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风险学说与学派
人类社会发展史是一部人类与风险抗争的历史,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所不在。在与风险的抗争中,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17世纪中期,英语中才出现risk(风险)一词,它源自法文risque,意思是“航行于危崖间”,因此,很多学者将之译为“危险”。而法文risque又源于意大利语risicare,意思是“胆敢、敢于”,risicare则源于希腊文risk。到18世纪前半期,“risk”一词逐渐开始出现在保险交易中。19世纪末,西方军事领域也引用了风险概念。现如今,风险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早期的风险概念总是和损失(loss)、伤害(injury)、损害(damage)联系在一起的,但这种不利后果未必会发生,所以,学者常常用可能性(possibility)、概率(probability)、不确定性(uncertainty)、不可预见性(unpredictability)、机会(chance)、偏差(deviation)等词语来对风险进行描述。长期以来,学术界形成了以客观实体派与主观建构派为代表的风险学说与理论学派,其对风险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一、客观实体派
客观实体派的观点是典型的经济理性人假设,即把风险看成一种物质属性,认为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的发展,都由事物的内部因素和客观规律决定。保险精算、医学与工程学、统计学、经济学、财务理论等这些学科的学者认为风险是客观的。他们强调损失,认为风险应该是损失的可能而不是产生的收益。他们认为风险是可以被计算和测量的,强调风险的可测性和可补偿性。
(一)可能性(possibility)与概率(probability)说
美国学者海恩斯(Haynes)于1895年在其所著的《经济中的风险》一书中指出:“风险一词在经济学中和其他学术领域中,并无任何技术上的内容,它只是意味着损失的可能性。”1928年,法国学者莱曼(Leimann)在其所著的《普通经济学》一书中将风险定义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此外,还有德国学者斯塔德勒(Staeder)定义风险为“影响给付和意外发生的可能性”,普赖恩定义风险为“企业的目的所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概率说认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可能性可以用概率来表达,概率可以用来客观地测量风险。例如,美国学者佩费尔(Irving Pfeffer)认为“风险是危险状态的结合,由概率加以测定”;日本学者武井勋(Saburoikeda)认为“风险是自然或人类行为所导致的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并强调风险由两部分组成:不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不利事件造成的后果。
从最开始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到后来大数法则、保险业的出现,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风险被人们以概率的形式进行描述。保险精算、流行病学与安全工程的风险概念均属于此派。
(二)不确定性说
由于可能性和概率均包含了事件不会发生和必然发生这两种确定性结果,它们显然不属于风险。于是,有学者提出了风险的不确定性说,他们认为用损失或者不利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来定义风险能更准确地描述风险。
美国学者威利特(A.H.Willett)把风险与保险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在其博士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中定义风险:“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威利特强调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利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但没有对不确定性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界定。
1921年,美国经济学家奈特(Frank H.Knight)在其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首次指出风险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区别:“风险是可测的,不确定性却是不可测的。”他认为“可测定的不确定性”是风险,而“不可测定的不确定性”是真正的不确定性,从而,将风险与不确定性进行了区分。凯恩斯也认为“风险是一种人们可知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是人们可以根据过去推测未来的可能性。而不确定性则意味着人类的无知,因为不确定性意味着人们根本无法预知没有发生过的将来事件,它是全新的、唯一的、过去从来没有出现过的”。
在许多保险学著作中,风险通常被解释为“损失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 of loss)。例如,克布(Kulp)和约翰·贺尔(John Hall)在《意外伤害保险》(Casualty Insurance)一书中定义风险为“风险是在一定条件下财务损失的不确定性”。美国学者罗伯特·梅尔(Robert I.Mehr)所著的《保险学原理》(Fundamentals of Insurance)中将风险定义为“损失的不确定性”。
我国的保险教材大多将风险定义为“损害的不确定性”,这里的损害包含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更加契合保险实务内容。
(三)变动说
变动说学派的代表人物以经济学者、财务管理学者和统计学家居多,他们认为对风险的关注不应仅限于损失方面,也需要考虑获利方面。他们认为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不一致或者偏离即风险。
早在1876年,精算师特滕斯(Tetens)就在年金保险中第一次精确地用数学定义了风险的概念,他建议将风险描述为平均离差的一半。统计学家瓦尔德(Wald)定义风险“就是当采用一个特别的决策函数时,由于错误的最终决策而产生的预期实验成本和预期损失之和”。威廉姆斯(Williams C.Arthur)和汉斯(Heins Richartcl M.)于1964年出版了《风险管理与保险》(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他们认为:“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可能产生结果的变动。如果结果只有一种可能,不存在发生变动的可能,风险为零;如果产生的结果有几种,则风险存在。可能产生的结果越多,变动越大,风险就越大。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的变动,意味着猜测的结果与实际结果的不一致或偏离。”此外,美国经济学家赫舒拉发(Jack Hirshleifer)和赖利(Riley)认为,“当一项经济决策可能产生两种或以上结果时,不确定性就出现了”。
最初的风险变动说主要是围绕着损失进行定义,后来,学者们沿着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不一致性进行了更多讨论分析。现代风险观认为风险除了存在损失的可能,还存在收益的机会,风险不只是损失的创造或分配,也可能是财富的创造与分配。风险内涵的这种变化使传统的消极风险管理观转变为积极的风险管理观。
二、主观建构派
主观建构派与客观实体派的分歧主要源自不同学科在理论、研究方法以及思维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心理学、社会学、哲学、人类学等学科领域的学者指出,客观实体派忽视了个人行为、偏好、价值观、文化、制度、经验积累等因素对风险认知与风险管理的内在影响。就不确定性而言,不同的人在面临相同的客观事物时主观上对不确定性的判断并不一致。他们批判客观本身就是问题,各种客观标准往往是引起争议和风险的原因。他们认为风险不是客观存在物,而是经由人们的主观建构而成,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知和评价,风险具有主观性、团体性和社会性。他们从人的心理活动及特征、人类的社会活动及社会性等方面展开分析,从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文化制度的规范与构建等视角来理解、定义及应对风险,由此得名主观建构派。
20世纪8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人文学者用后实证的思维思考风险在后现代社会中的角色,以及人们建构风险的方式。建构理论(the constructivism theory of risk)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风险文化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风险统治理论。
(一)风险文化理论(the cultural theory of risk)
风险文化理论的创始人是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道格拉斯在《自然符号》(1970)一书中提出著名的“阶层/团体”图式(grid/group scheme),把它作为一种对文化进行分类的认知方式。在1978年出版的《文化偏见》一书中,道格拉斯把它提升为一种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随后,“阶层/团体”分析模式被她运用于风险问题的研究。1983年,道格拉斯与韦达斯基(A.Wildavsky)合著的《风险与文化》一书提出风险是群生的概念,而不是个体的概念,风险可被视为一种文化符号。文化是价值、规范与信仰的总称,风险是文化认知的结果。人们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往往会有不同的风险认知以及不同的风险应对。
道格拉斯开创了风险文化研究的先河。1990年以来,经英国社会学家斯科特·拉什(Scott Lash)、人文学者希瓦斯(M.Schwarz)、汤普生(M.T.Thompson)和亚当斯(J.Adams)等的共同努力,风险文化研究成为一种理论流派。
风险文化研究者主张从文化的角度理解风险,将风险视为违反规范的文化反应。他们批评传统的风险理论忽略了伦理道德文化因子,而每个社会都有其伦理道德文化习俗,文化差异导致了不同文化对风险的不同认识。这是一种全新的风险认知视角,体现了人们对风险认识的加深。
(二)风险社会理论(the risk society theory)
风险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他在《风险社会》(1986)一书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但并未对风险社会直接下定义。贝克认为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因为所有有主体意识的生命都能够意识到死亡的危险。风险社会是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来自人类的科技、经济活动,表现为“人为风险”。这些社会风险总是伴随人类的决策、实践活动产生并蔓延。在贝克后来的著作中,他更明确地指出人类行为后果是彻底的现代化产生的意料之外的后果,而风险是一种“虚拟的现实、现实的虚拟”。
风险社会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他把“风险社会”定义为制度性结构所支撑的社会体系,把先前的工业社会的现代化称为“简单现代化”,把风险社会的现代化称为“反思性现代化”或“激进的现代化”。吉登斯认为,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为风险,它们源于科学与技术的不受限制的推进;在工业化前两百年里,外部风险占主导地位,但在自然和传统终结之后,人为风险渐渐发展成为主导的风险。他还强调风险不只是个人的行动,有一些共同影响着许许多多个体的风险环境。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是现代化的副产品,是现代化带来的灾难和不安全,是现代性制度自反的产物,这种自反试图以创造新的制度来超越和化解风险。
(三)风险统治理论(the theory of risk and governmentality)
风险统治理论也叫风险治理理论,是由多位理论家在吸收了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著作中关于规训的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福柯作为风险统治理论的鼻祖,其关于权力(power)和“治理术、统治术”(governmentality)的理论是风险统治理论的核心基础。福柯认为风险和权力有关,权力是产生人们不平等结构的力量,权力就是统治、治理。他在《规训与惩罚》(1979)中讨论了17到18世纪西方社会出现新的权力形式,即微观权力,它隐藏在社会运作体制之中,隐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且生产出了大众所认可的真理与知识,形成了规训社会。福柯强调政府在风险统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张政府运用权力对那些脱离法律和社会规范的群体或个人进行社会化的规训和风险控制。
受福柯的权力与统治思想影响,结合风险社会理论,后续学者更多地从社会、政府及经济主体的角度进一步展开风险理论的研究,他们开始广泛使用一个新的概念——风险统治(risk governance)。艾瓦尔德(Ewald)强调知识和政治权利在风险统治中的作用,特别是个人的主观性认识,指出“任何事情本身都不是风险,但任何事情都能成为风险,这有赖于人们如何分析危险、考虑事件”。
风险统治理论认为所有与风险相关的规章制度、办法与机构都是为了建构风险而生,风险也只有依存于这些规训、制度、办法与机构才有意义。
三、国际权威组织对风险的定义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
1995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联合技术委员会历经三年发布了全球第一份真正意义的风险管理标准AS/NZS 4360。在此标准中,风险被定义为:“对目标产生影响的事项发生的机会(The chance of something happening that will have an impact on objectives)。”
2004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联合技术委员会发布了AS/NZS 4360的更新版,对风险的定义依旧沿用了1995年的描述。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提出要求,希望ISO采取AS/NZS 4360作为国际标准。
2009年,经过四年的研究和反复讨论,ISO终于推出了《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ISO 31000:2009),这是全球业内专家数十年共同努力的结果。该指南采用了我国工作组提出的对风险的定义:“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Impact of uncertainty on objectives)。”这一定义被广泛参考和采用。
2018年,ISO发布了《风险管理指南》(ISO 31000:2018),其中对风险的定义沿用了使用不确定性(uncertainty)定义风险的方式,即“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2018版的指南试图解决的是思想意识和顶层设计问题,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纲领性的文件,这一版的内容比上一版的内容更加简化。
(二)美国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组织(COSO)的定义
2004年,COSO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COSO对风险的定义是:“对目标实现有不利影响的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that an event will occur and adversely affect the achievement of objectives)。”
2017年,COSO发布新版《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战略与绩效》。新版在精神内核上和ISO文件已经开始趋同。但COSO的定义和ISO的不太一致,COSO一直用可能性(possibility)来定义风险,新版的风险定义是:“对战略和业务目标实现有影响的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that event will occur and affect the a-chievement of strategy and business objectives)。”
与ISO相比,COSO对风险的定义以及框架内容都因为长篇幅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它更加偏重于微观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