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1.因同居而产生的子女监护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场景
刘某某与马某从2012年开始同居,并于2016年4月2日生育一子马某某。2016年7月,马某突然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刘某某多次寻找未果,只能自行抚养马某某。后经过多方查找,刘某某得知马某在某强制隔离戒毒所羁押,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之子马某某由刘某某进行抚养,马某按月给付抚养费。[1]
依法分析
同居关系虽然不同于婚姻关系,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子女监护、抚养纠纷可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刘某某与马某虽不存在婚姻关系,但双方同居生育一子马某某,并因子女监护问题产生纠纷。在实践中,关于该问题的解决,既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法院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化利益的角度,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情况、父母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对子女监护权和抚养费问题进行判定,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专家解析
因同居关系而出生的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从自然属性层面来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与父母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父母都负有监护、抚养的法律义务,且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尤其是关于同居关系的子女监护、抚养纠纷问题,《民法典》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同等地位,也规定了父母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其中,关于监护权问题,因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故父母均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可以由一方对子女进行直接抚养,另一方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并相应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关于抚养费,具体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子女健康成长所需的费用。具体的抚养费用数额,可以由双方具体协商,也可以由法院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情况、父母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