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论稿(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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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注15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们试图对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作用进行一次系统的分析研究时,首先碰到了长期以来两个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一个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的关系问题,一个是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不存在转化形态问题。这两个问题如得不到澄清,必将影响对其他具体问题的分析。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第一个问题,即对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再认识。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究竟有没有关系?有什么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分歧是:一种观点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没有直接关系,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二者有直接关系注16。与此有关的问题是,价值规律是否就是价值决定的规律?在这个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价值规律不仅仅是价值决定的规律,而且也是等价交换的规律;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价值规律就是价值决定的规律注17

我们认为,价值决定以及它与价值规律的关系之所以成为疑难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过去没有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和作用弄清楚。因而,首先对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和作用表示一下我们的看法,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中具有直接的作用

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指的是什么意思呢?当分析单个商品时,考察的是这个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并不涉及使用价值的数量,即假定供需平衡,这里并不存在问题。因而生产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决定这个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此形成一种印象,似乎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指单个商品生产上所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就曾说过类似意思的话:“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注18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分析的仅仅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尚未对生产总过程进行考察。在这种情况下所论及的决定商品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当然只能是就生产某一个使用价值来说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然而当把资本主义生产作为一个总过程来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分析符合社会需要的商品总量时,便对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提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注19这里讲的必要劳动时间,显然包括通常所称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内。这两种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在理解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问题时,不应仅就《资本论》第一卷的某段论述或仅就《资本论》第三卷的某段论述作为依据,而应像马克思那样,把这些不同的提法作为从不同角度引出的结论,进而把整体与个别统一起来,得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的结论,即既指单个商品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指从总体上看,符合某种社会需要的商品的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价值决定的前提。

决定商品价值的生产条件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个什么关系,这是在明确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之后必须回答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20而到《资本论》第三卷,他把关于单个商品所说的话“应用到市场上现有的、构成某一整个部门的产品的商品总量上来”,因为“如果我们把商品总量,首先是把一个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并且把许多同种商品的价格总额,当作一个总价格,那么问题就很容易说明了”。注21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分析了决定商品价值的三种生产条件的情况。注22

第一种,如果某种商品的很大数量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社会条件,即中等条件下生产出来,那么这种商品的社会价值便同这个很大数量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相等。这时,如果这种商品中有一个较小的部分是由劣等生产条件生产出来,而另一个较小的部分是由优等生产条件生产出来,这些较小部分的个别价值就分别大于和小于大部分商品的中等价值,倘若这两端又是可以互相平衡的,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总量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即其中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就由中间的大量商品的价值来决定。

第二种,假定投到市场上的该商品的总量仍旧不变,但是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价值,不能由较好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来平衡,以致使较坏条件下生产出来的那部分商品,无论同中间的还是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社会价值就由较坏条件下生产的那大量的商品来调节。

第三种,假定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量,大大超过了由较坏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量相比也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社会价值就由最好条件下生产出来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

马克思关于决定商品价值的三种生产条件的论断告诉我们,在假定供需平衡的前提下,生产的商品总量不变,只是这个总量在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同样数量的商品的社会价值就要按不同的方法来调节,从而社会价值总量就会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主要由中等条件生产的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调节,这时,商品总量的社会价值,将等于它们的个别价值的总和;在第二种情况下,主要由劣等条件生产的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调节,这时,商品总量的社会价值,会高于它们的个别价值的总和;在第三种情况下,主要由优等条件生产的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调节。这样,商品总量的社会价值,会低于它们的个别价值的总和。同时,不管以哪一种生产条件的劳动时间为主要调节者,其结果都是以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的统计上的加权平均数,为调节社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然而这几种情况,都只是在商品供需平衡的假定下才能成立,否则,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这说明供给符合社会需要是这三种情况下价值决定存在的前提。既然如此,又怎么能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没有直接关系呢?不过,应该看到,在资本主义现实经济生活中,“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如果它们达到一致,那也只是偶然现象,所以在科学上等于零,可以看作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注23因此,还必须分析供需不平衡条件下价值决定的情况。在供需发生了一般的不平衡情况下,撇开各种生产条件所占的比重不同,商品的社会价值也是由两端生产条件中的一端来调节的。当需求大于供给时,劣等条件生产的商品也为社会所需要。缺少了这一部分,社会需要将无法充分满足,从而这种商品的个别价值不仅会参加社会价值的平均化,而且还会决定这种个别劳动耗费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中起调节作用,从而引起整个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降低,平均劳动耗费提高,社会价值也将相应提高。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优等生产条件将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中起调节作用,又会引起整个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劳动耗费降低,社会价值也将相应降低。但是,在需求大于供给或供给大于需求时,社会价值只是与劣等或优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相接近,而绝不会完全一致。因为在供需发生一般的不平衡情况下,商品的社会价值仍由不同生产条件下的加权平均劳动耗费所决定,而不是仅仅由优等或劣等一种生产条件的劳动耗费来决定。只有当需求极大地超过供给或供给极大地超过需求的情况下,商品的社会价值才会与劣等或优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相一致。因为当需求极大地超过供给时,商品供给量全部被吸收后仍不能满足需要,这时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不再由不同生产条件下的加权平均劳动耗费所决定,而只能由劣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劳动耗费所决定了。这时,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会大大地高于平均价值,社会价值总和也会远远高出个别价值总和,里面包含着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当供给极大地超过需求时,发生的情况则恰好相反。供需不平衡的这种情况说明,一个部门的平均生产条件,既可以由优、中、劣三种不同生产条件的加权平均数来决定,也可以由两端中的一端的生产条件来决定,因而也可以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由优、中、劣三种条件下的个别劳动耗费的加权平均数来决定,也可以由两端中的一端的个别劳动耗费来决定。然而这些都是与供给和需要的状况分不开的,都是以它们的状况为前提的。既然如此,又怎么能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没有直接关系呢?可见,决定单个商品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是以该种生产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总量为基础的。

承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是否就成了供求决定价值论呢?当然不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什么是供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专门分析了这个问题。他区别了两种不同的需求,一种是处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和需求,另一种是处在生产中各个部门的实际需要量和供给量。对市场上商品的需求,从量的规定性来说,由于受货币价格的影响,是经常变化的。例如,生活资料的价格便宜了,或者货币工资普遍提高了,人们就会购买更多的生活资料,从而对这些商品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需求;反之,需求则将会缩小。而在生产中对社会劳动的需要,虽然也有弹性,但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则是一个常数。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一种客观需要,只要生产条件不变,这种比例就永远是一个固定的量。例如,棉纺织业每年按一定规模进行再生产,相应地就需要有相当于往年同等数量的棉花;如果由于资本积累生产每年在扩大,在生产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然会产生追加相应数量棉花的需要,这是在生产中存在的客观比例,通过市场表现出来,由于受货币价格的影响,这个比例可能发生变化。因而,在生产中存在的社会需要与市场上出现的需求之间是有区别的,它们在数量上是不一致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要,即需求,和实际的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着数量上的差别,这种差别的界限,对不同的商品来说当然是极不相同的;我说的是下面二者之间的差额:一方面是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另一方面是商品的货币价格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或者说,买者的货币条件或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注24马克思把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和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求量严格区别开来,指明了同价值决定有直接关系的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即社会总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分配量)与市场供求中的那个需求并不是一回事。当生产中投入到某种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量过多,使这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社会需要,这时,所消耗的社会劳动时间中超过社会需要的部分就浪费掉了,这个商品在市场上所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将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要小,表现为其中一部分商品甚至根本卖不出去。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同要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结果则会相反。这说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而市场供求只决定市场价格与价值的差额,只决定价值实现,二者怎么可以混同呢?可见,认为承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决定价值,就等于承认供求决定价值的观点,是把两种有联系而又不完全相同的需要混为一谈了,这当然是不正确的。

承认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决定商品价值,是否违背劳动价值论呢?并不违背。大家知道,“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的发现,也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全部内容,早在马克思之前,古典政治经济学派就已提出了单纯的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对此,恩格斯评论说:“结果古典政治经济学就发现了,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所包含的、为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来决定的。做出这样的解释,古典政治经济学就认为满足了。我们也可以暂且到此为止。不过为了避免误会起见,我认为需要提醒一下,这种解释在今天已经完全不够了。马克思曾经第一个彻底研究了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特性,并且发现,并非任何仿佛是或者甚至真正是生产某一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都会在任何条件下使该商品具有与所消耗的劳动量相当的数量的价值。因此,如果我们现在还是同李嘉图这样的经济学家们一起简单地说,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决定的,那么我们在这里总是以马克思所做的那些附带条件为当然前提的。”注25这说明马克思并没有把劳动与价值简单地等同起来。马克思的重要“发现”恰恰在于,并非任何劳动都创造价值。这个发现使他彻底抓住了“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特性”,即劳动只是价值的实体,而并非任何条件下的劳动都会创造价值,劳动和价值之间相通还须有一定的媒介,即只有通过特定社会历史条件这个媒介,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也就是说,只有当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时,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才能形成价值。所以,价值反映的是特定社会历史形势下的生产关系。古典政治经济学派在劳动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的不科学性的表现之一,就在于他们把劳动简单地等同于价值,把任何劳动都说成能够创造价值。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本人曾经说过:“商品的‘价值’只是以历史上发展的形式表现出那种在其他一切历史社会形式内也存在的、虽然是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的东西,这就是作为社会劳动力的消耗而存在的劳动的社会性。”注26既然价值只是劳动的特定社会历史形式,是通过交换才能表现出来的社会劳动。因此它在量上也必定是符合社会需要的量,而不是任何一种个别的劳动量,并且首先不可能是社会所不需要的劳动量。社会不需要的劳动,就不是社会劳动,不论它的量多大,都不能形成任何价值。恩格斯在评论洛贝尔图的价值观念时曾指明这一点,他说:“洛贝尔图虽然也用两句话提到一下劳动强度的差别,但劳动还是非常一般地当作‘耗费的’东西,因而当作度量价值的东西提出来,而不问这个劳动究竟是不是在正常的社会平均条件下付出的。……他们的劳动时间是花费在生产社会必需的产品和社会需要的数量上呢,还是花费在根本不需要的东西上。或者虽然需要却在数量上比需要的过多或过少,——对于所有这一切,根本不提,却只是说:劳动就是劳动,等量劳动的产品必须同等量劳动的产品交换。”注27这也正是马克思所反对的观点。

马克思在分析劳动与价值的关系时,着重研究了供需平衡或不平衡这几种前提条件的作用。在供需平衡的假定前提下,对价值决定起调节作用的主要是生产相当大数量的商品的那种生产条件,但由于其他条件生产的少量商品也是社会所需要的,因此,它们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尽管在被承认的数量上会有所增减。在这种情况下,决定社会价值的实际上是由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所构成的劳动时间。当需求极大地超过供给时,劣等甚至最劣等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满足不了社会需要,这时商品的社会价值就要由劣等甚至最劣等的生产条件来决定,而它的市场价格则又会高出于它的社会价值之上,劣等条件的生产者也能获得利润;反之,当供给极大地超过需求时,情况将会相反。可见,正是由于社会需要对决定商品价值的生产条件具有调节作用,因而也就对价值决定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马克思研究的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特性,至少是指:(一)在质上,只有在特定社会历史形式下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才是价值的实体,而价值则是这种劳动的历史表现形式。(二)在量上,创造价值的劳动量,必须是社会所必要的,而且这里说的“社会必要”,又必须首先是从总量上看符合社会需要;只有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总量,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加权平均数才能形成相应的价值量。我们认为,这就是马克思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劳动价值观念上所加的“附带条件”,它既纠正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劳动价值观念的不科学性,同时又奠定了马克思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坚持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有直接关系的观点,不但不违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且恰恰坚持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避免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派那种“今天已经完全不够了”的解释。

由此可见,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整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在商品价值决定中具有直接的基础的作用;只有坚持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参与价值决定的观点,才能维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三、价值决定即价值规律

在说明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价值决定的关系之后,至于什么是价值规律的问题,也就比较容易弄清楚了。价值决定即价值规律的说法,我们认为是比较准确的。因为它揭示了事物的本质,而且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论述,其他提法虽然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或多或少都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因而不如上述提法准确。

首先,价值决定即价值规律的表述符合马克思关于价值规律的论述。一个在我国经济学界长期流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虽多次提到价值决定的规律,却并没有明确指出价值决定的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这里摘引几段马克思的论述试加判别。

《资本论》第一卷说:“我们知道,每一商品的价值,都是由它的使用价值中对象化的劳动的量,由它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这个规律,在劳动过程当作结果得到的生产物为我们的资本家所有时,依然是适用的。”注28

这段译文中的“这个规律”一语,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中被译为“这一点”。经查对德文版、俄文版和英文版,这样译也是正确的,两种译法均可,因为指的都是价值决定这个法则。法则者,规律也。

再请看另一段:

“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注29

在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指明价值规律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规律。而且这里讲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明确指出包括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内。

马克思在致路·库格曼的信中有一段话,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价值规律的关系说得更明确,他说:

“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的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注30

这段话肯定了包含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内的价值决定就是价值规律,问题只是还需要研究它的实现的形式,或者说,研究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必然性实现的形式是经济科学的任务。

其次,价值决定即价值规律的表述也符合列宁关于价值是价格的规律的论断。列宁曾经指出:“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的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注31商品的价值是在生产中创造的,商品的价格是在交换中通过竞争形成的,价格经常处在高于价值或低于价值的变动之中,价格变动的背后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的变动,而决定价值量变动的则又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化的结果。即是说,生产单个商品平均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和社会总劳动根据社会对每种商品的需要在不同生产部门内按比例的分配,是引起价格变动的基因,而这正是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价格变动只是它的表现形式。但价值决定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却只能通过价格波动才能得到贯彻。这是因为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通过这个条件,商品价值才能存在。同时,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这一点才能发生作用。

再次,大家经常引用的恩格斯关于等价交换就是价值规律的表述与前面说的是否矛盾呢?我们认为并不矛盾。恩格斯在这里并不是给价值规律下定义,而是澄清杜林的表达不确切的话,并赋予它以正确的内容。恩格斯的原话是:“‘劳动和劳动根据平等估价的原则相交换’(这是从杜林那里引来的话——引者),这句话如果有意义的话,那么就是说,等量社会劳动的产品可以相互交换,就是说,价值规律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从而也就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规律。”注32综观上下文,恩格斯的这段话,在批判了杜林把“劳动和劳动根据平等估价的原则相交换”运用到分配领域的错误之后,进而指出杜林使用的这个不准确的用语如果还有点意义的话,应该不是发生在分配领域,而是发生在商品交换领域。杜林在他设计的“经济公社”中,由于保留着商品,保留着金属货币,因而也就必然存在商品等价交换的规律,即价值规律,杜林把这个规律提升为他的“经济公社”的基本规律,从而必定导致“经济公社”的垮台,资本主义重新出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决定的规律只能在商品交换中贯彻和实现,表现为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事实上是价值规律在交换过程中的体现,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通常把价值规律也叫作等价交换的规律并没有错,但是严格地说,等价交换并没有揭示出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只是说明了价值规律的贯彻或表现形式。所以,不应把恩格斯的那段话作为否定价值决定就是价值规律的依据。

至于通常说的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规律,那无疑是正确的,它表明价值决定于生产,贯彻和实现于流通,二者不可分割,但是,严格地说,这种表述只是从一个外部侧面勾画了价值规律的轮廓,并没有正确地指出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