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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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及时间要求

一、订立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如非全日制用工,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参考《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规实务要点8:采用电子化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形式规范

典型案例:〔2021〕京03民终16846号

2019年10月21日,董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库管工作,工作至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2月17日,董某以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则以双方已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抗辩,认为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公司提交了与董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具体内容为:“你10月21日入职,10月为试用期,工资1346.15元;11月为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12月转正,工资标准为3500元底薪加1500元绩效;社会保险费用12月转正后开始缴纳。”后仲裁委支持了董某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案涉微信聊天记录缺少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亦不符合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并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据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缺少上述必备条款,尤其是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核心条款,该合同将存在无法有效成立的风险。

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就本案而言,公司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就在于案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劳动合同的书面载体,无论劳动合同内容的完备性还是电子化合同的规范性,均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规建议

企业为了提高用工管理效率,在采取电子化的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通过具有合法资质,且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能力的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规范订立,同时应确保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完备性,使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要求。

相应地,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微信、电子邮件等工具订立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该类工具多适用于日常沟通交流场景,其传输的内容随意且容易丢失。另外,各方身份的认证及签约意愿的核实也较为不便,操作稍有不当很容易就会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