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务(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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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质量监督的特性

一、工程质量监督特性

工程质量监督是为落实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与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性质相比,质量监督工作具有自己的特性。

(一)权威性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属于国家行政法规,体现国家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该服从这种监督管理制度。政府质量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强制性

《条例》第七章的有关条款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利,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这说明质量监督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综合性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阶段,可能涉及到地质、水文、力学、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知识,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是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不局限于建设的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设备供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