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药物质及其应用的政策法规
“药食同源”理论是中医药学的重要成果之一。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生存质量的追求不断提高,当前社会逐渐崇尚食疗保健养生、防病治病和回归自然的生活理念。第17届国际营养学大会也提出了“食物是最好的药物”的结论,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研发规模推向了空前的高度。而中国有着丰富的物种资源,在开发和应用食药物质方面得天独厚。
一、食药物质的概念
二十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在食物中添加药物的行为开始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首次提及食药物质的管理问题是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其中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1987年,原卫生部颁发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将“食药物质”称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品”。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2014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更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对食药物质的定义范围进行了界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食药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精神,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药物质名单的发展
我国食药物质名单一直处于发展中。1987年,共收载33种。1988年,增加至61种。1991年,达到77种。2002年,公布了87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014年,达到101种。到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因此,截至目前,加上2020年开始试点的9种中药,总共有110种食药物质。
三、食药物质应用的政策法规
根据中药资源开发的最终形式,以中药材为原料在食疗应用的方向可分为普通食品应用和保健食品应用。中药材的食疗应用不仅可以提供人体的营养需求,还具有调节和改善新陈代谢、预防或减少疾病的功能。因此,利用中药材在食疗方面的应用既要符合中医药理论,又要符合国家对食品的管理规范。
(一)普通食品的应用
含有中药材的普通食品属于食品范畴。因此,此类应用应符合国家对于普通食品的要求。按照规定,普通食品不限食用人群,可提供营养,但不可宣传其保健功能,对用量不做规定。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兼具食品特性的药物概念加入,进一步扩展并明确了食品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原料
2002年,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普通食品的原料进行了严格界定,列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共87种,主要是中国传统上有食用习惯,民间广泛食用,但又在中药临床中使用的物品。2002年,原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列出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共114种。这些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一般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但已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品种除外。根据2007年原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明确规定凡属于新资源食品的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2013年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将新资源食品进一步规范为新食品原料。
以上管理规定明确地界定了哪些中药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开发的原料,哪些中药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开发的原料。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所涉及的中药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开发,而民间存在的药食两用的中药,但不在名单之内的中药需要按照新食品原料申报流程,待通过食品安全性试验后,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含中药普通食品开发。
2.质量控制
(1)原料的质量控制
控制含中药普通食品添加的中药原料以中药材和中药提取物为主。因此,所用的提取原料应符合有关要求,提取工艺应科学合理,加工助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在进行含中药食品研发时,要制定严格的监控程序,把好质量关。对于含中药食品所涉及的每批和每一品种原料都要做好抽样检验和验收记录,保证所有原料都符合食品质量的要求。对普通食品中添加的中药或药食两用食品必须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中药,其他中药在未经安全性评价的前提下不得作为生产普通食品的原料添加。
(2)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针对含中药普通食品的制备工艺,除极少数产品采用原药材直接打粉加入产品中外,绝大多数产品采用中药提取物作为原料。中药提取物是介于中药原料和制剂之间的一种形式,是对中药材的深加工,不同的提取工艺所制造出的产品功效可能不尽相同。因此,为了控制中药提取物质量的稳定性,除要考虑终产品的质量稳定性、新技术适用性、工艺路线和参数可行性外,还应根据中药提取物中具有保健价值的物质群选择加工过程中的质控方法。指标选择在体现产品特点的同时,还应考虑以下3个方面:能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实验方法的适用性;指标性成分的选择是否合理。此外,在含中药普通食品原料领用、配料、投料、搅拌、加工等过程中可能会有外来异物进入,所以在这些工序操作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潜在的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伤害。在包装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生产包装的设备和环境卫生,在该操作车间,操作人员要二次更衣,每2小时对操作台进行清理、清洁,休息期间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空间灭菌消毒,每天对环境微生物进行检测,确保操作环境清洁,避免微生物污染产品。
(3)流通分配过程的质量控制
食品在流通分配过程中的保藏主要有常温保藏和冷藏保藏,所以运输工具或运输箱的类型必须符合食品本身的性质和规定运输方式的要求。为了不造成交叉污染,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保持良好的清洁工作状态。当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和集装箱运输不同种类的食品或非食品时,必须将不同的食品或将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在整货前应对运输工具和运输箱进行清洁,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大批量运输时,运输箱和运输工具应指定和标明“仅限食品使用”,而且只能按指定的用途来使用。
3.含中药资源普通食品的申报与审批
含中药资源普通食品属食品范畴,因此含中药资源普通食品的申报与审批应符合国家对于食品的要求。对于原料组成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可以直接申请普通食品备案进行生产。对于配方中含名单外中药的中药资源食品,需按照《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1)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申请流程
食品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工艺应分别提交,图中应包含原辅材料、关键控制点及参数指标,加盖企业公章)。
4)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申请延续或变更的,还需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副页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陈述,治理结构图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申请免于现场核查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提供企业自行备案标准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企业生产场所照片。
9)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并附食品添加剂原料的使用依据和不同配方的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式样,加盖企业公章)。
10)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信息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并附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计算方法,加盖企业公章)。
11)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声明(仅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并附生产过程中各组分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分析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12)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仅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13)其他证明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取证申请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核审查结论等工作。
2)省、市级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组,对审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省级、市(地)级市场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工作并通知企业。
4)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市场监督部门组织审查组和检验机构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5)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市场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经审查不符合发证条件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以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所有生产厂点都应当进行审查,并且每个生产厂点全部要达到要求后,方可给予审查合格的结论。
8)对于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审查组在进行现场审查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9)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地非同一省份的,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致函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证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并将审查结论反馈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
(3)《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收到省级市场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
2)省级市场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复,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非同一省份的,由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
3)《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5年。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有规定。
(二)新食品原料的申报与审批
20世纪80~90年代是国外食品引进中国的高峰期,基于食品使用的安全考虑,自2013年10月15日起,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原卫生部强调,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中药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中药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其他中药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中的程序申请批准。
(三)保健食品的政策法规
保健食品系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可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保健品行业开始步入正轨,并得到快速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负责全国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也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根据2016年7月1日执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含中药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制,其现场考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的食品审评中心组织。
1.中药保健食品的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2年原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列出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共114种,同时规定一个产品中使用的动植物物品不得超过14个。其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外的动植物物品不超过4个,2个名单(87+114)外的动植物物品不得超过1个。部分具有潜在毒性或安全风险的中药材明确为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共59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禁止用于保健食品开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还规定,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保健食品功效或标志性成分的质量控制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健康所起草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中规定了声称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的27种功能,包括增强免疫力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糖、抗氧化功能、辅助改善记忆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促进排铅功能、清咽功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功能、促进泌乳功能、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增加骨密度功能、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分功能、改善皮肤油分功能、调节肠道菌群功能、促进消化功能、通便功能、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等。
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一般包括两部分,即常规检测指标和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指标。常规检测指标主要包括感官、毒理、营养、理化、微生物等指标;功效成分是保健食品中原材料中的生物活性物质,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在申报保健食品时应该提供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包括定性、定量测定方法,并说明功效成分在保健食品中所处的地位。
保健食品中的功效成分主要有类异戊二烯(萜类、胡萝卜素类、维生素E、三萜酸)、皂苷类和酚类成分(类黄酮、多酚类、苯丙基类)、以蛋白质或氨基酸为基础的衍生物、碳水化合物及其衍生物、多不饱和脂肪酸等。
部分通用性功效成分的测定方法可以直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盐酸硫胺素、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的测定》(GB/T5009.197-2003)中检索,在进行保健食品开发时,可以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国家标准中已有的功效成分检测方法主要检测包括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维生素C、烟酸、还原型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F、胡萝卜素、叶酸、微量元素、脱氢表雄甾酮、免疫球蛋白、吡啶甲酸铬、肌醇、氨基酸、胆固醇、牛磺酸、褪黑素、不溶性膳食纤维、超氧化物歧化酶等。
功能或指标性成分常用的测定方法有重量法、分光光度法、薄层层析扫描(TLCS)法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法等。为了更好地控制产品的内在质量,除以定量指标作为质量标准控制稳定产品质量外,根据需要还可以用其他重要成分作为内控指标来制定质量标准,以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在中药保健食品开发时,多会涉及中药所特有的功效成分,这些功效成分在国家标准中未涉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功效成分的定性与定量检测方法,对功效成分进行评价。在对新建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进行研究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所有以保健食品名义申报的产品,除作为一般食品的要求外,一律都要经过功能性或标志性成分功效检测。
(2)检测方法与结果须经得起现代科学的检验,证明是合理和可信的。
(3)保健功效的检测一定要通过整体试验(动物或人体),而不得以体外试验充数。
(4)人体试验观察要符合科学、道德和法制的要求,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5)用动物实验进行保健功效检测时,必须证明所用的动物符合我国各级科研部门关于实验动物质量与分级的规定;论证实验结果外延于人的可能性;论证剂量分组、动物数量、实验期间、实验条件、对照物与参照物等实验设计的合理性。
由于产品繁多、作用各异、技术复杂,目前功效成分的构效关系、量效关系及作用机制难以阐述清楚。此外,功效成分往往含量较低,在大量干扰物质存在的情况下会增加功效成分检测的复杂性。
3.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1)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规程
安全是保健食品的核心评价指标之一,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是对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学评价的前提。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了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统一规程。
该《程序》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适用于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评价,也适用于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的安全性评价。本《程序》对实验动物的种属、性别、数量、剂量分组、受试物处理、动物与人的等效剂量、实验方法、实验期、观察检测指标、结果判定等都有明确的方法规范。承担此项实验的机构必须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技术权威单位,严格执行《程序》的规定,否则检测结果无效。
(2)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
保健食品毒理学质量控制主要是对该保健食品进行食品卫生质量控制和进行现代食品毒理学试验。检测要求和项目指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进行。
毒理学评价分4个阶段: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第三阶段亚急性毒性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当以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4个阶段的毒性试验。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不至于构成对健康损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动植物及微生物等,可以先对该物质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凡以已知的化学物质为原料,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对该化学物质先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的毒性试验。
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动植物、动植物提取物或微生物(普通食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除外)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的毒性试验。
(3)保健食品毒理学试验内容
以普通食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以下情况确定试验内容。
1)以传统工艺生产且食用方式与传统食用方式相同的保健食品,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2)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其具有不安全性,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
3)用水提以外的其他常用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时,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原料的常规用量时,需增加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的毒性试验。
4)用已列入营养强化剂或营养素补充剂名单的营养素化合物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其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针对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必要时应有针对性地增加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
4.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
2003年,原卫生部提出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声称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的27种功能学评价指标的检测方法,还对具有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验规程做了约定,是保健食品功能学研究的指南性文件。
在进行含中药保健食品开发时,应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功能学评价。
(1)含中药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的样品要求
受试样品应该是定型后的产品,符合确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应该是已经经过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安全的食品。功能学评价的样品与毒理学评价、卫生学检验的样品须为同一批次,样品上应标示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名称与含量,同时应该提交违禁药物检测报告。
(2)含中药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的动物要求
功能学评价的实验动物一般采用近交系大鼠或小鼠,性别、年龄根据实验需要选择,一般大鼠每8~12只为1组、小鼠每10~15只为1组,实验动物为清洁级以上。
(3)含中药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的剂量与给药时间要求
在进行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时,动物实验至少为3个剂量组,另设空白对照组、阳性对照组。在3个剂量中,其中1个剂量应相当于人体推荐摄入量(折算为每千克体重的剂量)的5倍(大鼠)或10倍(小鼠),且最高剂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人体推荐摄入量的30倍,受试样品的实验剂量必须在毒理学评价确定的安全剂量范围之内。在进行功能学评价时,动物的给药方式为灌胃,当无法灌胃时,可将受试样品加入饮水或饲料中给药。
受试样品的给药时间一般为7~30天,当受试样品的给药时间不足30天而实验结果为阴性时,应该延长至30天重新实验;给药时间超过30天而实验结果仍为阴性时,可终止实验。
(4)含中药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的样品处理方法
当受试样品的推荐剂量较大,超过动物的最大灌胃量时,可适当减少样品中非功效(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含乙醇的样品可适当浓缩,将乙醇含量降至20%以下再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对于冲泡式饮品,可采用其水提取物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
(5)含中药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的对照组要求
在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时,当受试样品中的载体本身也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以载体为对照组。对于补充营养素或促进消化、吸收、利用以达到改善生长发育或增加骨密度等功效的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学评价时,可以以我国人群营养素摄入水平及消化吸收的资料为参考,将动物饲料中的营养素做调整后设定对照组。
5.保健食品的人体试食试验
含中药保健食品在上市前,需要进行人体试食试验。该试验需符合《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人体试食试验对保健食品的要求:受试样品需对来源、组成、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有详细的说明,提供试食试验同批次的卫生学检测报告;受试样品应已完成动物实验验证,确定其具有特定的保健功效。
人体试食试验前要拟定计划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伦理委员会批准。根据试验设计要求、受试样品的性质、期限的差异,选择合适数量的受试者,每组受试者的有效例数不少于50人,试验中的脱离率不得超过20%。设计试验时,要充分考虑到受试者可能出现的反应,做好应对方案。
人体试食试验的要求:受试者必须为自愿参加,并充分了解试食试验的目的、内容、安排及有关事项;受试者有可靠的病史,并排除可能干扰的因素;受试者同意试验后,应该填写知情同意书,受试者和医学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经试食试验负责单位的批准。试食试验原则上不少于3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
在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时,实施者须以人道主义对待受试者,首先要保障受试者的健康;进行试食试验的单位应该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如需进行与医院共同实施的人体试食试验,必须是三级甲等医院;医学监护人指导受试者的日常活动,监督检查受试者遵守试验;从受试者身上采集的生物样品应详细记录采集的种类、数量、次数、方法和日期。
试食试验的观察指标要根据受试样品的性质和作用确定,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受试者试验前和试验后的常规体检指标;受试期间的主观感受、进食情况、生理指标(血压、心率等)、常规血液指标(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等)、生化指标(氨基转移酶、血清蛋白质、白蛋白/球蛋白比例、尿素、肌酐、血脂、血糖等)、功效性指标(与保健食品功效相关的指标,如减肥、辅助降血糖等)。在受试者因心理、生理等疾病原因,不能继续试验时,经医学监护人和试食试验负责人批准,可准予退出试验。
6.保健食品生产规范及企业质量标准
(1)我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条件
1)与一般食品企业一样,要持有工商管理部门发给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
2)企业的厂区、设备、工艺流程和从业人员的卫生条件要符合国家标准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3)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应制定并推行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Crutical Control Point,HACCP)制度。
(2)保健食品企业产品生产中的质量控制过程
1)原材料的采购:按照GMP要求,在订购前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审核及筛选,保证供应商的资质符合要求。在物料采购时进行含量、理化微生物等检测,保证进厂的物料均合格。
2)生产过程:由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对生产的各个工序进行24小时的监控,保证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标准操作规程(SOP)规范进行。注意关键控制点和完整的生产记录,绝不让不合格的产品流入下个工序。
3)成品检测:每批产品在出库前必须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包括有效成分与标示量、理化指标、重金属、微生物等。
4)稳定性研究考察:每批产品均做留样考察,采用市售包装形式,按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条件考察产品质量变化,为制定产品的有效期和改进产品工艺提供依据。
5)生产环境:定期对车间环境进行检测,包括沉降菌及尘埃粒子检测,保证车间环境符合GMP的要求。
6)品质保证(QA):有专业的QA队伍,以产品质量为对象,对与形成产品质量有关的生产制造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向客户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
7)质量控制(QC):有专业的QC队伍,能进行各种常规检测以及特殊检测。
(3)产品企业质量标准
我国生产企业在进行保健食品申报、生产时,必须有自己的企业质量标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必须严格按照企业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其内容概要如下。
1)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有关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中文文本应按GB/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编制。
2)产品质量标准内容包括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规范性一般要素(产品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技术要素(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规范性附录),以及质量标准编写说明。
7.保健食品的申报与审批
我国保健食品的申报和审批依据其产品类型采取注册和备案分类管理。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县级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1)保健食品的注册
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1)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2)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2)含中药资源保健食品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
1)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关科学依据,以及根据研发结果综合确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等;
4)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以及检验合格证明、品种鉴定报告等;
5)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
6)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7)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
8)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9)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
10)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3)保健食品的备案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1)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2)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申请保健食品备案,除应当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要求之第(4)、(5)、(6)、(7)和(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②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④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⑤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