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以青海东部农业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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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章小结

本章是整个研究的开端,主要确定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方法。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乡村振兴实施的大背景和青海省东部农业区的实际发展情况,确定本选题的必要性。根据研究需要,确定研究框架、主要研究内容,选择合理的研究方法,为后文提供理论支撑。


[1] 2020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31元,比上年增长6.9%,比城镇居民多3.4个百分点;按上年价格计算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3.8%,比城镇居民多2.6个百分点。虽然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进一步缩小,但绝对差距仍然明显,两者相差26703元。

[2] 在全国农民总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为2.36%;在青海省农民总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为3.57%。

[3] 本书研究的东部农业区依据青海省农业战略格局示意图进行划分,主要包括西宁市的5区2县(城北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和海东市的2区4县(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县、循化县、化隆县、民和县)。

[4] 2020年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人均收入为12757元,1978年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元。二者相比,增长了12505元。

[5] 2019年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977.75元,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0.09元,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0.84%。

[6] 地票制度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以票据的形式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拍卖,于2008年在重庆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