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调研特色
组成市容和环境卫生立法调研组后,调研组深入开展了具有以下鲜明特色的立法调研工作。
(一)广泛性
本次立法调研工作具有广泛性,所涉人群类别广、数量多。组成调研组后,主要工作人员共6人,其他参与组员将近20人,派出参与调研人员40余人次,访谈机关干部、群众达60多人,问卷调查对象包括网络调查对象1500多人,参与者除立法专家、规划专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专家外,还有政府部门干部群众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组织及人员。回收的调查问卷具备一定的广泛性,填写对象包括政府人员、自由职业者、无职业者、生产和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人、私企老板、工程师、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人员、IT技工、学生和退休人员等各行各业的人员。
(二)针对性
坚持问题导向,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均具有针对性。调研组围绕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以及希望解决的突出矛盾开展本次立法调研工作。在部门访谈中,调研组也向相关部门询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是否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模式”等问题。在设计调查问卷时,调研组根据参与座谈会的行政部门所提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多次修正调查问卷中的相关内容。总之,为保证调研工作具有针对性,以及最大限度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研组坚持在调研过程中寻找、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展开进一步调研,或者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再次修正原来的调研方案和内容。
(三)本土性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调研组针对本地存在的问题设计问卷、进行座谈和部门访谈,所涉及的问题丰富、具体,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例如,在行政部门访谈中,问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经费是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及是否足额到位;在本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设计中,是否体现了地域文化特色;在管理人员不足且政府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如何开展执法工作。这些问题都涉及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如何有效管理的问题,调研组的调研始终坚持确保调研的本土性,力求从立法层面厘清并切实解决上述问题。
(四)补充性
立法调研针对已有法律法规查漏补缺和细化,具有补充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立法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开展调研工作。在调研过程中发现:(1)如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执行较好的、没有突出问题需要解决的、一般问题只需要通过强化执行就能解决的,就不再作为立法调研的重点;(2)如上位法有规定但不明确,或者因为本地问题突出,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的,立法调研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回应,提供解决机制和法律依据;(3)如上位法虽未规定但本地需要解决以及实际问题比较突出的,调研组应将此类问题作为立法调研的重点。因此,地方立法工作的补充性,体现了调研组立法调研工作的补充性,以及调研组立法调研内容的权重。
(五)民主性
本次立法调研充分反映了利益相关人以及社会不同职业、群体的真实意愿,具有鲜明的民主性。在本次立法调研中,调研组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各界(包括管理部门的干部、学者、立法工作者和社会普通公众等)广泛、全程参与立法调研,使立法调研尽可能地实现科学化、民主化,真正体现与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为调研报告的撰写和将来相关的立法起草工作夯实基础。无论是在问卷调查中,还是在利益相关者或专家的座谈、居民访谈中,参与者的利益、意愿、观点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与真实完整的表达。哪怕是个别人员在访谈或者座谈中言辞较为激烈,调研组都予以尊重并将其记录下来,以保障调研组的立法调研工作能为以后民主立法提供真实的民声民意。综上所述,调研组的立法调研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性,因为它不仅具有范围的广泛性以及民主的形式,还充分、真实地体现了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