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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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的特征

一、税收的一般特征

虽然目前学界对税收范畴的界定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但根据其对税收理论与税收概念的认知,仍旧可以总结出税收的本质,我们将其归结为税收的一般特征。

(一)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基本形式

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基本形式,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税的征收权。税收是以政府为征收主体的,只有政府才对社会公民具有征税权,其他任何组织或机构均无权征税。第二,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一般来说,政府财政收入比税收的概念更为广泛,即不仅包括税收,还包括政府债务、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公有财产收入、行政性收费与货币的财政发行等形式,这些都是政府获得财政资源的重要方式。不过相较而言,在这些财政收入形式中税收是政府使用最普遍、筹集财政资金最多、稳定性最强的一种。总之,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基本形式,也始终是各国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二)征税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众所周知,迄今为止,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会存在一定的社会公共需要。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具有社会公共职能,政府则是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者。国家与政府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必然会消耗一定数量的社会资源,形成一定的公共财政支出。一般来说,这种财政支出不具有受益的排他性和使用的竞争性,容易引发社会公民的搭便车行为。因此,国家与政府不可能会采取让社会公民或社会组织自愿出价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而只能采取强制征税方式。换言之,税收是国家获得社会资源的一种方式,而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财政需要。当然,国家征税同样要受到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目的的制约,税收必须用于满足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资金需要,应尽可能地避免将税收用于非公共产品与服务项目。

(三)政府征税依托的是公共权力

一般意义上讲,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即公共财产的所有者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由此,国家同时拥有财产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两大权力。在财产所有权下,国家从其拥有的财产获得财产或产权收益。在行政管理权下,国家可以凭借行政权从其行政权力管辖范围以内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处取得税收收入。政府之所以能够使用公共权力征税,是与社会共同需要的存在及政府以非市场化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的。换言之,国家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前提下,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并由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来行使征税权。

(四)税收依赖于法律形式进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从本质来看,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其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公共性和普遍适用性。法律主要用于调整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税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征收。政府既不能随意征税或多征税,社会公民也不能随意不纳税或少纳税,由此可见,税收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形式来进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税法来规范、约束和调整的。另外,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实现其公共职能,为公共产品与服务筹集资金。国家征税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若想保证征税的效率与公平,国家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的纳税行为进行科学、统一的规范。同时,由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等特征,以及征税引起经济组织和个人等主体经济利益的减少,导致纳税人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动机,进而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基于此,国家只有利用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把税收秩序有效地建立起来,并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地上缴。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是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3个特征。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行政权,通过法律规范来确定国家作为征税者和社会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来说,税收的征收是通过国家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执行而进行的,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具有强制的约束力,纳税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纳税,履行与纳税有关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表现在三方面:第一,国家作为征税者具有向社会公民征税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向社会公民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与义务;同时,社会公民作为纳税人具有分享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利益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向国家纳税的义务。第二,政府征税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强制执行的,而不是凭借财产权协议解决的,这也是税收同利润、利息、地租等其他分配形式的区别所在。后者是以财产占有为依据的分配关系,而税收则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分配关系,与生产资料和社会财产的所有方式和比例无直接关系,所以这种形式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和个人。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作为一种财政范畴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税收分配活动顺利进行,满足国家公共职能实现的必要保证。第三,税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以法律形式来确定的,对政府与社会公民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范畴最为明显的形式特征,这是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税收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价值体现,但由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享用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等特性,以及政府向社会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排斥性特征,共同决定了分享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不可能自愿出价。政府只有采取强制征税的方式,才能使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值得以补偿并维持下去。

(二)无偿性

税收与政府债务不同,政府债务到期要给债务购买者还本付息,也不像商品买卖一样可以直接等价交换。这是因为税收体现的是直接的无偿性,而债务与商品买卖体现的是直接的有偿性。税收的直接的无偿性是指税收征收后,不直接偿还给具体的对应纳税人,而是以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形式从整个社会角度间接返还给纳税人。同时,国家也无须为此做出某种预期的承诺或付出相应代价。而直接的有偿性体现的是一种直接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和至少是等量的关系,例如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向银行、企业、居民等债权人发行公债,届时向这些债权人还本付息,这就是有偿性。由此可见,税收的这种无偿性同国家债务所具有的有偿性是不同的。应当明确的是,税收的无偿性不是字面意义的“无偿”,其本质是指不具有直接偿还性或返还性,而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等形式间接返还给纳税人。但因此也要认识到,每个纳税人所支付的税收可能与他从税收使用中享受的利益并不是对等的。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在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对象和征税数额的比例等,征纳双方都要遵循。一般说来,纳税义务人只要取得了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要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纳税,不得违反。同样,政府及其征收机关也只能按照税法规定来征税,不能随意更改。当然,税收的固定性也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利用税收杠杆的需要,税收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不可能永远不变,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做相应调整和修改乃至变更、停征等。税收的固定性因而也是相对的。

综上所述,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这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的。强制性是无偿性的基础,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着固定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税收特征也在演进,例如强制性与自愿性、无偿性与有偿性、固定性与灵活性等在交替变化,这种变化体现了税收内涵的丰富与发展。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它们反映了税收的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