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概述
一、进出口贸易管制的内容
进出口贸易管制制度的内容体系可简要概括为“准”“证”“检”“核”“救”五个字。
1.准
准,即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准入。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必须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经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为有效地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货物实行宏观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国营贸易资格管理。截至2023年年底,属于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的货物包括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烟草及其制品、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等。进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先取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的货物包括玉米、大米、烟草及其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先取得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申领自动出口许可证。
2.证
证,即货物、技术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它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进出口许可证件是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记录文件,既是我国贸易管制的最基本手段,同时又是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执行贸易管制与监督职能的重要依据。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应用。
3.检
检,即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海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具体体现的总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制度、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知识链接
检验与检疫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辅以测量、测试、度量所进行的符合型评价。世界贸易组织发布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检验的用语是“合格评价”,是指在合格评价中通过测量、测试、度量等手段,判定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
检疫是以法律为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通行规则和国家法律与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商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在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或是为了防止人类疾病的传播所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
4.核
核,即对进出口企业结汇、用汇的监督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依照国家“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规定结汇、用汇。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5.救
救,即贸易管制中的救济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可以为维护自身经济贸易利益、防止或阻止本国产业受到侵害和损害而采取救济措施。在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管制的过程中,我国根据国际公认的规则所采取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条件参见表1.1。
表1.1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条件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对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关、报检。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包括列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的商品。
(一)禁止进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于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
法律法规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禁止进境物品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所列产品均为旧机电产品,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该目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更新为《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由原来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四、五批合并修订而成,涉及对环境有污染的14类125件固体废物,包括废动植物产品,矿渣、矿灰及残渣,硅废碎料,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废橡胶、皮革,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废玻璃,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废物,废电池,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及其未经分拣处理的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等,废石膏,废石棉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是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而颁布的,其中包括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是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而颁布的,其中包括氯丹、灭蚁灵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是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的,其中包括六氯丁二烯、三氯杀螨醇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是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而颁布的,其中包括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除固体废物外,其他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参见表1.2。
表1.2 除固体废物外其他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续表
3.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技术进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凡是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7号)的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法律法规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我国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至第七批的商品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出口属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禁止出口属于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虎骨、麝香,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以及涵养水土的原木等。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而发布的,如木炭等。
(3)《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的,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对港、澳、台地区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等商品。
(5)《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腐叶、腐根、树皮、树根等森林凋落物,以及沼泽(湿地)中,地上植物枯死、腐烂堆积而成的有机矿体。
(6)《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包括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等商品。
(7)《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包括六氯丁二烯、三氯杀螨醇、六溴环十二烷等。
(8)《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包括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有些商品不得出口。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参见表1.3。
表1.3 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警钟长鸣
“陶瓷碗”出口
(杭州海关网 2021年12月8日消息) 2021年7月5日,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监管部门对某贸易公司申报品名为陶瓷碗,价值为人民币1 000元的一票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陶瓷碗两件,根据外包装及外形判断为文物。经浙江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其中一件为“清代青花海龙纹缸”,属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另一件为现代仿制品。经价格评估,上述涉案“清代青花海龙纹缸”价值人民币21 000元。该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15 000元。
提醒:我国禁止出口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
3.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凡是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不得出口的技术禁止出口。
三、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进出口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
(一)限制进口货物(技术)的管理方式
(1)许可证件管理。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的方式来实现对各类限制进口货物(技术)的管理。许可证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其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部分进口货物和技术、13类重点旧机电产品、两用物项和技术。
(2)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制度。国家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管理范围主要是消耗臭氧层物质。
(3)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是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的管理方式。在限额内,经营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具体方式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范围包括部分进口农产品和部分进口化肥。
(4)其他许可证件管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各自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程序及资格条件。其他许可证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管理范围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药品、美术品、民用爆炸物品、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农药、兽药、有毒化学品等。
(二)限制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方式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其出口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
1.出口配额管理
出口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及其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
出口配额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地收汇,保护我国商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我国出口配额管理的形式有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1)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按照按需分配的原则,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配额的限制出口商品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请求,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出口配额主管部门对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配额证明。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凭此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部分农产品,部分活禽、畜,部分资源性产品、贵金属,消耗臭氧层物质(出口配额由生态环境部管理)。
(2)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按照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限制出口商品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措施。国家出口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凭此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目前,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主要商品是部分我国生产且国际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农副产品及资源性产品。
2.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部分商品的出口以签发许可证的形式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范围包括部分农产品、濒危物种、两用物项和技术、黄金及其制品等。
四、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实物展台
自动进口许可证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这些货物(技术)本身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范围,但基于监测进出口货物(技术)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1.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出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出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出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统计和监督。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出口管理制度。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由进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备案的,即可正常申报进出口,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经营者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