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合理性思维
合理性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衡关系。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另一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同时,权力以权利为基础,实施权力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法律权利制约着权力。平衡性思维,就是要实现权利与义务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利益平衡、公法与私法平衡、实体法与程序法平衡以及法律与道德平衡。法律与国家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阻却国家公权力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恣意侵犯。
什么是合理性?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理性。合理性就是中等智力水平的人都能接受的结果。对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说,就是要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比如:2007年发生的“许霆案”,许霆在银行取钱,发现他的账户上没有存钱,也能从ATM机上取钱,他就连续取了100多次,共取出了17.5万元。许霆替自己辩护说,机器出故障了,直往外吐钱,我先替银行保管一段时间。后来他被检察机关以盗窃金融机构起诉,盗窃金融机构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故许霆被广州中院判了无期徒刑。英国相似案例只构成非法侵占和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这个判决出来以后,舆论一片哗然,民众都觉得很不合理,后来广东高院撤销原判,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从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人认为民意左右了司法,在“许霆案”中不能说舆论绑架了司法,这是民情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合理不合理”是心中有,笔下无,没有统一的标准。公平、公正、理性,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