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人股权架构
自然人股权架构又可称为单层股权架构。所谓的单层股权架构,实际上就是没有设计,不需要任何一个人动脑筋,在注册办企业时股权架构就已搭建好,即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这样的单层股权架构,具有股权清楚、责任清晰等优点,但在投资、交易、撤资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案例1-1】2014年甲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张某和李某。张某承诺出资600万元,在公司成立时出资300万元,其余300万元十年内出资到位;李某承诺出资400万元,在公司成立时出资200万元,其余200万元十年内出资到位。
甲公司成立后,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经营到第七年时出现严重资金困难,总计欠银行贷款1 000万元,甲公司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虽已资不抵债,但甲公司并未申请破产。
银行在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甲公司股东张某、李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在未足额缴纳出资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张某、李某分别在300万元和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欠银行贷款的连带责任。
虽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这道防火墙并不是铜墙铁壁,墙上有很多被打开的口子,而每一个口子对股东来说都意味着法律方面的风险。例如,当公司出现股东认缴资金出资不到位、非法经营、恶意注销逃避债务、股东恶意抽逃资金、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等情况时,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就不是以出资额为限了,有的要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刑入狱。在《公司法》中,上述情况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就公司治理而言,单层股权架构因其股权较为分散,所以不利于创始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也不利于公司人才的引进及投资的扩大。
(二)税收征管
单层股权架构下的税收优化,要根据股东收入的类型,以及企业不同的性质做出分析和判断。股东从公司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股息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两大部分,也可以分为上市前和上市后。
1. 对未上市公司股东征收的税款
在增值税上,未上市公司的股东无论其获得的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均不征收增值税。
在个人所得税上,无论股东分回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转让股权所得,均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对上市公司股东征收的税款
在增值税上,无论上市公司股东获得的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均不征收增值税。
在个人所得税上,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持有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持有限售股。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管理风险
由于自然人股权架构过于单一,现有公司承载基本运营功能,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矛盾,势必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1-2】某知名连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之争。甲和乙分别为该公司的两大股东,各持股50%。在创业之初,双方尚能齐心协力,但随着企业的不断扩张,双方对企业的控制权展开了你死我活的争夺。最终,乙因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进了监狱。从表面上看,甲虽然在这场股权之争中取得了胜利,但大股东的股权之争也耗尽了该公司的最后一点元气,公司从此一蹶不振。
(四)资本运作上的风险
在资本运作上,风险主要来自企业重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上存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换句话说,这种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体户,或是自然人都不适用。因此,以自然人股东作为并购重组主体的,是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的,这种情况下企业的重组将面临较大的税收负担。同时,均由自然人持股,既不利于企业的股权激励,也不利于企业的增资扩股,以及可能的兼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