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风险决策过程的法律规制:以核电的开发应用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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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方法与进路

核电的安全直接关涉国家的整体能源战略是否能顺利施行。为确保万无一失,大家的关注度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技术上革新,不断提升核电技术的可靠性,把发生事故的风险降至最低;另一方面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排除因人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隐忧。前一个方面的工作主要依靠核电产业的专家们完成,囿于技术含量非常高,一般人难以进入这个领域。而后一个方面的工作则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法律的完善。实践已经走在理论的前面,与核电相关的法学研究必须迎头赶上。在具体建构中国核电的法律框架时,必须坚持三个方面的研究原则:首先,中国问题意识与比较法资源相结合。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其次,法学的建构性、规范性分析与跨学科的方法、知识相结合。传统的法律框架、原则以及相关知识解决不了核电的安全问题,成熟的核电法律制度需要多学科的共同支撑。最后,应当以行政决策为视角重新建构法学的研究路径。法律的角色绝非传统意义上的“控制”,应是一种规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核电的大规模应用。

(一)中国问题意识与比较法资源相结合

首先必须承认,中国的核电技术起步较晚,我们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座核电站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对于清洁能源的渴求日益凸显,目前我国核电在运核反应堆47座,装机容量位居全球第三,在建规模已经位居世界第一。[58]虽然核电发展的速度非常迅速,但是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存在明显的不足,亟须完善。由于核电技术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法国以及日本等,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大规模地使用核电,与之配套的制度建设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较为完善。

事实上,对于规制核电技术风险的探索离不开对其他法域资源的借鉴与比较。环顾四方,在这一领域,理论、制度和经验都较为成熟的国家主要是美国、法国和日本。不过考虑到语言和资料来源上的便利性,本书所借助的比较法资源又主要聚焦于美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都是发展核电较为成功的典型,前者是世界上拥有核电站数量最多的国家,而后者则是最依赖核电的国家,核电在国家能源供给中占据支配性的地位。尤值一提的是,法国尽管国土面积狭小且处于欧洲“反核”浪潮的最前沿,但政府仍可以大规模地发展核电,的确令人刮目相看。

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将主要运用目前比较法研究中常用的功能主义的研究路径,所谓功能主义是将法律视为政府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关注点是法律的规制和便利功能,因此而注重法律的意图和目标,并采取一种工具主义的社会政策路径。[59]详言之,就是将比较法上的理论、具体制度放置在本国特有的区域文化背景下考察,以期能全面地理解创制这些理论和制度的初衷,探究其成功完成预设立法目的的原因。同时我们也会在“事实本质”的层面进行横向比较。例如,在如何科学地设置决策机关的问题上,将对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和法国的核安全管理局进行追本溯源式的研究,同时也会从制度本质与功能意义层面进行比较,进而观察、梳理和总结在规制核电风险的过程中,设置怎样的监管机构是较为合适的一般思路。又如,为消除本国民众对于核电的恐惧心理,各国在自己特有的文化背景下,通过构建怎样的法律制度能达到说服民众接受核电风险的目的。

当然,我们通过功能主义的研究径路去探究这些国家的制度实践经验的时候,其终极目标还是解决中国发展核电所要面临的问题,即如何将科学理性和民主注入我们的决策过程中,提升决策的质量,增强民众的可接受性,降低发展核电所带来的风险。简言之,我们对于每一个问题的比较研究,都存在一个与之相对应的中国问题意识,借鉴的目的也只不过是更好地解决本国问题,实现确保核电安全适用的立法初衷。

(二)法学的建构性、规范性分析与跨学科的方法、知识相结合

一般而言,行政法学的研究径路主要有两个:一方面是从建构的角度去理解行政法,它主要聚焦于行政过程,是行政权行使本身的需要,所以将行政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限于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或管理[60],不过这一路径容易忽略以司法机关为主的外部力量对行政权的监控;另一方面则是从规范的角度入手,沿着这一路径思考的精髓在于明晰行政法的控权作用,即制约行政,而不是行政机关实现管理目的的工具。它的不足是将自己的目光局限于外部的监督(司法审查),而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行政过程的内部法理逻辑,不可避免地将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排除在行政法的研究范畴之外。这二者对于行政法的认识都是片面的,所以我们需要创造一种能包容、平衡这两种不同倾向的新研究范式。值得强调的是,在核电监管领域,创新行政法的研究范式尤为重要。详言之,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导向的司法审查制度虽然可以维护个人权利不受行政权力侵犯,但并不能够解决规制核电风险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因此,如何化解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之间的对立,将二者纳入逻辑一贯的行政法学体系中,也是本书在研究方法方面欲创新之处。

当然,基于行政决策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在法学的分析方法之外,我们还必须借鉴和运用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和研究方法来补充给养。如风险社会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从文化角度进行的研究)、传播学的理论和知识、经济学的博弈理论、公众参与效力阶梯的研究框架,等等。

(三)重视经验的实证分析研究范式

缩小理论与实践之间鸿沟的有效方法就是实证分析。核电风险规制理论中一些普遍接受的常识性知识,也往往在实证面前撞得头破血流,不能自圆其说。为了使本书的解释能更符合实际情况,观点的论证将尽可能地给予实证。

事实上,法学视角下的实证主要有两类:一方面,是政府公开的涉及核电建设的相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比较完整地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制度。其中,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核电站建设投资大、社会关注度高,一直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对于重要的决定,公众也是可以通过法定渠道查阅到的。另一方面,则是编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判例。随着核电的积极发展,因“核”而产生的各类争议势必大量增加。作为解决纠纷的专门部门,法院肯定会承担处理与此相关案件的主要职责。通过对其审理案件思路的仔细梳理与研究,可以更好地观察、总结法律的实施现状。此外,文中也会使用个别复议案例和见诸报端、网络的案例,但尽可能不引用未经官方正式报道或公布的案例。本书将坚决杜绝用想象或假设的案例来证立相关观点是否成立的做法。

(四)面向行政决策的研究径路

正如上文一再强调的,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61]换言之,在利益关系复杂的现代社会,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已经不局限于结果,相对人要求参与到过程之中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而只有相对人的参与和了解,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才能开展,相互间的信任才能建立。[62]

面对这种转变,行政法不应仅仅关注司法保障的议题(权力控制—权利保障),而是应进一步思考怎样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可以较完满地平衡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参与权和了解权。正是秉持这样的一种行政法理念,新行政法的研究径路与传统行政法的研究径路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后者主要为保护个人权益而设,但环境问题、都市问题、社会福利问题、医疗科技问题等领域,行政程序的保护主体,不单限于特定个人,而扩及全体国民或者不特定多数人。行政应发挥的角色,已不仅是保障个人权益,更应发挥合目的性调整机能,统合利害关系间之冲突,汲取专业意见及凝聚社会之共识”[63]。因此,之所以选择面向行政决策的新的研究径路也正是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行政法若以行政决策为核心进行构建,不仅可以确保行政决定的科学性(正确性),提升政府行为的公信力,而且能够规范决策的过程,通过公开、透明和平等协商,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达到各方接受行政决定的目的。当然,在这一法学框架之下,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不应忽视的。

应当承认的是,核电行业是较为特殊的政府监管领域,也是新的行政法研究范式得以孕育、提出和讨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本书的研究中,将始终坚持“面向行政决策”的研究思路,将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和方法融入具体问题的研究之中。在强调专业性而民主正当性问题又非常凸显的核电监管领域,这样的研究径路或许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