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立法法理学概述
“立法法理学”(legispruduence)一词最初由美国法学教授Julius Cohen在1950年所发表的《迈向现实主义的立法法理学》(Towards Realism in Legisprudence)一文中提出,然而其似乎并没有建立一种新立法理论的想法。Julius Cohen教授提出“legisprudence”这个新词汇的目的主要是强调“法学理论应该同时关注立法和司法,立法领域同样也需要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增强立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可是这种努力在美国这个普通法国家似乎反响平平,根源就在于普通法国家中制定法居于从属地位,司法至上主义的美国法学界根本不屑于立法理论。针对这个现象,Jeremy Waldron教授于1999年还专门写过一本书来呼吁学者们尊重立法的“尊严”,强调立法是“一种有尊严的治理模式和值得尊重的法律渊源”。
真正将“legispruduence”由一个概念发展为一门学科,并积极推进和深入研究的是以Wintgens为代表的欧陆学者,也只有尊重制定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才具有发展立法法理学的理论空间。Wintgens是比利时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学教授,亦是国际立法学知名刊物Legispruduence杂志的主编。在他的主持下,近年来多个立法法理学论文集得以陆续出版。2012年,Wintgens教授出版了立法法理学的第一本专著《立法法理学:立法中的实践理性》(Legispruduence:Practical Reason in Legislation),对立法法理学的概念、背景、理论基础做了较为系统的分析。
“立法法理学”(legisprudence)这个术语是由立法(legislative)和法理学(jurisprudence)复合而来。这个术语的提出仅从词形上就体现了当代一些立法学者的理论期望——从法理学的视角研究立法问题,即用法理学研究的原则、方法、理论去研究立法现象。当然,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补充性观点——从立法的视角来研究法理学问题,即从以司法为中心的法理学研究——“如何适用法律”转向以立法为中心的法理学研究——“如何制定法律”(Wintgens,2005)。
也就是说,立法法理学的研究至少蕴含了两层含义:一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研究立法问题,即立法的法理化;二是从立法的视角来研究法理学问题,即法理学的立法视角。这里所共同体现的一种精神是:必须认真对待立法问题。
本章主要是对立法法理学的缘起、学术发展脉络、学科基本定位、主要理论形态等内容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初步了解立法法理学的学术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