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风险防控教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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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学校应保证学生的饮食和药品合规与安全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1日,经遂宁市安居区疾控中心应急小组调查,某小学当天共有52名学生和9名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首发病人约有50人出现头昏、呕吐症状。经排查疑似食物中毒病例10人,主要表现为腹痛、呕吐、乏力、腹泻,大便样呈黄色水样便。经检测,该小学此次出现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是食堂在保存米饭时没放进冰箱,致使蜡样芽孢杆菌在28℃—35℃迅速繁殖。随后,白马镇教育助理员、该小学校长陈某,副校长罗某某,安卫办副主任唐某分别被免职,并给陈某行政警告、罗某某诫勉谈话、唐某行政记过处分。[10]

法律风险分析与应对

1.学校饮食安全是全民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应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11]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和用药安全具有涉及人数多、人群敏感等特点,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故历来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而教育、食品安全向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叠加双重敏感因素,更容易引发舆论关注。2019年,成都某实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件更是演变为引发全国关注的群体性事件。[12]为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应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为例,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从学校职责的角度看,学校应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1)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2)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3)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5)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6)应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结合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7)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8)应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9)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10)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等。[13]

2.学校应加强食堂和外购食品管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食堂管理的角度看,学校的主要职责包括:(1)有条件的学校应根据需要设置食堂。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2)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14]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3)学校应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4)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5)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6)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7)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同时应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8)学校食堂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等[15]。

从外购食品管理的角度看,也需要特别注意。例如,某小学接受某饮料厂的推销为各班级订购豆浆,结果学生在饮用后有71人陆续出现恶心、呕吐现象,经学生家长举报后,市卫生局调查检验,发现豆浆中含有皂甙毒素;[16]又如,2012年3月,某市某区所属8所学校学生和老师分批饮用了由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后,有一大批学生出现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17]具体来讲:(1)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学校应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2)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3)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依法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或其他凭证。(4)学校应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5)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6)学校外购食品的,应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等。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分门别类就学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一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