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特性
(一)便捷性
ODR打破了传统的空间局限和时间局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终端设备实现全流程、全天候的线上解纷操作。在依托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基础上,ODR的解纷程序有效省去了传统线下解纷模式的物理空间要素,当事人之间也无须为了约定一次面对面的线下沟通而舟车劳顿。如今,纠纷当事人仅需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笔记本电脑就能全面实现ODR的便利服务,让传统线下的面对面解纷程序凝练于“指间解纷”的新模式,这样不仅便于当事人自己的实际操作,也更能体现ODR化解权利冲突的程序便捷优势。ODR的执行模式不仅具有同步沟通式的解纷模式,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时间和指定交流平台,分别从异地进行线上登录开展即时的多方联通交流;而且ODR还提供了可选择的异步沟通式的解纷模式,如果当事人受限于时间因素不能与对方开展实时在线沟通,异步解纷可以灵活地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方式。异步解纷流程只需要纠纷当事人能够在解纷平台预先限定好的时间范围内与对方进行沟通答复,也可以通过更加灵活弹性的全天候操作平台、片段式操作流程、简洁化操作模式实现定分止争,真正体现出ODR的操作便捷性和程序便捷性。
(二)高效性
ODR为当事人提供了“低成本、短周期”的高效解纷途径,充分彰显出科技支撑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数字赋能与提质增效。ODR通过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屏对屏”的线上解纷模式,既节省了线下解纷流程中当事人要投入的个人时间成本和额外经济支出,又缩短了整个定分止争的维权解纷周期。简洁高效的ODR操作流程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有解纷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易理解、易操作、易维权的线上解纷新路径。相较于传统的线下解纷模式,ODR的操作程序充分展现出互联网应用技术的虚拟性和高效性,将线下解纷流程移步到网络空间后,ODR在非诉领域以及司法系统内的适用范围和解纷(诉讼)质效得到显著扩大与提升,为有效缓解“诉讼爆炸”和避免“迟来正义”的消极境况发生作出应有贡献。
(三)缓和性
ODR的缓和性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基于Online ADR所提供的非诉讼解纷模式与司法诉讼程序相对的缓和性;第二层含义是基于ODR所提供的线上化异地解纷服务和异步解纷流程可以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缓和的沟通途径。一方面,经当事人合意使用Online ADR作为解纷途径意味着排除了对抗性强的诉讼程序而选择了相对缓和的非诉解纷路径,Online ADR通过聘用专业的调解员来提供解纷服务以达到当事人满意的最终结果,继而达到双赢的局面,若双方处于合作关系也有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另一方面,ODR平台通过线上化的异地解纷途径和异步解纷流程,为当事人之间的答复模式提供充足的时间以做好答复内容准备,避免因同步协商的紧张氛围而冲动答复,更能有效避免当事人因见面沟通不畅或直面言语冲突而致使纠纷恶化等消极境况发生。
(四)自治性
ODR的自治性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意思自治;第二层含义是网络空间自治。首先,ODR遵从意思自治原则。ODR是被动式介入的解纷模式,唯有当事人达成合意或单方主动提请才会开始程序介入,充分尊重个体寻求权利救济模式的选择权。其次,ODR可以为有解纷需求的纠纷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线上解纷模式,充分发挥ODR多元共治的互联网治理格局优势,竭力将涉及互联网内容的矛盾纠纷全部化解在网络空间中,以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网络空间自治模式和“以网治网”的网络空间源头治理模式,从而避免因繁杂的线上纠纷大量流入线下社会,影响到传统线下解纷模式的正常运行和解纷质效。
(五)时代性
ODR是互联网时代科学发展与科技进步的时代产物,是具有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特性的新型解纷机制。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依托下,传统的线下解纷模式将物理空间中的权利救济方式移到了网络空间,在实现高效便捷的线上化操作流程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成本低、周期短、质效强的异地解纷新模式,彰显出ODR依托互联网造福人民的时代性。ODR的创新与完善不仅实现了非诉解纷模式的数字化创新,还开拓了司法诉讼程序的线上化发展,成功开辟了一条“通向数字正义”的全新路径。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发展不断支撑着ODR开拓创新与追求正义,信息技术的精进与适用不仅赋予ODR探索我国数字治理的新使命与新担当,而且有助于推动ODR成为互联网时代专属的解纷新符号和正义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