2)对惩罚的恐惧和对认可的希望,也许是对奖励的希望;(3)荣誉感和对耻辱的恐惧;(4)采取行动和行使权力的冲动,以及对不采取行动的结果的恐惧。这些动机以不同的组合出现从而决定了不同的行动,瓦格纳认为对这些动机的组合及其相对强度施加一些影响是有可能的,而且可能是可取的或必要的,其主要依据是由民族利益所决定并在实在法中得到支持的道德法则。也就是说,瓦格纳主张社会的进步取决于那些符合道德法则(其本身受制于历史的发展)和民族利益的动机是否以适当的组合和适当的强度出现。考虑到当时德国工业化的需要及工业化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瓦格纳主张必须寻求适当的实际措施让这些不同的动机发挥作用,以为正确的工业习惯和健全的经济立法铺平道路,这些具体措施包括:管理生产,抑制投机,增加工资,确保就业,缩短工作时间,管理童工和女工,引入劳动保险,干预文化领域,税收改革,将垄断企业、银行、通信等国有化,等等。而为了让人理解和支持这些措施,就又必须启发和教育公众舆论,以唤起每个人的良知,从而唤起公共的良知。
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与法哲学关系密切,其《政治经济学基础》等著作可以让他被视为法和经济学的先驱,迈克尔·胡特(Michael Hutter)在《对法和经济学的早期贡献: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基础〉》中对此作了很好的总结。瓦格纳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中对财产权问题高度重视,他接受了财产权不是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观点,在先说明资本中的私人财产是增加国民资本最有效的法律形式之后讨论了限制私人资本权利的范围和内容的论据,从而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规定利息、租赁、租金、工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并不与资本中财产的私人组织相冲突。如果说《瓦格纳论政治经济学的现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要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话,那胡特的《对法和经济学的早期贡献: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基础〉》可以帮助我们确信瓦格纳主张的干预并不是要去破坏基本的财产权规则,而丹尼尔·科拉多(Daniele Corado)和斯蒂法诺·索拉里(Stefano Solari)的《自然法对瓦格纳公共干预理论的启示》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瓦格纳为什么将干预的职能交予国家。在科拉多和索拉里看来,瓦格纳的国家干预论是对亚里士多德思想中仍然具有明智性的遗产的具体表达,它们自官房主义以来就一直影响着德国经济学;而瓦格纳所主要依赖的克劳斯学派不仅提出通过形而上学来确定共同善(common good),还试图将一些积极因素引入有机主义的社会方法中。在瓦格纳看来,正义是效率的共同要素或前提,政治和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因此,瓦格纳的国家是一个“伦理国家”(ethical state),它代表了瓦格纳国家干预论所依据的由民族利益所决定并在实在法中得到支持的道德法则,这样的国家应该确保发挥“文明化”作用或为共同体的文明化努力做出贡献。因此,瓦格纳是借助十九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强化了有机共同体(organic community)的概念,从而使国家和累进税在经济中的作用增加合法化的。
相较于李斯特从历史出发再将经验上升为理论的研究路径,瓦格纳基于其对人性的看法并通过演绎建立理论的做法更亲近亚当·斯密的方法,并与休谟的主张相一致,即“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或多或少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会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任何重要问题的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15)但也正是因为与斯密对人性的看法不一样(16),瓦格纳提出了与斯密不同的理论主张。如果说国家干预论在斯密理论中只是附带的并且只是附加在其理论之上的话(17),那瓦格纳的国家干预论则是其理论的中心并且是其理论的逻辑生成物。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分野,后人在理解斯密的国家干预思想时往往强调抽象原则,而瓦格纳虽然在理论上得出了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认识,但却反对根据一个抽象原则来应用其理论,相反,他主张对国家干预的领域及国家干预的程度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较于李斯特来说,瓦格纳的经济学思想基本被世人忽略了,但从《瓦格纳论政治经济学的现状》来看,瓦格纳的经济学思想应该比李斯特更成体系、更具理论一般性,因而也更应该成为国民经济学的经典。只可惜在笔者所接触的中文和英文文献来说,对其经济思想的介绍还是太少,也希望未来能有研究从瓦格纳的德文著作和其他德文文献中全面呈现瓦格纳的经济思想。
在此还需要指出的是,通常很多人将瓦格纳看作是新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很多中文网站(18)以及一些专著(19)中都是这样介绍的,但这种认识可能是不恰当的。虽然瓦格纳确实是与一些新历史学派的成员共同参与组建了社会政策协会,但他只过了几年便愤怒退出并加入了中央社会改革协会(Zentralverein für Sozialreform)这个小而保守的组织,并在该协会与基督教社会主义运动合并后成立的新教社会党中长期担任领导者,并一直主导着该党的社会和经济的纲领(platforms)(20)。巴尔金在《瓦格纳与德国工业化发展》一文中提到了这件事,并将其原因主要归于他与社会政策协会的同事无法达成一致。当然,我们不知道这些与其不一致的同事是否包括那些新历史学派成员,巴尔金所明确点明的是更具天主教思想的领导层。另外,从《瓦格纳论政治经济学的现状》一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瓦格纳也是当年方法论大辩论的积极参与者,这与世人似乎只把这场辩论看作是门格尔与施穆勒之争存在差异。而且特别让我们感兴趣的是,在这两个学派之间,瓦格纳持中间立场,并且坦率承认他更倾向于门格尔的观点,而不是施穆勒的观点。在瓦格纳看来,科学家的能力程度与能力种类各不相同,因而在研究时会有不同的倾向、不同偏好、不同方法,每种偏好和方法都有其优点和缺点,演绎法更有助于系统性研究,归纳法则更擅长于专题研究甚至是微观研究。据此,瓦格纳反对将经济学家划分为对立学派,认为那样不仅无助于深化研究,还会导致拉帮结派、排外、蔑视持其他观点的人等问题。因此,瓦格纳的明确主张是,为了使通过演绎得出的结论有效,必须引入归纳法,归纳过程是对演绎的修正和补充。显然,这也是门格尔真正的意思,他一直希望做的就是将理论、历史与经济变革相结合,其对演绎法的极端捍卫更多是辩论的需要而非其实际主张(21)。正因为如此,瓦格纳声称,他必须和门格尔一起坚持认为,我们科学的真正职责是通过历史和统计与演绎相结合,发现不仅仅是具体的个别事实,而且是典型的和普遍的事实。瓦格纳关于不能根据一个简单规则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逐案决定国家是否应该干预的观点也正是他所秉持的方法论的自然结果。如果我们不将瓦格纳归入新历史学派,那能不能归入历史学派或旧历史学派呢?这在经济学思想史的研究中也是常见的,《瓦格纳财政学提要》的编撰者童蒙正先生也是如此看的。但从我们前面进行的比较研究来说,我们发现瓦格纳基于人性进行演绎以建立国家干预论的方法也使其与李斯特这位历史学派的先驱和罗雪尔这位旧历史学派的重要创始人相区别,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中也提到,瓦格纳“觉得自己是在反对历史主义这个意义上是‘理论家’”(22)。也许对瓦格纳经济学思想的最恰当的称谓既不是新历史学派,也不是历史学派或旧历史学派,而是一位实现了理论系统化的国民经济学家(23),这才与瓦格纳在方法论大辩论中的立场及理论追求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