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官与晚清政治研究:以光绪朝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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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言官制度之源流及清代言官制度的变化

清代言官由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组成,也称科道官,统属都察院管辖。给事中一职存在已久,据文献记载,始于秦代:“给事中,秦官也。”[1]《文献通考·职官考四》称给事中“秦置,汉因之”。但秦汉时期给事中并非独立官职,而是大夫、博士、议郎的加官。《汉书》载:“给事中亦加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2]《通典》也称给事中为“加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侍中、黄门,无〈定〉员”。[3]加给事中者,是侍从君主左右以备顾问的近臣,与侍中、给事黄门侍郎等官的地位相近,不掌封驳之职,只是服务于内廷,“多名儒、国亲为之”。[4]或许因其身份高贵,更容易取得君主的信任和尊崇,因此才能得以掌左右顾问,平尚书奏事,议论得失,以至于后来得到了专掌封驳之职任。所以,《历代职官表》说:给事中“所掌在平尚书奏事,则后来封驳之任亦已权舆于此”。[5]

东汉以降,给事中制度经历了曲折发展。先是汉章帝废掉给事中,曹魏又重新设置,但仍为加官。直到晋代,给事中才成为有固定品级的正员。据《唐六典》记载:“晋氏无加官,亦无常员,隶散骑省,位次散骑常侍。《晋令》云:‘品第五,武冠,绛朝服。’”[6]可见晋代的给事中已非加官,是五品正员了。南北朝时期,给事中的品秩和执掌已确立。宋、齐之给事中“隶集书省,位次诸散骑下”,梁、陈之给事中“秩六百石,品第七”。[7]就其执掌来说,梁朝给事中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省诸奏闻文书,意异者随事为驳”。[8]由此观之,给事中掌封驳的职任,至少从梁就已开始。北朝情形有所不同,北魏虽有给事中官名,但是史料对其隶属、执掌等均语焉不详,北齐、北周则有明确记载:北齐集书省置给事中“六十员,从第六品上”,[9]其执掌为“掌讽议左右,从容献纳”。[10]北周改给事中为给事中士,隶属于天官府,“掌理六经及诸文志,给事于帝左右;其后,六官之外又别置给事中,曰四命”。[11]

隋唐以后,给事中制度发生了变化。隋以前,给事中多隶集书省,到隋代,隋炀帝“移吏部给事郎名为门下之职,位次黄门下,置员四人,从五品,省读奏案”。[12]此后,给事中便成为门下省的属官,其职权也由以前的侍从左右以备顾问、掌理经籍,转变为“省读奏章”了。唐代给事中职权与地位空前扩张,给事中不仅掌读署奏案,而且有权对自己认为不合宜的诏敕涂窜而封还,谓之“涂归”。[13]由于给事中既能封还皇帝失宜的诏令,又能驳正百司官吏有违误的章奏,因此也就逐渐演变成为谏官。

宋给事中分治六房,给事中升为门下后省长官,这种变化,对明代分设六科,自为一曹,实有重大影响。

明代创设了六科给事中制度。为加强中央集权,明太祖废除丞相,权分六部,提高部权。但是又担心部权提高过重而威胁皇权,于是又对应六部,在中央设六科给事中,加以牵制和监督。洪武六年(1373),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二人。洪武二十四年(1391),“更定科员,每科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给事中共四十人,正九品”。[14]各科分设的给事中员数,“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15]建文帝对六科官员的品秩和设官都进行了调整,升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不置左右给事中。成祖亦设,也是从七品,不久又“改六科,置于午门外直房莅事”。[16]自此历代遵依不改,遂永为定制。就职权而言,明代的给事中表面上延续了唐宋以来的“掌侍从、规谏、补缺、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17]但是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纠弹职能强化,开始主稽查六部百司之事,朝政得失,百司贤佞。[18]这样,给事中由原来规谏天子和封驳旨谕的官吏,逐渐转向劾奏、纠弹百官的官吏。明代给事中职权的转变,也为清代监察制度的台谏合一的产生与完成奠定了基础。

清沿明制,仍按六部分科,“六科自为一署”,[19]为独立监察机构。清初,六科尚无定规,员额增减不一,并有汉军副理事官之设置。顺、康年间,对六科机构进行调整。顺治十八年(1661),各科设满汉都给事中各一员,满汉左右给事中各一员,汉给事中二员,裁去汉军副理事官。“康熙四年,每科满汉各留给事中一员,余悉裁。五年,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每科添设满汉官各一员。”[20]自此之后形成定制。雍正元年(1723),鉴于掌印给事中责任紧要,开始“交都察院公同简选保奏”。[21]又鉴于明季廷论纷嚣,给事中“无所隶属,益得恣情自肆”,[22]恐其结党攻讦,雍正帝下令“以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凡城、仓、漕、盐,与御史并差,自是台省合而为一”。[23]

给事中的品级满汉不同,清初定满给事中为四品,康熙二年(1663)降为七品,六年(1667)又改为四品,过了三年,再改为七品。汉掌印给事中,初定为正七品,给事中为从七品。雍正七年(1729)谕令给事中无论是否掌印,“满汉俱定为正五品”。[24]清代给事中员额有定制,即六科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满汉各12人,六科中每科设满汉掌印给事中各一人,满汉给事中各一人,分工细密,执掌有差。

御使之名最早见于《周礼》,《周礼·春官》中有“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的记载,当时的御史是在君主左右负责起草文件、记事、管理文书档案等的官员。春秋战国时期,御史为诸侯王亲近之臣,掌记言记事,秦赵渑池之会,各命书其事,就是一例。

秦汉时期,御史官的种类增多,如中央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或称柱下史)等官职,地方上秦有监御史,汉有刺史等。御史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开始由记事转向监察。汉成帝把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分行丞相职务之后,御史中丞变为御史台的长官,“出外为御史台率,即今之御史大夫任也”。[25]于是,御史“始专纠察之任”,[26]完成了御史制度的一次重大变迁。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多因袭两汉旧制,但御史的名称、机构多有变化,御史的监察权开始扩张。魏晋以来的御史办事机构御史台开始脱离少府的管辖,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的中央最高监察机构。

隋唐御史制度,“上承中国御史之遗绪,下启近代台院之先河,实为我国御史制度发展史上之转捩点”。[27]隋代的御史台不仅设官完备,地位也发生了变化,隋炀帝大业年间罢废“御史直宿禁中”[28]之旧制,从而使御史台正式脱离了与宫内的关系,先秦以来御史在宫内办公的惯例宣告结束,御史远离宫禁,不再有国君个人亲信的色彩。

唐代进一步完善了监察体制,御史台按职能分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百官、推鞫狱讼。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主要职责是“掌殿庭供奉之仪式”、[29]巡视京城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30]唐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又称巡按使)。

宋代的御使制度承袭唐代,但有很大的变化:其一,御史大夫无正员,只为兼官;其二,御史中丞除正员外,多以他官兼权,而三院出外任风宪之职,各官多系兼任;其三,御史兼有言谏之责,而且有了专职的言谏御史,开台谏合一之先声。

元代御使的品级提高,在中央设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地方设行御史台,其下于各道置肃正廉访司,纠察所属地区官吏。元代御史台与唐宋时期有所不同的就是不再专设台院,只保留察院,把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又将殿院改为殿中司,三院制至此终结,这是元代御史制度的重要变化之一。元代虽设谏官,但御史却承宋制得兼言职。因此,台谏制度事实上已经混合为一。

明代御史制度进一步完善成熟。明太祖承元之制设御史台,置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职官。洪武九年(1376)罢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将其职能归于监察御史,使御史台的台、殿、察三院合一。洪武十三年(1380)胡惟庸案发生后,明太祖废除丞相,同时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改设都察院,此后都察院经过多次整顿,到成祖时成为定制。都察院设左右都御使各一人,左右副都御使各一人,左右佥都御使各二人。都御史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31]相当于前代的御史大夫,俗称堂上官或者坐堂官。副都御使为都察院副长官,相当于前代的御史中丞。佥都御使协助都御使工作,与侍御史相仿。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宣德十年(1435)依当时的省制划分全国为十三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

清入关以前仿照明朝的制度设都察院,但机构和职官设置与明有很大差别。

崇德元年(1636),清太宗设都察院,有承政、左右参政和理事官等官职。入关后,对都察院进行改革,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使”,[32]设汉左佥都御使一人(乾隆十三年废),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若干人。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最高长官,其地位同于六部尚书,左副都御使是都察院的副长官,协助左都御史处理院事。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均为外省督抚坐衔,“右都御史为总督坐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坐衔,俱无京员”。[33]所以,都察院长官皆以左系衔,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

清代都察院对地方实行分道监察,置十五道监察御史。道的划分基本上是按省而设,各道置掌印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各道人数不一,其中,江南道满汉各三人,山东道满汉各二人,京畿、河南、浙江、山西、陕西、湖广、江西、福建道满汉各一人,其余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五道只有掌印御史,不设监察御史。十五道共有掌印御史30人,监察御史26人,总计56人,满汉各28人。清初,十五道监察御史有“掌道”、“协道”和“坐道”之分,“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六道颁有印信,掌印者曰掌道,余曰协道,分理各省事件”。[34]掌道皆设专官(京畿道也颁给印信,但未设专官),监管其他坐道,具体为:“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云南道,掌山东道兼理广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广东、贵州道,掌陕西道兼理湖广道。”[35]这样坐道就成了空衔,不办理本道之事,协道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物。至乾隆十四年(1749),“特诏厘正,按道定额,各给印信,而以职事分隶之”。[36]从此十五道监察御史才名实相符,形成定制。

清朝还在京都设置五城察院,掌稽查京都地区的治安,其长官为五城御史;在宗人府设置稽查宗人府衙门,又称宗室御史处,掌稽查宗人府事务;在内务府设置稽查内务府衙门,又称稽查内务府御史处,掌稽查内务府中所属各司、院每年所用钱粮数目,年终核查注销由武备院呈送的收支黄册,稽查广储司、六库等存储物件的数目,随时稽查紫禁城内混入的闲杂之人。除此之外,清代还有一些在特定地区执行特定任务的御史,如巡盐御史、巡漕御史、巡仓御史、巡视屯田御史和督理茶马御史等。

清代,御史的品级更改无常且满汉不同。清初,都御使的品级是满一品汉二品,顺治十六年(1659)改定满汉均为正二品,康熙六年(1667)复改满洲为一品。之后,品分正从。康熙九年(1670)满汉都御使同列正二品。雍正七年(1729),升为从一品。同年,又定满汉副都御史为正三品,直至清朝末年沿袭不变。十五道监察御史的品级较低。清初,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均为三品,顺治六年(1649)改为七品,康熙六年(1667)定为四品,九年(1670)降为正七品,雍正七年(1729)复改正五品。汉御史原系七品,雍正七年(1729)定制:各道御史“由编检、郎中、员外授者为正五品,由主事、中、行、评、博授者为正六品”。[37]乾隆十八年(1753),各道监察御史不分满汉,不问来历,俱定为从五品,并形成定制。

和前代相比,清代言官制度发生了很多变化,体现了少数民族统治的特色和君主专制统治的加强。

首先,科道合一。在清代以前,给事中掌“言”,被称为言官或谏官,御史主“察”,即纠察,被称为察官,二者共同监督政治。清初,依然采用察官与言官双轨制,都察院与给事中互为表里,都察院纠弹于外,给事中察举于内。从雍正帝将六科给事中隶属都察院与御史并差,并接受都察院堂官的统率与考核起,给事中便无权封驳旨谕,无法参知重要政事,其权力也只限于稽考与注销,只能传达谕旨而已。于是言官变为监司之官,行使纠弹之权,形成了科道并称、内外不分的局面,科道成为监察官职的统称。至此,秦汉以来形成的言察分离制度终结,二者合而为一,言官结束其谏天子、正朝廷的使命而并入监察系统,给事中名存实亡。

其次,满汉制衡。入主中原后,满族统治者对人口众多的汉族,包括汉族士大夫总是存有猜忌和戒惧心理,所以,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中体现出满汉制衡的特点,部院官职通常是满汉并用,监察制度自然不能例外。都察院、六科和十五道的官职都采用满汉并设制度,于是形成了清代特有的以科道监督官吏,而又以满汉科道互相牵制,彼此监视的局面。这样,“清代皇帝之耳目,可谓无微不至,无孔不入久矣”。[38]

第三,内外相制。清统治者虽然名义上以六科给事中对六部中央政务机构、十五道御史对各地方进行监察,看似内外分工明确,但给予各道的监察权力并不仅限于特定区域,也包含着对中央机构和特定政务如盐务、漕务的纠弹;同样,六科给事中的监察范围也不止六部。这种情形,即所谓的科道并行,内外不分。且都察院亦非十五道监察御史之主管机关,监察御史虽为都察院所属,却不受都察院堂官的直接统辖,自有印信,可单独向皇帝上奏,只对皇帝负责。清统治者用这种方式使言官在监察中内外相制,做好君主的耳目。实际上,不仅言官如此,清代地方督抚、按察使、布政使、提学使也有相似之处,虽有品级的高下,却不存在隶属关系,均有奏事之权,均对皇帝负责,可见清代君主加强皇权的苦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