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概念的跨语际旅行:从意义单位到翻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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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概念的语言学与超语言学意义

第一节 法概念及意义的跨语际实践

翻译活动中客体和主体相遇,必须借助语言生成和实现。概念作为语言表达的基本工具,是对客观事物的抽象概括,并以人所获得的概念为出发点,赋予事物指称及意义。法概念便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通过概括性表达而形成的术语或其他意义单位。宏观地看,概念的“跨语际”就是考察新的词语、意义、话语以及表述的模式,在继受方语言与传播方语言的接触、冲突过程中,在继受方语言中兴起、流通并获得合法性的过程。因此,当概念从传播方语言走向继受方语言时,其意义与其说发生了“改变”,不如说是在继受方语言的本土环境中发明创造出来的。这个过程与文化历史差异、社会发展、民族精神等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属于宏观“意义单位”。微观地看,在法律语境下的意义单位需要通过具体语词或话语来实现。

法概念在一种语境中承载的意义单位,寻找在另一种语言中的对应单位,从而形成翻译单位的过程,便是一种概念的旅行。在此过程中,涉及对语言层面的各级意义单位,包括术语、法律用语、篇章句式、语篇、话语的研究;在超语言层面,则涉及国家主义、历史主义、文化主义、本质主义等方面。我们在探讨法律翻译单位之时,不可避免地要采用“立体”视角,即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多维度展开讨论。在语言层面和超语言层面的讨论都是法律翻译单位研究的重要面向和组成部分。

以往的相关研究集中在语言学、翻译学、史学和法学领域内,但成果存在各行其是、互不为谋的现象。以改革开放(1978年)以来的研究成果为例:一、 汉译外国法律名著丛书,包括世界法学汉译名著4种(如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外国法律文库32种(如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10种(如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当代法学名著译丛10种(如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宪政译丛11种(如詹宁斯著《法与宪法》),外国法典译丛20种(如《当代外国破产法》),司法文丛5种(如史蒂文·J. 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公法名著译丛20种(如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著《裁量正义》),丹宁著作6种等等,共计416种;二、 外译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系列丛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英文版)系列15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法(中英对照)系列50种,双语对照法规系列6种,中英对照法规系列7种,法律法规(中英文)系列59种等等,共计约200种;三、 法律翻译类,包括笔译类40种,口译10种,翻译理论类4种等等,共计超过60种。

具言之,自1978年以来,国内法律译介与外译工作已取得全面发展,尤其在中国法外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特别体现在外译文本的类型更具针对性,以更好地回应国家战略发展方向以及中国法治话语“自塑”的需要。进入千禧年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得到良好贯彻,国内企业“走出去”和国外企业“引进来”的数量明显增加,对外经贸合作取得新进展,对外开放逐渐深化。国家出台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政策措施,也推动了相关法律翻译文件的外译,而外译文本也进一步地推动了政策的实施和发展,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同时,随着法律翻译数据平台的建立和法律翻译专门人才培养的加强,法律翻译效率得到显著提高,译者可以获得更充足的时间对法律文本进行选择,并对翻译结果进行甄别。其中,基于社会环境选择翻译什么类型的法律文件体现了针对性的特点。于法律翻译而言,“翻译生态环境”就是社会发展大方向,即国家政策等纲领性文件及其思想。自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至今,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外译工作得到特别重视。2015年更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法规大系(法律编)》也适时出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需求与文本选择间的直接关系。

2013年以后的中国法律外译文本的翻译工作主体逐步确定为专门机构,而回顾法律译者这个群体,不难发现:译者主体从传教士、法学家到专门译者团体,其变迁体现了法律翻译影响社会阶层的范围。同时从等效性上考量,不同时代赋予了不同人群以法律翻译的权力。作为翻译过程中最具主观能动性的存在,译者需要面对具体的翻译生态环境,无时无刻不受社会、文化、历史、专业领域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而不同的译者主体会呈现不同类型的法律文本,这将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以当代中国为例,如《2012年中国政府白皮书汇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公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编著。可见我国当下法律翻译对专业性的要求极高。之所以如此,除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翻译团队中具备双语背景与专业知识框架的专业人士能够提高译文的可读性和实际操作可行性,使其为外文读者所接受、理解和使用。

法律翻译涉及国家上层建筑,为国家发展作出引导性建议。故此,法律翻译一旦发布,往往伴随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这种强引导性恰是一把双刃剑,若翻译不当,便有阻碍对外开放与交流之危险。因此,把握好法律翻译的引导性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而“把握好”则体现在法律外译文本服务国家战略要求和适应社会大环境,并符合“通情达理”的标准等方面。所谓“通情达理”,指的是译者能够通晓双方国情,在做到专业层面不失误之余,讲好中国故事,便于外方理解意义,推动对外开放与交流。为达到以上目的,译者需要在译前明确翻译目的,根据基于国家发展需要制定的翻译目标进行译文内容的选择。从2013—2020年间的法律翻译文本外译情况来看,涉及知识产权、进出口税则、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文本偏多,如2013—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汉英对照)》、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汉英对照)》等。这些法律外译文本为对外开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类似知识产权权益保障、出入境管理和进出口税率等实际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同时,法律外译文件的类型也逐渐细化,由宏观层面的出入境管理和进出口税则拓展到更为具体的中外合资方面的法律文件,比如2015年的《中外合资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与章程(中英文对照)》。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相关市场主体在境内外合作方面的力度大大加强。由此可见,法律翻译的引导性与社会发展是相互影响的。

诚如前述,法律翻译影响深远且服务于国家战略发展,所以从事法律翻译的个人与团队是经过国家机制层层筛选得到的,因此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孕育了译者主体,译者本身就体现了国家发展或准备发展的大方向。而若确定了译者主体在法律翻译中的能动地位,则需要聚焦法律翻译人才培养。展望未来法律翻译人才培养即译者主体培养,我们需要根据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并在计划中明确政、产、学、研四者之间互通有无的原则和方式。同时,法律翻译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强引导性。这种引导性涉及社会各个方面,译者应跳出翻译研究的二元对立,如“直译和意译”“形式和内容”“忠诚和叛逆”“规划和异化”等,从社会历史文化的总体框架中去考察整个翻译过程和翻译结果。 (1) 通过将法律翻译过程分为译前、译中、译后三个部分,并在适应选择论的指导下对翻译涉及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进行整理,可以得到以下关系图:

图1-1 适应选择论下的法律翻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