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责任保险(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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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产保险发展简史

一、财产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要想深入地理解财产保险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可以从其发展历史中寻找答案。古代财产保险的发展和近现代财产保险的发展,国外财产保险的发展和中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各不相同而又蕴藏着相似的规律。财产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其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般认为,财产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因此,研究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对了解财产保险的发展历史是必要的,而在海上保险的发展历程中,英国和意大利是两个值得关注的国家。

1.海上保险的产生

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左右,大规模的海上贸易活动在地中海范围内兴起。由于当时的船舶比较简陋,航海是一种冒险活动。每当船舶遭遇风浪濒临倾覆时,最常用的应急措施是抛弃部分货物,减轻船舶载重,以便尽快脱离危险。为了使所抛弃的货物的损失能从受益的其他货物方和船方得到补偿,在航海商中逐渐形成了一条公认的原则,即共同海损原则。这一原则于公元前916年被《罗地安海商法》吸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抛弃入海的货物,为全体利益而损失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是最早的有关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共同海损体现了风险分摊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而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海上抵押贷款在从事海上贸易的腓尼基人与罗得人之间出现,其后通过希腊传入罗马帝国,最后盛行于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国家。船东或货主航海外出急需资金时,便以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向当地商人借款。若船舶或货物在中途遭遇灾害事故灭失,则无须偿还贷款;若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则必须还本付息,且所付的利息比普通贷款利息要高。比如,公元前533年的《罗马法典》,限定普通贷款利率为6%,而船舶或货物抵押贷款利率为12%。由于当时航海事故发生率极高,贷款人客观上要承担本金损失风险,而船东或货主支付给贷款人的高出普通利率的那部分利率,相当于其承担风险的费用。船舶或货物抵押贷款同现代保险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而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11世纪末,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的商人之间出现了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开出的一张承保“圣·克勒拉”号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航程保险单。1397年,在佛罗伦萨的保险单上,已经出现了承保“海上灾害、火灾、天灾、抛弃”等字样,这张保险单开始具备现代保险单的形式。

2.海上保险的发展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随着海上贸易从地中海沿岸向大西洋拓展,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制度从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初传入荷兰、英国及德国,尤其是英国成为海上保险发展的重地。英国的海上保险最初为汉萨商人所操纵,其后为意大利伦巴第人取而代之。至伊丽莎白王朝,英国的贸易逐渐由英国人自己掌握,海上保险也自17世纪后逐渐由英国人经营。进入18世纪,伦敦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实力的海上保险市场。1720年英国政府为整顿当时的伦敦保险市场,颁布了法令,规定除个人经营者外,禁止任何其他公司和商业团体从事海上保险业,特许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世纪的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基本上为这两家特许公司和市场的另一个主角——专营海上保险的保险人组织劳合社(Lloyd's)所控制。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年)的爆发以及1793—1815年的法国战争为伦敦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时机。这是因为战争所带来的海上贸易风险,不但使海上保险的费率提高了,而且把欧洲保险业务以及越来越多的保险商吸引到了伦敦保险市场,把伦敦海上保险业务推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1824年英国政府撤销了1720年颁布的有关限制团体性保险公司的法令,大量资金开始涌入海上保险市场,英国的海上保险业已不局限于伦敦一地。

1906年,英国颁布的《海上保险法》对保障和促进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这部法律是由英国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在利用20余年的时间收集了上千个海上保险判例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起草而成的。它对海上保险的定义、基本原则和赔偿标准等做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还把劳合社制定的S.G.保险单(船舶货物保险单)列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劳合社保险单也就自此开始被世界各国视为海上保险单的范本,直至今天仍被美国、日本等国援用,而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则在世界各国保险界引起很大反响。

提起英国保险的发展史,必然要提到劳合社。与英国称霸海上保险业的历史几乎同步的是劳埃德咖啡馆的建立及其海上保险业务交易所——劳合社的演变。1688年,一个名叫爱德华·劳埃德的英国人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了一家咖啡馆,叫劳埃德咖啡馆。由于其邻近码头、海关总署和港务局的特殊位置,该咖啡馆很快便成了船长、船东、商人、经纪人和海关办事员聚集的地方。他们边喝咖啡边交换有关航运和贸易的消息,有时也顺便洽谈业务。保险商也常聚集在此与投保人接洽业务。店主为招揽顾客,为以上这些人洽谈业务提供种种方便。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演变,1774年,在劳埃德咖啡馆的基础上,劳合社成立了。英国议会于1871年专门通过决议,承认劳合社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劳合社通过注册,取得了法人资格。从劳合社的组织性质来看,它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而是由许多保险人组成的保险社团,它本身不承保业务,也不对其成员的保险业务负责,只是向他们提供交易场所,并进行管理。劳合社保险商承保保险业务必须通过保险经纪人。劳合社从海上保险起家,从条款到费率,乃至具体承保方式,都对国际海上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影响。今天,劳合社的保险业务的种类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几乎涉及所有险种。

经过若干年发展,当代的海上保险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保风险范围的扩展。最初的海上保险只承保海上风险。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其承保的风险从范围上不再局限于海上风险,还扩展到陆上风险与空中风险;承保的风险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风险,又有责任风险;承保的风险从种类上看,既有灾害事故引起的风险,又有外来其他原因引起的风险。总之,海上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

第二,承保标的范围的扩展。原来的海上保险只承保船舶、货物等物质财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对风险保障的需要,承保的标的已逐渐扩大到与物质财产有关的非物质利益和责任(包括运费、船员的工资、一定的利润等)。

第三,险种的变化。海上保险从传统的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费保险三大险种,发展成为一个险种繁多的保险类别。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新险种不断出现,业务范围日益扩大。

(二)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火灾保险的产生

对火灾保险的起源,说法不一,大多认为有两个起源:

(1)起源于德国。中世纪,欧洲有许多行会,其中有专门对火灾损失进行救济的行会,但救济对象皆以社员为限,且多偏重于道义上的救助。如1591年德国汉堡市的酿造业者为了筹集重建被火灾烧毁的酿造厂的资金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凡加入者遭遇火灾时,不仅可获得重建建筑物的资金,还可以建筑物作担保来融通资金。此后,由于各地火灾发生频繁,同类型的行会出现了很多。1676年,由46个行会联合,于汉堡市组成了火灾保险局,成为公营火灾保险事业的先驱。其后,在德国柏林、科隆等市也先后成立了类似的火灾保险组织。1718年,在柏林设立了公营火灾保险所,并带动全国各地。但这些公营的保险组织是基于政府财政上和行政上的需要而设立的,公众对火灾保险的作用并未真正理解,且业务经营也是原始的。

(2)起源于英国。1666年伦敦大火后的第二年,牙科医生巴蓬开办了第一家经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1680年,该商行由其他人出资加入,改组为合股公司,命名为火灾保险所,保险费以房租为标准,并按房屋的风险等级收取,木结构房屋的保险费为砖瓦结构房屋的两倍。此种按房屋的风险情形不同收取不同保险费的方式,是当今火灾保险差别费率的起源。之后,英国又出现了友爱社、太阳火灾保险公司等火灾保险组织。最初的火灾保险,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房屋,承保的风险是火灾,其名称反映了火灾保险的内涵。

学界普遍认为现代火灾保险起源于英国。在17世纪中叶伦敦大火发生后,尼古拉斯·巴蓬进行了差别费率的探索,这种探索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丰富了现代保险精算的基本思想,即因保险标的风险不同而进行差别化的费率厘定。本书赞同现代火灾保险起源于英国这一观点。

2.火灾保险的发展

工业革命后,由于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火灾风险也随之增加,火灾保险得以迅速发展,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与此同时,火灾保险承保的标的已从最初的房屋扩展为各种动产及相关的利益损失(如利润、费用损失等);承保的风险,也由最初的火灾,扩展到以火灾、爆炸、雷击为基本风险,并可承保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也就是说,今天的火灾保险虽然名称未变,但其内涵已发生了变化,已成为一个综合性的险种。

(三)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海上保险与火灾保险是两个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承保的标的和风险范围不断扩展,已发展成为两个综合的财产保险险种。例如,火灾保险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以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为主体的综合性险种,其承保风险除了火灾以外,还涵盖了自然灾害、雷击、爆炸等风险,而保险标的的范围也从有形的财产向无形的利益拓展,从积极的财产向消极的财产拓展,如利润损失保险就是以承保无形的预期利润损失为标的的企业财产保险。19世纪后半期以后,除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外,汽车保险、航空保险、机械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盗窃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各种财产保险开始快速发展。

现代意义的车险也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涵盖了以承保车辆损失为保险责任的车损险、以向第三者支付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第三者责任险等主要险种。随着石油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能源以及汽车制造技术的发展,车险在大多数国家是主要的财产保险险种。

责任保险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而发展起来的一个险种。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的大部分国家面对着比较对立的雇佣关系,有效化解雇员因工负伤的风险损失成为大部分雇主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信用保证保险也是时代的产物。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出现了值得关注的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会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环境和商业贸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信用保证保险应运而生,以应对由于买方信用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促进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与财产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相适应,19世纪中叶以后,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起来。最初,独立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是德国于1846年设立的科仑再保险公司。对于财产保险业务而言,由于其风险的特殊性,再保险已成为保险业务经营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再保险使财产保险的风险得以分散,特别是财产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分保,使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再保险的发展,又促进了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如今,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国的再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财产保险整体和各类业务的快速发展,中国再保险市场成为全球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构成。随着中国再保险集团、前海再保险、中国农业再保险、太平再保险等公司的成立和发展,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迅速。2023年6月,《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细则》发布,支持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再保险法人机构、分支机构,鼓励大型企业在上海设立自保公司,鼓励境内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再保险运营中心专营再保险业务。这标志着中国上海正式启动再保险“国际版”,上海将成为继伦敦、纽约、东京等传统再保险市场的另一高地。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

(一)20世纪50年代的财产保险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从此揭开了中国保险史新的一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建立了分支机构,开办了火灾保险、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从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8年,我国的财产保险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取得了一些经验,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稳定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的以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二)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财产保险的发展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40多年来,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从最初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发展到农业保险、工程保险等其他财产损失保险业务,以及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领域。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涉外保险的服务范围由原来的进出口贸易,发展到技术引进、中外合资、对外承保工程等领域,并已涉足核电站、卫星发射等高科技领域。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分为几个阶段:

1.1980—1988年,完全垄断阶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独家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状态。在此阶段,人保的保险业务增长基本上代表了财产保险发展的总趋势:1980年人保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收入为2.9亿元,1988年的保险费收入为57.3亿元,1988年的保险费收入约为1980年的20倍。

2.1989—1994年,寡头垄断阶段

人保独家经营保险业务的局面被打破,特别是1990年以后,随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保险”)下设机构的增加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的正式成立,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在三家保险公司的竞争中迅速发展,年均保险费收入的增幅在30%以上。

3.1995—2000年,竞争加剧阶段

产寿险分业经营,除人保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8月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外,随着一批新保险公司的加盟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竞争加剧。

4.2001—2013年,快速发展阶段

国内财产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市场主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环境日趋完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得到了较充分的发挥;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在这一阶段,车险和农险的发展尤为值得关注:随着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车险逐渐成为我国产险的主要险种,财产保险整体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2004年以来安华、安信、中原、国元、阳光农业相互等专业农险公司的成立以及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2012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则进一步加快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5.2014年至今,高质量发展阶段

2014年至今,国内财产保险逐步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近10年来,除车险外,农险、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货运险、巨灾保险等险种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险种结构逐步趋于合理,产险经营主体也在不断增多,经营主体类型也在不断丰富,市场结构垄断程度逐步下降,市场的开放程度持续提高,产险监管制度逐渐趋于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转型,法治环境不断完善,风险环境不断变化,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保费规模不断扩大,供给主体及市场结构不断发展并演变,具体如下:

(1)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在整体市场中占比逐渐下降并趋于稳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尤其是汽车消费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财产保险业显示出了巨大的增长潜力。2001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一直运行良好,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近20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保费增速一直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以上。一方面,快速发展的经济为财产保险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财产保险也成为宏观经济中的拉动型产业。

由表1.1可知,2004年开始,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突破1 000亿元,达1 089.86亿元,同比增长25.36%;得益于交强险和车险的推行,2007年财产保险保费增速达到32.35%;2017年以后,我国财产保险保费增速下降至10%以下,但仍然高于同期的GDP增速;2019年之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影响,2021年出现了短暂的负增长,2022年又出现了明显的反弹。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特殊的发展历程,早期的保险市场以财产保险为主,随着产寿险的分业经营以及寿险的快速发展,产险在整体保险市场中的占比经历了快速下降后趋于相对稳定的状态,2001年以来产险保费收入占我国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30%以下。

表1.1 1989—2022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及结构

资料来源:1989—1998年数据来源于裴光于1999年出版的《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1999—2022年数据由作者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信息整理得出。

(2)财产保险公司数量明显增加,类型更加多元化。

2001年年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有19家,其后一直在不断增加,到2009年财产保险公司数量已经增至52家(其中中资产险公司34家,外资产险公司18家),到2023年增至88家(其中中资产险公司66家,外资、中外合资产险公司22家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2001—2023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变动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2 2001—2023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数量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信息整理得出,统计时间截至2023年6月底。

(3)市场结构格局基本形成,垄断程度逐渐下降但地区差异明显。

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撤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开始逐渐从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转变。描述市场结构的主要指标是市场集中度(CRn),即描述市场份额排名前n位的公司市场份额总量在全产业中的占比。结合我国财产保险发展实践,本书选择了CR3和CR5描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特征。由表1.3可知,整体而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属于垄断型,并逐步由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转变。近20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前三家产险公司——人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财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财险”)的市场份额占比不断下降:2001年CR3为96.2%,2005年CR3为73.9%,2010年CR3为68.9%,2015年CR3为64%,2020年CR3为62.6%。与此同时,第一梯队的三家公司内部的市场份额占比也日益均衡,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二梯队公司的市场占比不断提升,并且垄断结构逐渐趋于稳定。事实上,全球各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结构均有一定的垄断性,这是由保险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的。

表1.3 2001—2022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公司年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公布数据整理得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各地区之间的财产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是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另一个重要特征。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浙江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由于其公司注册数量较多,保险发展水平较高,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相比而言,经济相对落后的云南、甘肃、四川等地区,财产保险公司注册数量较少,市场垄断水平较高。

三、我国财产保险险种结构变动及趋势

(一)1980—2007年的产险险种结构

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1986年,企业财产保险占比最高,保险费收入一直位居第一。从1987年开始,运输工具保险的保险费收入跃居第一。1999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占财险保险费收入的58.7%;企业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占财险保险费收入的21.7%;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收入为35.5亿元,占财险保险费收入的6.8%;其他类别的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入为66.6亿元,占财险保险费收入的12.8%。

我国财产保险险种结构快速变革的一个推动因素是交强险的实施。自2006年实施交强险以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2007年至今,车辆保险在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占比一直维持在70%以上。然而,与此同时,为充分发挥财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财产保险行业不断创新保险险种。1985—2007年我国财产保险按险种占比如表1.4所示。

表1.4 1985—2007年我国财产保险主要险种占比

资料来源:孙正成的《我国中小产险公司差异化经营研究》,数据由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整理得出。

(二)近20年来的产险险种结构

1.财产保险险种结构的整体变动情况及趋势

近20年来,我国产险险种结构整体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内部分化特征,即车险维持着相对稳定的占比,而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事实上,这是由“国十条”“新国十条”等有效政策的颁布以及我国财产保险业不断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带来的结果。这样的险种结构变动趋势以及变动特征有利于产险业进一步服务于实体经济增长以及政府职能转型。2010—2022年我国财产保险主要险种占比见表1.5。

表1.5 2010—2022年我国财产保险主要险种占比(单位:%)

资料来源:2021年、2022年数据由作者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整理得出,其中2021年和2022年数据没有单独公布信用保险,本书对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做了合并处理;2010年、2015—2020年数据来源于王绪谨于2022年出版的《财产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代表性产险公司险种结构变动及趋势比较

为了更好地实现有效经营,各类保险公司不断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的经营禀赋调整主营险种结构。虽然几乎所有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最多的险种仍然是车险,但车险在各类公司内部的占比存在一定差异。一个相对普遍的现象是大多数中资产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中资产险公司对车险的依赖程度相对更高。例如,第一梯队的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公司保费收入排名第一位的险种为机动车辆保险,但众安在线、美亚等互联网公司或者外资公司,排在其保费收入第一位的险种不是车险,而是退运保险、责任险等非车险或新兴险种(具体见表1.6)。

表1.6 代表性产险公司险种结构变动趋势(2010—2022)

数据来源:由作者根据各家产险公司年报总结整理得出。

注:*表示变动幅度的大小,*越多说明该公司调整险种结构越频繁。

四、促进我国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

(一)转变经营指导思想

保险公司的特点要求保险人以效益为中心、稳健经营、扩大资金积累。保险经营者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市场意识,力求规模与效益、发展与管理并重;应改变业务发展追求近期利益,业务集中于少数几个传统险种(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的现状,向更宽的领域发展;在经营区域上,突破围着城市经济转的圈子,逐步向农村发展。

第一,保险经营者应在现有条款基础上对企业财产保险等险种进行改造,扩大附加险范围,增加机器损坏保险、新产品试制保险、间接损失保险等;对面广量多的中小私营、个体工商企业,要提供适宜的险种,采取灵活的服务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承保面,扩大业务规模,同时加强风险防范和防灾防损工作指导;针对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分散的特点,除应加强宣传外,还要对原有险种进行改造,增加新险种,或开发其附加险,或向综合险种方向发展,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对财产保障的需要。

第二,实现国内财产保险与涉外财产保险的融合,逐步与国际接轨。过去,国内财产保险与涉外财产保险是分口管理、分别制定条款。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的制定遵照国际习惯做法,而国内财产保险的条款则不完全符合国际习惯做法。目前,除机动车辆保险国内业务与涉外业务条款统一外,其他保险业务的条款仍然是国内业务与涉外业务不同。这种做法不利于财产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今后,国内财产保险条款的修订应充分考虑国际保险市场的做法,逐步与国际接轨。

第三,合理厘定费率,提升费率的科学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财产风险的测定和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在测算损失概率的基础上制定费率;增加费率的弹性,使全国不同地区能够根据本地区灾害发生的频率、强度、财产损失率、保险赔付率等因素,合理使用浮动费率;对处于不同危险程度下的同类保险标的实行差别费率。

第四,努力开发新险种,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调整业务结构,努力开发新险种,是国内保险公司增强竞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责任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险种,应作为产险业务开发的重点。财产保险新险种的开发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市场调查与分析,以减少盲目性。此外,保险公司应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加强对新产品开发的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与完善中介人制度

第一,加强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发展专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是财产保险代理的主要形式。针对兼业代理的现状,我国应加强对其资格、手续费支付标准及代理行为的管理,促使其规范化。财产保险要持续健康的发展,应按照国际惯例,发展专业代理人,形成专业化、职业化的代理人队伍。对于分散性的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发展个人代理制度,加强业务发展的后劲。

第二,完善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制度。完善保险经济人与保险公估人制度,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有利于解决保险公司职能大而全的问题,降低经营成本,使保险人有更多的精力来研究市场、开发新险种、提高服务质量;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有利于克服因保险合同附和性而产生的合同签订及保险理赔中的倾向性、片面性问题,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注重对财产保险承保风险的控制

承保是财产保险经营中的关键环节,承保的数量大小和质量的好坏关系到财产保险业务能否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控制一是必须坚持风险选择原则,不能为了业务的发展而对标的和承保风险不进行选择和控制,而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自身的经营状况、承保能力,对保险标的进行分析和审核,决定是否承保、适用费率,以及如何安排再保险等;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机构和核保人制度,统一核保标准,规定每一级核保人的权限及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利用利益机制将核保业绩与核保人员的报酬、晋升挂钩,增强核保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承保质量。

此外,随着保险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公司可以在承保和理赔环节运用遥感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AI)技术、图像识别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承保风险和保险理赔进行有效控制。

本章小结

(1)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集合众多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当其中部分经济单位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2)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就是财产损失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这是一种典型的按保险标的划分的结果,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火灾保险(企财险和家财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等具体险种,以有形资产为保险标的。

(3)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表现为分摊经济损失和实现经济补偿。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是指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延伸出来的职能,包括防灾防损职能和融资职能。其中,防灾防损职能是由财产保险的营利性决定的。财产保险供给主体(产险公司)为了有效地控制保险赔付,会进行必要的风险选择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这个过程中,财产保险履行了防灾防损的职能。融资职能是建立在财产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的基础上的,财产保险具有射幸性以及负债经营的基本特征,因此产险公司需要进行有效的投资才能够实现最终的赔付。因此,损失补偿、防灾防损以及融资职能都是由财产保险的本质决定的。

(4)要想深入地理解财产保险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可以从其发展历史中寻找答案。古代财产保险的发展和近现代财产保险的发展,国外财产保险的发展和中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各不相同而又蕴藏着相似的规律。财产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其发展的重要基础。

(5)随着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日益成熟,我国财产保险险种结构内部分化日益明显,从传统的以企业财产保险为主,逐渐发展到以机动车辆保险为主;近几年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发展值得关注,尤其是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本章关键词

财产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财产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

经济补偿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财产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3.简述财产保险的作用和功能。

4.简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类型。

5.区别比较商业性财产保险和政策性财产保险。

6.简述定值保险和非定值保险的区别。

7.简述我国财产保险险种结构变动趋势及原因。

8.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