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二干故障
“这么严重啊,这是我没想到的。”项目部负责人顿时担心起来,没有想到造成的影响有这么严重。
“那你们的处理意见呢?”对方小心试探着。
“我们已向省公司进行了汇报,省公司还没有明确的指示,不过真正算起来,这次的事故损失可不仅是抢修费用这么简单。”
“那怎么办,我们只是个小公司,承包这个工程,赚不了什么钱,经济能力也有限,还请关照。”对方害怕了。
“这样,你们向普信井轸分公司发个函,描述一下这个事故的全过程,讲述下你们的困难,表明你们的态度,不过表态一定要诚恳,我们再去协调一下,争取把这个事情圆满解决。”直接损失倒不是很大,关键是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又没有赔偿标准,所以,真正谈赔偿有点困难,江如峰想缓冲一下,再想应对办法。
“好的,好的,太感谢啦,请江总无论如何要帮忙处理好。”对方忙不迭地表示感谢。并当场起草了协调函,盖章后交给了网维部黄庭邦经理。
“将这个协调函传送给省公司,跟省公司沟通一下,请求他们给出处理意见。”江如峰交待黄庭邦经理。
“江总,省公司没有处理意见,要分公司见机处理,怎么办?”黄经理向省公司汇报以后,省公司一直也不给出指导意见。
“这可不好办,索赔是要有依据的。通信损失没有完善的计量标准,更何况已经成环保护,也没有什么损失,唯一的依据就是《吉湘省通信工程施工取费标准》,按这个标准,只有光纤盒、熔纤及抢修费用,区区几千元,少得可怜,然而,挖断二干光缆又是一个严重的事故,一旦对业务造成影响,损失将会巨大。”想来想去,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处理,这让江如峰十分的尴尬。
“实在不行,”江如峰说,“那就送个人情,说向省公司申请,省公司放弃了索赔,仅需要补偿三千元的抢修费用。”
“估计也只能这样了。”网维部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得建议省公司向更高的层级反馈,制定类似问题的处置标准,不然,对类似事件的处理是一个很被动的事情。江如峰思考着。
通信故障索赔是一个全国行业性的问题,二干光缆故障只是其中的一个个例,这不是江如峰能够处理的问题。但江如峰对于通信网络遭遇外界破坏的索赔一直耿耿于心,思考着有效的应对方案。
“报告邹总,关于二干光缆故障处理问题,我有些想法,不知邹总什么时候有时间,我想当面与邹总汇报。”经过几天的思考,江如峰觉得还是有必要引起省公司维管部甚至公司主管领导的重视,首先是得维管部的重视,于是,亲自给时任维管部总经理的邹同从打出了电话。
“我们也在考虑这个问题,但这个问题的点复杂,需要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讨论,这样吧,我们牵头组织一次研讨会,到时请你们井轸分公司的同事一起参加讨论。”邹总也在思考着,在省公司层面,应该是遭遇到了更多类似的问题了。
经过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协调之后,邹总组织了关于通信网络遭破坏索赔的一次系统性讨论会。
“江总,明天来一趟省公司吧,维管部将组织召开一次工程事故损失索赔讨论会,请准备一下。”邹总打来电话。
第二天一清早,江如峰便赶到到了省公司。
讨论会在省公司301会议室进行,会上,首先由审计部对近年来的历次通信工程责任事故处理情况进行通报,然后由律师就通信损毁索赔相关法律关系解读,随后,井轸分公司就清扬工程施工导致二干中断事故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最后对如何处理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审计部就全省相关通信责任事故进行了通报。
近三年来,全省共发生工程相关责任事故十八起,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9万元。间接损失估算的假定条件是:不考虑对用户造成的间接损失与普信公司的品牌影响,长途通信业务损失约为3.6万元/小时,本地通信业务损失9.6万元/小时,预计全部业务损失435万元,另外,造成严重投诉25起,补偿损失不在估算之列。
省专聘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首先,目前在电信领域,《电信法》于1955年开始拟定,前后经过了数十年,历经起草、修改、征求意见、推动成法等周而复始,直到今天,我国仍然缺失一部《电信法》。
直到1998年,《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应对电信业依法监管和服务的急切需要,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并于2000年9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291号发布并施行。
然而,《电信条例》中关于损害赔偿仅在第四章电信建设中第四十九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于经济损失如何核定,《电信条例》中尚无专门的条例进行规范,特别是相关通信责任事故损失赔偿标准更没有明确的说法。唯一有法可依的是造成资产的损失与抢修费用,而这对于通信业务损失与品牌伤害,根本不值一提。
与会人员寂静无声。
江如峰只好接着将井轸清扬连江工程公司在承揽的铁路改造施工工程现场,将二干光缆挖断处理情况向与会人员进行通报。好在由于省二干已经完成成环保护,没有影响通信业务,抢修也仅用了二个多小时,直接损失也就三千元左右。但如果未形成成环保护,按审计部设定的标准,损失至少在十万元以上,而且对用户造成严重影响,继而影响普信公司品牌。关于故障索赔问题,对方态度倒是很好,也愿意赔偿,但对方要求提供赔偿依据,由于无据可依,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关于赔偿问题,井轸分公司建议,首先由省公司出台《关于工程施工造成通信网络故障处理的指导意见》,处理意见中明确网络故障所造成的影响及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评估原则,以及处理意见,先不管是否有法可依,至少在谈判时,做到有据可依,至于是否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则需要更高层次的讨论。
维部部同事首先发言了,“这个问题自海洲公司主干光缆中断发生起,就引起了维管部的注意了,只是那个时候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关注此类事情,去年华阳一干光纤被挖断,导致华阳、南岭、远洲三地市及广东长途通信受阻,中断了将近4小时,可谓损失惨重,索赔依然没有成功。现在,确实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首先一点,需要加大力度完成成环保护,减少业务损失与对普信公司的品牌影响,其次,需要从管理层面,强化对通信设施保护的管理机制与措施,第三,确实需要有相应的处置依据。”
“通信事故索赔确实是个难题,关键是损失无法有效估算,索赔需要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据才行。吉湘省有个《吉湘省通信工程施工取费标准》,但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仅限于施工工程,对于抢修及间接经济损失完全没有依据。”江如峰说。
“关键是证据没有法律规范,不具备证据可信性。”律师感叹道。
“可否向信管局申请制定相关标准。”审计部同事建议道。
“已经咨询过,可是信管局回复说他们没有这权限。”维管部同事反映道。
“当前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加强成环保护工程建设,尽量减少此类事故对通信业务的影响,我们将会就此问题在传输工程建设规划中加以考虑,同时,建议公司领导协调其他经营商共同商量,思考应对办法,有必要的话,可以提高应对层级。”传网部同事提议道。
“我们将今天会议讨论的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公司领导进行决策。”维管部邹总看到情况已经清楚,再讨论也没有必要,便随即给讨论做了个总结。