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儒道与法
社会思潮纷繁复杂,却有着主流与支流的区别,主流反映社会思潮本质,支流丰富社会思潮内容。先秦社会思潮号称诸子百家,春秋时期实际只有三家,即儒家、墨家和道家;战国时期虽是百家争鸣,也只有“九流十家”,具有主流性质的名为三家,实有四家。韩非认为是儒、墨两家,“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子·显学》);孟子则是道、墨两家,“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孟子·滕文公下》)。法家晚成,却是秦始皇统一中国的思想武器和理论指导,其影响丝毫不亚于儒、道、墨三家。墨家在秦汉之际基本绝迹,对于传统社会几无影响。秦汉之后,真正具有影响力的名为两家,实有三家。南北朝刘昼认为是儒、道两家,“道者玄化为本,儒者德化为宗,九流之中,二化为最”(《刘子·九流》)。儒家与道家形成了阴阳互补的文化结构。法家被统治者明贬暗用,却与儒家一起建构了外儒内法的政治结构,恰如汉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在传统社会,塑造中华民族精神的是儒家和道家,指导中国政治运作的是儒家和法家。
儒家的创始人是孔子。孔子是中华民族的圣人,在中华文明的天空中,他是最明亮的道德之星;他对中华民族的贡献,可以媲美世界上其他民族的任何一位圣人先哲对于本民族的恩泽。孔子很有现实感,弟子评价是“夫子温、良、恭、俭、让”。北宋邢昺解读为“敦柔润泽谓之温,行不犯物谓之良,和从不逆谓之恭,去奢从约谓之俭,先人后己谓之让”(《论语注疏》)。这说明孔子自身就是道德楷模。孔子是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其历史贡献在于创立了仁的学说,提出了礼义、智信、忠孝、敏慧一系列道德规范,建构了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大厦,成为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道德根基和思想基础,深深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
仁是孔子思想的最高范畴,以致人们把孔子思想简称为仁学。“仁”字产生比较晚,甲骨文和金文中至今尚未发现仁字,春秋时期得到广泛应用,原义指两个人在一起,表示互相之间都有亲近的愿望。孔子之前,仁的概念没有受到特别重视,只是人的德行之一。孔子把仁从全部德行中提炼升华,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标准和境界,赋予新的丰富的内涵。冯友兰指出:“孔子对于中国文化之贡献,即在一开始试将原有的制度,加以理论化,予以理论的根据。”(16)孔子理论化的根据就是仁,围绕仁建构儒家理论体系,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儒家的伦理、政治、人文和教育思想。孔子不关心形上问题,只关心人世间的事情,“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曰:‘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他把仁奉为金科玉律,以仁观照个体生命和社会政治领域,深远地影响了中国历史和传统文化。一定意义上说,正是仁的理念,导致中西文化发展的差异。中国传统是仁的文化,关注人文领域,充满了伦理道德色彩;而西方传统是智的文化,关注自然领域,洋溢着科学理性精神。
仁者爱人是孔子思想的核心,“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仁者爱人,正面回答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强调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整体而言,孔子的思想属于伦理范畴,仁者爱人真诚体现了孔子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人道主义和人性光辉。孔子自己是爱人的典范,尊重生命,维护人的尊严,“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论语·乡党》)。仁者爱人包括对己和对人两方面的内容,对己是克己,遵守礼制规范,加强道德修养,达到仁的境界,“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对人是爱人,由亲而疏,推而广之,扩而充之,实现人与人之间互相友爱,“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仁者爱人也是对人性问题的回答。孔子没有明确人性是善还是恶,只是说了“性相近,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分析孔子的全部思想,却不能否认有着强烈的性善倾向。仁者爱人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性善内涵,如果人性不是善的,人与人之间是防备、猜忌和侵害,那怎么能做到互相尊重和友爱呢?只有人性是善的,将他人视为与自己一样有着共同的生理需求和心理情感的族类,当作亲人来对待,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体谅、同情、善待他人,才能做到“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
道家的创始人是老子。老子是中华民族的智者,在中华文明的天空中,他是最耀眼的智慧之星;在人类文明的天空中,他可以和其他任何民族的星宿媲美。老子的历史贡献在于创立了道的学说,建构了中华民族抽象思辨和理性思维的哲学大厦。中国哲学以先秦为代表,一般以社会为出发点,着力研究人与人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十分关注人生和政治问题,且局限于社会领域探讨人生和政治问题,带着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人是中国哲学的主题,伦理道德是中国哲学的主流。老子却是个异数,他的学说主题也是人,却是人的生存而不仅仅是人生。所谓生存,相当于西方哲学的“存在”范畴,并非简单地指“生命的存活”,而是指“生成着的存在”。老子以道为逻辑前提,注释拓展,创建了道家思想体系,进而对天下万事万物的存在、生长和归宿作出了本原性思考,为人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形上根据。
道是老子思想的最高范畴,老子把道看成是天下万事万物的本原和始基,无形中消解了“上帝”“天命”等宗教和迷信观念,实现了古代思想史上的革命。在古代社会,统治者为了证明统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需要借助宗教和超自然的力量,这就是天命观。不过,殷商和周朝的天命观有着明显差异。殷商的天命观带着浓厚的原始社会巫术传统,核心概念是“帝”或上帝。殷商的帝与祖先合二而一,是殷商族群专有的守护神,而不是所有族群的守护神,更不是普遍的裁判者。“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诗经·大雅·文王》)周朝天命观的核心概念是“天”,比起殷商的“帝”有了明显进步,主要表现在周朝的天是所有族群的保护神,具有普遍性、公正性和人文性。为了论证取代商朝的合理性,周朝赋予天命以伦理意义和道德内容,提出“以德配天”观念,认为君主只有敬德保民,才能实现天人合一,得到上天的保佑。尽管周朝的天命观有了进步,而春秋末世的战乱、苛政、重赋、酷刑,不仅意味着社会混乱和价值失序,而且意味着“天命摇坠”和精神世界的危机。老子对当时的社会生存状况进行哲学反思,对统治者的天命观进行思想批判,提出以道的观念取代“帝”和“天”的概念,以哲学取代宗教,“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老子》第四章)。这实质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一场深刻革命,砍掉了天、帝和天命的头,为中华文明减少宗教色彩、增强理性光芒开辟了道路。
道法自然是老子思想的精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正面回答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只有顺应天地自然法则和规律,才能获得精神的自由和人生的超越。整体而言,老子的思想属于哲学范畴,道法自然集中体现了老子的抽象思维、形上追求和终极关怀。道法自然在本体论方面,道是世界本原,超越天地万物的现象性和表征性,具有永恒性和普适性。道是天地万物存在的根本原因,天地万物都归根于道,都可以从道那里得到解释,“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老子》第十四章)。在宇宙观方面,道是宇宙的源头,具有无穷的创造力,“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道与宇宙在时序上是先后关系,却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会因为天地万物的生生灭灭而受到影响,“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老子》第二十五章)。在辩证法方面,道就是矛盾,“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老子》第二章)。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创生了宇宙和天地万物。在认识论方面,道不是实有,而是存在,无形无名无状,只能通过理性直觉来认识和体悟,“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不为而成”(《老子》第四十七章)。
法家的代表人物是韩非。比较孔子、老子,韩非不是法家的创始人,却是集大成者。法家能够自立门户,完善定型,并对传统社会政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应归功于韩非。否则,法家可能会像名家、阴阳家、纵横家那样被历史淹没,或者像墨家那样,在秦汉之后即销声匿迹。韩非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却与孔子、老子有着明显差异,不仅是思想内容差异,而且还有人格特质的差异,“如果说孔子的伟大是中正的伟大,老子的伟大是超越的伟大,那么韩非的伟大,则是倾斜的伟大”(17)。韩非重视法治,却不是法律专家,而是政治思想家,他以法为核心,法、术、势三位一体,建构完善了法家政治理论,指导着传统社会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实践。
唯法为治是韩非思想的主题,“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子·心度》)。唯法为治,正面回答了人与政治的关系,间接回答了人性问题,主张政治统治和管理国家,必须坚持以法治国。整体而言,韩非的思想属于政治范畴,唯法为治集聚着韩非所有的政治理念和方法举措。在依据方面,根源于人性恶,“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韩非没有使用善恶概念来讨论人性问题,只是认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二》)。但韩非实际是个性恶论者,“韩非子以为人之性,本无有善。凡人皆挟自为心,只知有利而已矣。韩非受学荀卿,卿言性恶,韩非之人性论,实继承荀卿性恶说,此无可讳言也”(18)。在作用方面,法治是君主治国的重器和主要工具,“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在内容方面,法治就是赏与罚,“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而且,韩非是重刑主义者,“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韩非子·奸劫弑臣》)。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公平公正,“明主之国,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货赂不行”(《韩非子·八说》)。尤其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