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主要矛盾重新界定的必要性
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是: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同一事物在发展的不同过程和阶段上有不同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这是自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有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表述的首次改变。对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界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新时代阶段的深刻总结,是党的十九大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历史贡献。
(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内涵
1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理论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本身没有具体描述美好生活的内容构成,但从报告的有关论述中可以确定美好生活包括的方面。报告写道:在新时代,“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提出了发展的中期目标:“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表明,美好生活需要包括在经济(物质)、文化、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生态、环境这十个方面的要素,基本发展方向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在以上十个方面中,直接属于法治社会建设内容的有四个方面,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其他六个方面和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追求公平和正义本身就是美好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相对而言,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用“美好生活需要”代替“物质文化需要”,淡化了“物质文化需要”,强化了非物质层面的“软需求”,从而拓宽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空间。
2 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理论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之后,紧接着讲,“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目前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是以我国生产力已获得显著发展、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作为前提的;而不是仅以生产力落后,以乡村落后于城市、中西部地区落后于东部地区为前提的。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过去就存在,将来也会不同程度的存在,现在社会治理的目标是让其逐渐缩小,而不是日益加剧。
所谓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是从发展的空间结构而言,存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领域之间以及群体之间的差距。比如:领域不平衡是指经济领域的发展快速,政治、社会、文化领域的发展虽稳步推进,但与经济发展相比尚相对滞后,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差距可能更加明显。区域不平衡主要是指东中西发展不平衡、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甚至城市内部、发达地区内部、农村内部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群体不平衡主要是指不同社会群体在共享发展成果方面有差距,建立在良性“橄榄型”社会结构上的财富公平正义分配格局有待形成。此外,具体到各个领域内部也存在很大不平衡。比如,经济领域中实体经济与金融、房地产发展不平衡,低端产业与高端产业发展不平衡,国有大企业与民营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平衡。所谓发展的不充分,主要是从发展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发展的质量而言,在现阶段,这种发展的不充分主要是指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不高、发展程度不高、发展态势不稳固,更多表现为政府供给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充分,生产要素市场化不充分。发展“不充分”是“不平衡”产生的客观基础,发展“不平衡”会反过来加剧“不充分”。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来描述当前社会现实状况更加精准,更加切合实际。
3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与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变”是辩证统一的
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判断要实事求是,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要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但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不发达阶段,虽然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自2010年居世界第二位,但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决定初级阶段的唯一条件,还涉及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需要从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发展来看。尤其是我国的法治社会发展存在相对滞后性,法治社会建设从顶层设计的理论转化为实践的难度尤大,存在长期性和复杂性。
(二)新时代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呈现新的特点。从整体上看,社会矛盾的性质仍然属于非对抗性的、显性的、常态化的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新时代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 矛盾诉求多元化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内容从以往较单一的以经济利益为中心逐渐走向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利益交织叠加为特点的矛盾新常态。社会由单一利益、封闭性变为多元利益、开放性,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伴随经济利益多元化,出现了政治利益多元化、思想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这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表现,构成了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2 社会矛盾显性化、复杂化
在社会矛盾呈现显性化特征的同时,社会矛盾所指向的内容日趋复杂多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在强化物质需求的同时,精神需求、文化需求和生态环境需求日益增强,从而使得原本单一的经济诉求演变为多种诉求的叠加,主要表现为社会诉求同经济问题相交织,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交互在一起,表现在矛盾内容上呈现交织叠加的特点。比如,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不排除极少数法律意识薄弱的人采取极端方式,如暴力抗法、绝食等不合作方式,来吸引社会舆论的关注,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3 社会矛盾易产生“积聚效应”
我国的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人民作为权力主体是虚位的,直接选举只是到了县级人大层面,有学者提出提升各级人大代表直选的层级直到全国人大代表直选。改革开放40多年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之后,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的观念受到挑战,以个人为中心的利益格局得到强化,个体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在利益博弈面前,简单的个人服从集体的观念在实践推进中受到阻碍,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参与意识、表达意识、监督意识在不断增强。在自媒体时代,社会矛盾易产生“积聚效应”和“蝴蝶效应”,由微不足道的小事件转化和放大为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