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格纳财政学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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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格纳的主要财政学思想

瓦格纳终是以社会政策派财政学家而非国民经济学家被写入经济学思想史的,其理论的重要特征就是利用国家财政政策来矫正德国因快速工业化而产生的社会弊害。对于瓦格纳在财政学思想史上的贡献,日本学者坂入长太郎在《欧美财政思想史》中将其概括为:“他把财政学看成国家经济,使官房学与古典学派相结合;他使古典学派将财政学作为经济学的一部分,从政治经济学中独立出来;他把财政学归纳成理论的、系统的科学,形成独立的社会科学——瓦格纳的德国正统派财政学。”(24)虽然这种认识在学术界几成共识,但我们还是必须认识到,瓦格纳的财政思想离不开其经济思想,财政政策正是落实其国家干预主张的具体手段。因此,从瓦格纳身上所体现的经济学思想与财政学思想的密切联系来说,很难说瓦格纳真正将财政学构建成了一个独立于政治经济学的社会科学。我们可能还是应该像看待亚当·斯密一样看待瓦格纳,将财政学思想看作是其作为一个国民经济学家的经济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瓦格纳的财政学思想除是对自己经济学思想的落实外,也是对德国在十九世纪以来的财政实践和基于德国国情对财政学基础理论所进行创新的集大成,而且正是这种集大成成就了瓦格纳在财政学思想史中的地位与名声。对于瓦格纳之前德国财政思想的发展及其历史背景,日本学者坂入长太郎在《欧美财政思想史》中有很好的梳理和总结(25),其中就包括:劳(Rau)在1832年出版的《财政学》,试图通过古典学派和经济理论的分析方法将财政学从官房学中分离出来并建立其理论体系;李斯特在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主张经济发展阶段论并建立了国家经费支出的生产性理论;罗雪尔在1843年出版的《历史方法的国民经常讲义大纲》,主张社会的整体的国家依靠赋税而存在,从而与私权的国家依靠封建领地相区别;迪策尔在1855年出版的《从人民经济关系观察国家公债法》,主张国家财政与国民经济的关系是在相互作用中促使国民经济发展下去,因而将公债作为生产性的投资支出时,其性质是生产性的;史泰因在1860年出版的《财政学教科书》,强调从政治、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去理解财政,并基于国家经济循环提出赋税再生产学说;谢夫勒的《赋税政策原理》和《赋税论》,基于社会有机体理论,主张将国民所得在国家需要与私人需要之间均衡分配。正是在这些已有探索的基础上,瓦格纳将德国的官房学派与英国的古典学派相融合,在有机的国家观念下,建立了作为其经济民族主义的国家经济的财政论。

瓦格纳是德国财政学家劳(Rau)的学生,其原来的计划是出版新版的《劳的财政学》(Rau's finance),但他很快发现自己对国家干预的具体看法与劳的观点之间存在较大分歧,这促使他下决心进行新的创造,所以我们会看到瓦格纳在阐述对相关问题的看法时常常会与劳的观点进行对话,这在童蒙正先生编撰的《瓦格纳财政学提要》中也得到反映。但这种新创造的难度与工作量远远超过了瓦格纳当时的设想,以至于它变成了一个漫长的出版计划。最终,瓦格纳的《财政学》有四卷之多,其厚度或内容之丰富甚至都有令人生畏之嫌,这也使其至今未被完整地译成英文和中文。美国著名财政学家塞利格曼(Edwin R. A. Seligman)在1890年的书评中将其与德国同一时期出版的科恩(Cohn)的《财政学》进行了比较。在塞利格曼看来,瓦格纳的计划是如此全面,他的方法是如此令人困惑,并且涉及如此多的重复,特别是,随着研究的推进,瓦格纳不断地进入到一部百科全书式的细节之中。因此,尽管塞利格曼承认瓦格纳是一位敏锐的原创性思想家,但他更倾向于科恩的《财政学》,即使后者在他看来没有包含任何可以被称为对财政科学的标志性贡献的内容,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清晰的风格和哲学视野。因此,对瓦格纳财政学思想的把握,其难点可能不在于其思想的艰深,而是要从其细致琐碎的表述中窥见其主张。

童蒙正先生编撰的《瓦格纳财政学提要》保留了瓦格纳的文风,以其上篇“企业国家经营论”为例,我们就可以看到瓦格纳的讨论是极其细致的,并且这还是从其原著中萃取后的结果。实际上,瓦格纳的主张从思想上看还是简单明了的,就如童蒙正先生在其书上篇第八节“企业国家经营论结论”所概括的,瓦格纳所论的要旨是:“国有的森林、田野、矿山、银行、铁道,在今日尚可看做国家的经济事业,今后仍可作为国有而保存之为是。唯可为国家直营事业的,仅森林与铁道,其他唯例外的场合为国有且可直营之而已。国有财产并官业,为一时学者大大排斥的。但在瓦格纳氏看来,决不是一概可排斥;唯加以适当的改良,使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就是。就中森林与铁道,今后尚与手续费税收并为国家的一大财源,尚更加以改良,以防止陷于税收负担的过重之弊才好。”虽然瓦格纳的企业国营政策基本都是以财政为手段来施行的,但我们并不能根据该部分内容在童蒙正先生编撰的《瓦格纳财政学提要》中的篇幅和处理(将其与下篇“税收政策论”并列)来判断说企业国营问题在瓦格纳的财政学思想上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这应该是超出了该内容在瓦格纳四卷本《财政学》中的地位,起码在塞利格曼的书评中并未特别提及这方面的内容。但瓦格纳关于企业国营的论述可能很好地体现了其在官房主义传统与英国古典学派之间进行融合的努力:一方面,瓦格纳遵循官房主义的传统,将企业国营当作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瓦格纳又受英国古典学派的影响,试图将企业国营限定在有限的场合而非根据财政需要任意进行扩张,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以利润为王国收入的主要部分,只是最初期、最幼稚政治状态下的事情”(26)

瓦格纳财政思想中最重要的还是其建立在有机体国家论基础上的税收政策思想(27)。按照经济行为的心理动机,瓦格纳将国民经济社会的经济组织区分为私人的经济组织、慈善的经济组织和共同的经济组织,它们互相补充,构成国民经济有机整体。以权力体为中心的共同经济就是财政,而财政功能与历史发展阶段相对应。瓦格纳以“同族时代”、“市民时代”和“社会时代”之划分来考虑财政的功能,认为在亚当·斯密的“市民时代”之后的“社会时代”是必须推行社会改良或社会政策的时代,并认为“社会政策”的国家的目的不能限于“市民时代”的国家的法治和权力目的,还必须加上文化与福利的目的。与私人经济相比,国家的这些目的不仅必须被有机地结合起来一并加以实施,还应该得到优先考虑,因此,必须通过限制私人经济的利已活动来实现国家目的。联系国家的这些多重目的,瓦格纳论述了财政的经费体系,它们与国家通常的活动范围一起都由议会决定。据此,瓦格纳提出了三项财政原则,一是应当有正当自主的财政监督组织;二是应遵守节约的原则;三是应兼顾国民所得与财政需要的关系。瓦格纳发展了自李斯特以来德国财政学思想中已经成型的公共支出的再生产费学说,其对税收政策的讨论是建立在其所发现的国家经费膨胀规律也即瓦格纳定律的基础上的,税收政策是弥补国家经费缺口的重要手段。但税收只有在纳税者一年间的生产在维持其生活与能力后仍有剩余的时代才能作为经常的财政制度。

瓦格纳除认可税收的纯财政目的外,也认为税收具有对所得和财产分配进行干预调整的社会政策的目的,后者被认为是瓦格纳的社会政策论的立足之本,大概也可以被看作是目的税思想的重要源头(28)。我们要看到,这在当时的德国包括英国也是在学界反思自由放任政策后开始盛行的观点,正如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中所提到的,在那样一个财政比较宽裕的时期,“诸如马歇尔这样的大学术权威不仅开始赞成当时认为过高的直接税——包括遗产税在内——而且还开始甘冒违反格拉德斯通派财政精神的大罪,而拥护这样一种政策,即征税不仅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而且是为了改变(‘纠正’)收入分配善”(29)。但正如目的税的实际效果在现在的一些实证研究中受到质疑一样(30),瓦格纳以税收来改良社会的主张在当年就受到怀疑。童蒙正先生在书中就提到学者间对此起了非难之声以及瓦格纳的回应,特别是在瓦格纳以征收关税的目的不是为财政收入而是保护国内产业为例来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护时。只是这一辩护显得有些牵强,一是李斯特当年主张通过关税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时并未被称为社会政策,瓦格纳也未将自己以税收作为改革工具的主张追溯于李斯特;二是征收关税的实质在于保护产业并不能证明瓦格纳所建议的税收能够达到改善分配和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坂入长太郎在《欧美财政思想史》中所引用的日本学者井藤丰弥教授的评论与今天的研究者对瓦格纳这一主张的质疑是一致的(31)。井藤丰弥教授以瓦格纳所主张的所得税的累进税制为例提出,“其基本目的不在社会政策,而同其他赋税一样,在为筹划国家经费。在资本集中日益发展,贫富悬殊日益扩大的高度资本主义社会,累进税不外乎是愈来愈重要的财政手段……总之,作为瓦格纳所举的社会政策赋税的实例的累进税,也应该被理解为是在高度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以筹集不断膨胀的国家经费为基本目的纯粹财政的赋税。但是,在分担一定数额的赋税后,人们就会考虑到如何使赋税所产生的社会作用,经济社会招致的损失最小,也就是使社会的牺牲最小。仅仅从这一点来看,瓦格纳的赋税理论尚具有社会政策的意义。”(32)

瓦格纳的税收政策主张是加重富裕阶级的税收负担并减轻低所得者税收,并以此一方面与自由贸易主义划清界限,另一方面也和当时所谓的社会主义主张相对抗,因此,其税收理论也被认为具有“二重影响”。以此为基础,同时考虑税收在经济上所受到的限制(33),瓦格纳从四个维度九个方面确立了税收的最高原则,也即指导制定税收政策的方针。根据童蒙正先生编撰的《瓦格纳财政学提要》,这些原则包括:(1)财政政策上的原则,含收入应充分的原则和收入应可动的原则;(2)国民经济上的原则,含不可误税源选择的原则和不可误税种选择的原则;(3)公正上的原则,含负担应普及一般的原则和负担应分配平等的原则;(4)财务行政上的原则,含课税应明确的原则、手续应便利的原则和征税费节约的原则(34)。对于这些原则,瓦格纳都以其风格进行了详尽的阐明。日本学者坂入长太郎将这些原则与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35)进行比较,指出虽然按现代税收理论去衡量会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原则主要是针对德国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提出的,也有其适用性(36)。考虑德国财政学本身的官房主义传统,也许还可以进一步将瓦格纳的税收原则与官房主义的代表人物尤斯蒂(Justi)的税收原则进行比较。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的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 E. Wagner)教授在一篇讨论官房主义传统的当代价值的论文中对尤斯蒂与斯密的税收原则进行了比较(37),他认为尤斯蒂的税收原则不仅完全包含了斯密提出的四项原则,还包含有两个斯密没有提及的准则,一是税收绝不能剥夺纳税人的必需品或使他减少其资本以缴纳税款;二是税收既不得损害纳税人的福利,也不得侵犯其公民自由。照此来看,尤斯蒂的原则确实比斯密更为严格,它们意味着对政府征税权施加更多的限制,但瓦格纳并没有将这些内容纳入其税收原则之中,其原因主要可能有二,一是这两个原则与其将税收作为改革手段所要做的事情相冲突;二是瓦格纳是将国家整体利益置于公民个人利益之上的。另外,我们也还要关注到瓦格纳对自己所说的税收原则的说明,那就是不能将这些原则极端化,因为这些原则会因时因地因技术变迁因时代思潮或法制发达程度等而变化的。事实上,按照《瓦格纳财政学提要》中瓦格纳自己的说法,这些原则在被认识到之前就已经被实践了,是历史的范畴,它们不是演绎的结果,而是归纳的结果。所以瓦格纳主张,理论家在论及税收改革时,不可陷入绝对的纯理主义。

另外,在童蒙正先生编撰的《瓦格纳财政学提要》中没有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瓦格纳的公债思想,我们可借坂入长太郎在《欧美财政思想史》中的探讨作一简单介绍(38)。瓦格纳区分了三种公债:(1)来自国民经济中现实处于自由资金状态的资本公债;(2)来自外国国民经济资本的公债,也就是外债;(3)来自国内资本的公债,也即这些资本是从国内其他生产部分那里夺来的。瓦格纳认为,采取(1)和(2)比采取税收要好,但要避免(3),此种公债利少弊多。但从整体上说,瓦格纳认为公债有助于维护有产者即向公债提供资本的人的利益,却加重了下层工人阶级的负担。另外,瓦格纳还谈到以公债吸收国内闲置货币资本的问题,认为在繁荣之后的停滞时期以公债吸收资本是胜过课税的方法,这被美国哈利斯(Seymour Edwin Harris)教授认为是瓦格纳的伟大功绩,因为他把政府开支与经济景气结合起来了,从而成为倡导以财政政策调节宏观经济的先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