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演进
中国接入世界互联网的历史时刻要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7年9月20日,从中国向德国成功发出了第一封电子邮件“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越过长城,走向世界)”。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看似不起眼的一封电子邮件,曾经却肩负着一个国家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探索使命,承载着整个民族对世界科技强国的向往追求,记录着中国推开世界互联网大门的历史时刻。
纵观我国ODR的发展历程,我国ODR具有起步晚、发展快、应用广和质效强的实践特征。尽管域外国家ODR的起步与发展要早于我国。1999年,美国eBay电商平台已经开始在网站客服页面放置了ODR的协助链接,eBay为了给平台用户提供线上化的解纷模式,将平台内的交易纠纷外包给第三方平台UP4Sale的解纷机制以实现纠纷的定向处理;2000年,新加坡建立了全球首个具有在线调解功能的网络法庭(Cybercourt),即使当事人以及由法官担任的调解员仅能通过Email开展调解工作而非诉讼程序,但经当事人同意后,其纠纷也可以直接递交至新加坡小额索赔法庭;同年,欧盟理事会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引起的矛盾纠纷建立了“一站式”在线争议解决平台“欧盟消费者中心网络”(The European Consumer Centers Network,简称ECC-NET),并于2013年5月通过了《欧洲消费者ODR条例》以实现为欧盟成员国消费者提供更高水平的权益保护和更加规范的制度建设。域外国家从实践创新的角度推动ODR的学理研究进度的确早于我国。但是,在互联网技术腾飞的20年间,我国ODR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真正克服了国内互联网技术发展相对较晚的现实因素,开拓了ODR在司法系统内部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创新格局,实现了ODR在发展速度与技术水平上的弯道超车,也逐步见证了ODR从技术落后到引领世界的六个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