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发展
1990年,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国家建设部在总结建立质量监督机构以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和新特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很多行业已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形势下,制定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建字[1990]151号),该规定明确了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配件、原材料实行质量监督的权力。该规定的出台,为规范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政策支持。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国家面临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形势。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步伐加快,部分地区的建设投资规模急速膨胀,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质量滑坡。1995年内连续不断地发生房屋倒塌的严重质量事故,1999年新年伊始,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特别是工业及民用建设的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桥坍、路陷、楼蹋、屋倒事故接连不断,一时之间,工程质量问题成了举国上下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也直接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1999年2月4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工程质量问题,突出的表现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差,基础资料不完善;工程设计不合理,违反科学;工程材料假冒伪劣严重,以次充好;施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这些情况也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99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督,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月30日以国务院第279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强化政府对工程的质量监督,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最高法规。《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在条例中加以明确,强调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国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以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