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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首都法”的提出
北京作为中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肩负着辐射并引领全国发展的特殊历史使命。考虑到北京既是国家的特大城市及独立的经济个体,也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在立法上保障首都自身的发展及独特性,应是值得学界重视并加以探讨的重要课题。“首都法”的产生,应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路径。
根据《宪法》第四章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宪法》第四章的内容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我国1990年通过了《国旗法》,1991年通过了《国徽法》,2017年通过了《国歌法》。“首都法”的出台将会与《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形成姊妹篇,完善《宪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