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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原则
《办法》修订中,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保持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建设部107号部令中不适应法律、法规要求的部分进行修订完善。重点是把握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二是保持原立法目的和框架体系不变。107号部令的目的是规范承发包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明确,内容涵盖了从交易到结算的主要计价过程,其原则和框架体系能够满足其目的要求,本次修订在框架体系上不作调整。三是处理好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本次修订在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突出细化和丰富涉及工程交易和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内容,把国家法律与部门规章进行有效衔接。同时注重处理好与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内容协调,并保持适当的前瞻性。四是强化监管,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为了有效加强监督,本次修订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监管制度作了重点补充完善,既要规范工程交易阶段的价格确定原则、制度和程序,也要对实施阶段的工程合同价格履约、调整等进行必要的规定,为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便于相关人员的操作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